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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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注:“” 里的内容为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 新 增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

2、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 ,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 、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

3、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2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新增

4、)(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新增)(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

5、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

6、。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3(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 人民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审 议 事 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

7、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新增)(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第十条(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 “绝密” 、 “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

8、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 加急” ,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 ”“平急”。 第十条(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 、 “急件”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 、 “特急” 、 “加急” 、 “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 二字 组 成,也可以使用 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第十条(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4(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

9、关的发文字号。第十条(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第十条(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第十条(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第十条(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九)正文。公

10、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第十条(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十 一 )发 文 机 关 署 名 。署 发 文 机 关 全 称 或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第十条(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第十条(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

11、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条(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应当加括号标注。(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第十条(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5(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去掉了主题词 第十条(十二)公文应当

12、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条(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 十 一 条 公 文 中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标 识 规 则 , 参 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格 式 国 家 标 准 执 行 。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十

13、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4 型(210297) ,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14、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6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

15、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 、 “意见”和“报告” 。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

16、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7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

17、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

18、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 以 函 的 形 式 商 洽 工 作 、 询 问 和 答 复 问 题 、 审 批 事 项 外 , 一 般 不 得 向 下 一 级 政 府 正 式 行 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发文办理)第 十 八 条 公 文 拟 制 包 括 公 文 的 起 草 、审 核 、签 发 等 程 序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

19、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第二十五条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8第二十五条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第二十五条(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

20、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去年:第二十五条(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

21、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第二十五条(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 ”,第二层为“(一) ”,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

22、,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9公厅(室)进行初核。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23、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

24、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六章 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

25、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10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26、。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

27、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 急 公 文 或 者 重 要 公 文 应 当 由 专 人 负 责 催 办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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