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审计实务公告2002-10-11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验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本公告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验资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验资
2、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公告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尚未建立会计帐目的被审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在审验以前,提请其建立必要的会计帐目。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审验单位予以纠正。被审验单位坚持不改的,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一)被审验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二)被审验单位对应当进行审验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三)被审验单位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
3、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第七条 执行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三章 验资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就上期与管理当局沟通的事项检查管理当局采取的措施,据以确定是否需要再次沟通。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初步评价验资风险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
4、验资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验资的范围包括实收资本(股本) ,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相关的负债等。 第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注册会计师应按其不同的出资方式,分别采用下列方法验证:(一)以货币资金投入的,应在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银行对帐单等的基础上审验投入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审验承销机构的承销协议和募股清单。 (二)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投入的,注册会计师应清点实物,验证其财产权归属。实物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价值鉴定或各投资者协商一致并经批准的价格基础上审
5、验。 (三)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入的,注册会计师应验证其财产权归属。无形资产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各投资者协商一致并经批准的价格基础上审验。 第十二条 在验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对投资主体、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投资币种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进行审核,发现误差,应提请被审验单位调整。如被审验单位拒绝进行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验资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于验资业务的执行过程,应做出相应记录,形成验资工作
6、底稿。第四章 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分析、评价验资结论后,形成验资意见,出具验资报告。根据有关法律,验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六条 验资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题。标题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验资范围、被审验单位责任与验资责任、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等;(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意见;(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六)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
7、的日期;(七)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包括“投入资本(股本)明细表” 、 “验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范围段中应明确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公告要求,出具真实、合的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发表验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明确说明截止至验资报告日确认的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数额。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在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并说
8、明理由。 第二十条 验资报告应当径送委托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管理建议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编制和出具管理建议书,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制定本公告。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进行专门
9、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不适用本公告。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一般问题,可以口头或其他适当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提出。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缺陷以及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第六条 管理建议书提及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仅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并非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全部缺陷。管理建议书不应被视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整体发表的意见,也不能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责任。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管理建议书,不应影响其应当发表的审计意见。第八条 除有特别规定者外,注册会计师在征得
10、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同意之前,不得将管理建议书的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者。第三章 内容与格式第九条 管理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标题;(二)收件人;(三)会计报表审计目的及管理建议书的性质;(四)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影响和改进建议;(五)使用范围及使用责任;(六)签章;(七)日期。第十条 管理建议书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管理建议书” 。第十一条 管理建议书的收件人应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第十二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审计目的是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管理建议书仅指出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不应被视为对内部控制发表的鉴证意见,所提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和公证性。第十三条
11、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其仅供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内部参考。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第十四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注册会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包括前期建议改进但本期仍然存在的重大缺陷。第十五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应的改进建议。必要时,管理建议书可说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重大的缺陷和改进建议作出的反应。第十六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明日期。第四章 编制与出具要求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管理建议书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内部控制重大缺
12、陷及其改进建议进行复核,并以经过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编制管理建议书。第十八条 管理建议书中反映的内部控制缺陷,可按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排列。第十九条 在出具管理建议书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讨论管理建议书的相关内容,以确认所述重大缺陷是否属实。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公告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小规模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13、本公告所称小规模企业,是指营业额或资产总额较小,职工人数较少,职责分工有限的企业。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小规模企业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为小规模企业,以根据其特征,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的判断结果,并不改变其审计目的及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小规模企业可能存在的以下主要特征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一)所有权集中于少数个人:(二)管理人员少,组织结构简单;(三)缺乏成文的内部控制制度;(四)不相容职责现分工人限;(五)管理当局凌驾于
14、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很大;(六)高层管理人员或业主可能支配所有基本经营活动;(七)经营规模较小,经济业务简单。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规模企业的基本情况。被步评价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七条 如果小规模企业会计记录不完整、内部控制不存在或管理人员品行不端,可能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考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小规模企业,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合理确定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水平,并可根据实际情部适当简化审计计划。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同时承接同一小规模企业的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但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
15、会计师不能承办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二)注册会计师为企业提出建议时,不应代替企业作出决策或认同某些业务的执行。 第三章 对内部控制的特殊考虑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规模企业会计报表时,应适当了解内部控制,以确定可否信赖。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内部控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小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通常比较薄弱,控制风险较高,注册会计师可考虑不对其进行符合性测试。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如未对特定内部控制实施符合性测试,可委托人要求对其进行专门审核,可考虑与委托人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四章 对实质性测试的特殊考虑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实
