关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问题 2021年5月1日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第23条规定了国家电力公司部分公司、 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二级安全监督机构。计划下一步重新制定的安全监督规定也将必 然涉及到安全监督机构设置这一重要问题。目前,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对这一问题有不同 的认识,这种不同的认识已经波及到网省公司乃至发供电企业。为此,笔者谈点自己的看法。 1 国家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非常重视 1.1 1999年12月1日,国务院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上,在分析了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后,吴邦国副总理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机构改革和企业改组、改制中确 保安全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并在今年4月7日党.、国务院召开的安全电视电话会议 上,部署安全大检查工作时强调要把“安全监督管理力量的配备和职责履行”作为重要内 容来查,说明了国务院对于这一问题是高度重视的。 1.2 针对煤炭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削弱、事故频发,国务院专门成立了煤炭安全监察局这一 专门机构,一方面说明了国务院对安全机构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