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摘 要 “彭宇案”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通过此案的判决,反映出部分人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运用不当。我国民事审判原则规定不能用推理的方法判断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定案的大前提和最重要的原则。 关键词 彭宇案 法律适用 法的价值 法与道德 作者简介:张坤,黑龙江鼎润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82-02 一、“彭宇案”始末 2006年11月20日,南京一位老人徐寿兰赶公交时跌倒,彭宇把老人送到医院,医药费4万余元。徐老人家属认为是彭宇撞到的老人,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3万余元。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彭宇和老人均不具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即45876元”,彭宇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经过多次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彭宇撤回上诉。 但在2012年,南京市一位政法系统的领导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