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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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传媒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浙传院教 201027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高校教学的基本建设和基础工程,是高校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的一项根本性教学建设与系统工程。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促进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我校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专业建设的文件精神和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原则与内容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原则:(一)主动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浙江文化大省建设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

2、,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学科专业结构;(二)充分发挥学校在传媒类学科方面的整体优势,培育良好的专业生态环境,将各类学科专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鼓励不同学科专业的协作和渗透;(三)实行分类建设、突出重点的原则。突出新专业和重点(特色)专业建设,加强新专业的规范建设,重点建设和扶持教学基础条件好、人才培养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专业。第三条 专业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学科和专业的交融、加强师资队伍、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核心任务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特色。专业建设成效要落实和体现在教学团队、精品课程、重点教材、教学成果和学生创新等标志性成果上。第四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规划、培

3、养方案、师资队伍、教学条件、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教学管理、教风与学风、教学质量、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专业特色等等。第三章 专业建设的分类与组织管理第五条 专业建设分为以下几类:(一)新专业建设新专业是指尚无毕业生的专业,由学校与二级学院共同管理与建设,其检查评估按省厅有关新专业建设相关要求执行。(二)国家、省、校三级重点(特色)专业建设1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经国家确认的特色专业建设。由学校从省级重点专业中推荐,学校与二级学院共同管理与建设,其检查评估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2省级重点专业建设:经省教育厅评审确认的重点专业建设。由学校从校级重点专业中推荐,学校与二级学院共同管理与建设,其检查评估按

4、省厅有关文件执行。3校级重点建设专业:经学校评审确认的重点建设专业,主要由所在二级学院管理与建设,学校进行检查评估。(三)一般专业:除上述二类专业以外的所有专业。根据专业建设情况和学校发展需要,由二级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学校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四)专业方向:根据学科专业和学校发展需要设立,执行独立的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在建设和日常管理上参照专业进行。由二级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学校定期组织检查。学校鼓励专业方向在合适的时候申报正式专业。第六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层面统筹管理全校的专业建设;二级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工作。第七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学校的专业

5、建设,其主要职责是:对专业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专业建设标准等进行审议,对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进行审议,对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指导,讨论并决定专业建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专业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学校的新专业申报、专业建设立项、中期检查、评估验收。(二)组织校级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评审、指导、检查和评估等工作。(三)组织省级重点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的推荐申报、日常管理和自查自评工作。第九条 二级学院对本学院的专业建设工作具有主要的责任,二级学院的院长是专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成立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学院专业建设工作,全面负责

6、本学院的专业建设,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学校专业建设规划,主持制订本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计划,组织专业建设的论证工作。(二)组织本学院的专业申报、建设、检查、督促和自查自评工作。(三)确定本学院重点(特色)专业负责人,并报校教务处备案。第十条 专业建设实行学院领导下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制。专业建设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负责人的产生由各专业所在学院推荐,报学校批准。专业负责人一般不予更换,确实需要更换时,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确定新的负责人并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备案。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是专业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其主

7、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专业建设规划、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全面组织实施专业建设。(二)本专业建设任务的分解、实施与管理。负责专业建设经费的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及日常管理等。(三)具体负责本专业的中期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第四章 新专业的设置调整与建设管理第十二条 新专业的设置调整以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 (浙教高教200278 号)为依据,符合专业目录和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新专业的设置调整应考虑到当前社会人才需求和学校的发展战略对学科专业的要求,结合学校目前学科专业的现状

8、,有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学科布局和专业结构,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第十四条 新专业设置调整的程序:(一)各二级学院根据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经过充分论证,向学校提出专业设置(调整)的申请。(二)教务处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可以申报的意见。(三)相关二级学院准备申报材料,专业设置(调整)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2.今后三年的新增本科专业招生计划;3.新增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4.新增本科专业的主要理由及人才需求预测;5.新增本科专业筹建情况;6.新增本科专业师资基本情况;7.其他办学条件落实情况;8. 申请新增本科专业的三位以上专家

9、论证意见;9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四)教务处对申报专业进行材料审查后,提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定,学校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新专业建设期自批准设置文件公布之日起计算,为期 5 年。第一届学生进入第五学期教学的新专业按照浙江省高等学校新专业建设基本要求(试行) 接受中期检查。建设期满后,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进行正常建设,验收不合格的专业须进行整改,一年后接受复评,仍不合格的专业,学校将限制或停止其招生。第十六条 专业方向的设立和申报程序同专业,在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开始专业方向的建设。第一届学生进入第五学期教学时接受学校的中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专业方

10、向须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专业,学校将停止其招生。第五章 重点(特色)专业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重点(特色)专业建设分为申报立项、组织实施、中期检查、评估验收等四个步骤。其中期检查、评估验收的要求或指标体系,相应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公布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在建设期内被评审为高一级重点(特色)专业的专业,按照高一级重点(专业)专业的有关要求进行中期检查与评估验收,不再重复进行本级检查与验收。第十八条 重点(特色)专业申报立项程序:校级重点专业在办学条件、学科依托、师资力量、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已具备良好的基础,在建设期内能够达到或基本达

11、到省内一流或者国内一流的专业中产生。由专业负责人填写浙江传媒学院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申报表 ,所在学院初审并推荐,经教务处审核、校专业建设委员会组织评审、主管院长批准,确定立项建设的校级重点专业,并予以发文公布。省级、国家级重点(特色)专业按照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的申报要求,分别从校级重点专业和省级重点专业中遴选产生,由学校组织评审并推荐申报。经批准立项的各级重点(特色)专业,其负责人均须认真制订与填报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实施任务书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专业的建设期为 3 年,省级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期按省教育厅文件规定为 4 年,国家级特色专业的建设期按教育部文件规定为 2-4 年。校级重点专业建

12、设项目和省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在通过评估验收后,经正式发文公布为相应级别的重点专业。第二十条 重点(特色)专业的检查校院两级专业建设委员会或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点(特色)专业建设进行日常督查、指导,以确保如期达到建设目标。如发现专业教学质量严重下滑、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等严重问题,将通过一定的程序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没有明显成效的将取消该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项目。校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建设期中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不合格的暂停划拨建设经费。省级重点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期中进行校级中期自查,不合格的暂停划拨校配套经费。第二十一条 重点(特色)专业的评估验收校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按计划如期

13、完成建设任务后,专业负责人对照立项初填写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实施任务书撰写自评报告;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组织重点专业验收小组对该专业进行自查自评;校专业建设委员会组织校内外专家组进行评估验收;经主管校长审定后,确定为校级重点专业并发文公布。省级重点建设专业和国家级特色专业的评估验收按照省厅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 凡经评估验收为 “不合格”的重点(特色)专业,将限其延缓一年建设期后再次予以验收(延缓期间专业建设经费自理) ,经一年再建设后,仍为 “不合格”者,将取消其“重点专业建设项目”资格,该专业所在学院不得申报新一轮重点(特色)专业。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重点(特色)专业给予政策上的

14、扶持。在校院两级绩效津贴分配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对重点(特色)专业予以倾斜。对重点(特色)专业的负责人,在相关岗位评聘、教师教学业绩考核、职称评定、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予以保证和落实。第六章 专业建设的经费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根据各专业的不同建设项目类型按年度下拨,以项目方式进行管理。专业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二级学院必须对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把关,确保用于专业建设,教务处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 专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对到位的专业建设经费,进行集体研究、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专项管理,并制订本

15、专业年度下拨经费的浙江传媒学院专业建设经费使用计划表报教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学院对各类专业建设经费予以不同比例配套资助与建设。第二十六条 各级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项目中,校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经费由专业负责人负责管理与使用,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管理使用二级学院的配套经费;省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国家级特色专业的建设经费,专业负责人管理使用省部下拨经费,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管理使用校拨配套经费和二级学院配套经费。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专业建设经费的各项开支凭据须由经办人、专业负责人、专业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分管经费院长分别审核签字后,方可凭专业建设经费使用卡到计财处按财务规定

16、办理报销手续。凡单张票据一次性开支在 5000 元以上的或在本经费使用范围外的各项特殊性开支,应从严审核,需事先经教务处审签同意(特殊项目开支还需报分管校长审签同意) ,凡单张票据一次性开支在 1 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教学校长审签同意后方可向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八条 专业建设经费的主要使用范围、管理使用程序等其他事项,按照浙江传媒学院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修订) (浙传院200831 号)执行,将加班费、劳务费、奖励费等的比例增加到已下拨经费的 15%以内(原 8%以内)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专业方向予以扶持。在开办第一年下拨 5 万元/专业的开办经费,使用经费为 1 年,使用范围参照新专业开办经费。对在检查中获得优秀的专业方向,学校将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第三十条 在检查和评估验收中成绩优秀的专业,学校给予一定经费的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或在规定使用期限内未使用完的,将收回建设经费。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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