16、质性测试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但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小规模企业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常较高,注册会计师一般应主要或全部依赖实质性测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原则,采用以下方法,以有效地获取审计证据:(一)对会计报表项目,特别是损益表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二)对帐户余额,特别是重要帐户的余额进行测试;(三)对重要交易或事项进行测试。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小规模企业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下列情况:(一)为减少纳税等目的而低估收
17、入或高估费用;(二)将私人费用在企业列支;(三)业主或管理人员因解决个人财务问题等而从企业谋取不当利益;(四)因对外筹资等需要而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五)管理人员从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与其承担的责任及企业经营规模不相称;(六)管理人员获得的经济利益取决于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告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盈利预测审核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盈利预测审核,是指注册
18、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核单位盈利预测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本公告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负责编制盈利预测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本公告所称盈利预测,是指被审核单位对未来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所做的预计和测算。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财务预测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盈利预测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盈利预测审核的目的,是对被审核单位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19、。 第六条 盈利预测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不能避免主观判断,注册会计师不应对预测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七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商谈盈利预测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义务,并考虑自身的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如认为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明显不切实际,或所作预测将偏离原定的使用目的,应当明确告知被审核单位予以纠正。被审核单位坚持不改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八条 盈利预测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的要求确定。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其审核范围时,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影响未来经营成果的关键因素,并考虑
20、以下方面:(一)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预测的经验与能力;(二)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预测的程序;(三)盈利预测的目的与范围;(四)盈利预测期间的长短。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核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影响未来经营成果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一)被审核单位的历史背景、行业性质、生产经营方式、市场竞争能力、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政策的特殊要求;(二)被审核单位产品或劳务的市场占有率及营销计划;(三)被审核单位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人、财、物等资源所提供应情况和成本水平;(四)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的经营成果及发展趋势;(五)宏观经济的影响。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
21、关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审核程序,对审核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关于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的书面文件,并检查实际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与其一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有合理的支持证据,并判断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假设。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盈利预测基本假设所依据的有关资料,并检查以下事项:(一)各项假设是否确实以有关资料为依据;(二)建立假设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存在不合理因素;(三)建立假设的过程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盈利预测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假设时,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假
22、设: (一)对盈利预测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二)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变动影响的;(三)偏离历史趋势的; (四)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专门就盈利预测的基本假设发表审核意见,也不宜评价超越其专长范围的假设。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盈利预测的编制过程和以前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并实施以下程序,以审核盈利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制基础:(一)分析和评价经营业务的稳定性及其发展趋势;(二)核实盈利预测的支持证据是否充分;(三)审查盈利预测选用的会计政策与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四)核实盈利预测的计算方法是否适当。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应当取得被
23、审核单位管理当局有关盈利预测的声明书。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盈利预测审核业务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十九条 审核工作底稿一般应包括:(一)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等资料;(二)审核业务约定书;(三)审核计划;(四)被审核单位编制的盈利预测表;(五)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的评价记录;(六)盈利预测所选用会计政策的审查记录;(七)盈利预测计算方法的审查记录;(八)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九)审核工作总结:(十)审核报告;(十一)与盈利预测审核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
24、的证据为依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题;(二)收件人;(三)范围段; (四)意见段;(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六)报告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二十四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一)审核范围;(二)被审核单位对盈利预测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三)审核依据,即“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4 号盈利预测审核” ;(四)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25、一)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已充分披露,是否有证据表明这些基本假设是不合理的:(二)盈利预测选用的会计政策与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三)盈利预测是否按确定的编制基础编制。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核单位在上述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反映。 第二十六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第二十七条 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盈利预测的日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公告自 1997
26、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5 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与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编制审计计划时的特殊考虑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以下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相关的事项,以合理制
27、定审计计划: (一)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二) 集团内公司间的股权关系; (三) 集团内公司间交易频率、性质及规模;(四)母公司和子公司会计核算组织形式和会计政策; (五)母公司和子公司通用的相关财务会计法规,子公司的行业性质及特殊的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六)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一) 审计范围;( 二) 重点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三)审计风险及重要性水平的评估;( 四) 对不同子公司的审计策略;(五) 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分工及其组织协调。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范围时,应当遵循
28、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并着重考虑子公司在企业集团中的重要程度、子公司所处的环境以及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重点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时,应当考虑以下事项:(一)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政策;(二) 母公司和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三)合并范围的变动情况;(四)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内部控制;(五) 集团内公司间交易频率、性质及规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估合并会计报、审计风险及重要性水平时,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 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账户余额或各类交易的性质及错报、漏报的可能性;(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占企业集团的比
29、重。 第三章 实施审计程序时的特殊考虑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审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在审计合并范围内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和其他合并资料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和基他合并资料进行测试和分析,并对合并会计报表的整体合理性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合并范围的披露情况进行审计,以确定:(一)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全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母公司所持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是否适当披露:(二) 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全称
30、、母公司所持股权比例、注册资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合并的原因是否适当披露;(三) 合并范围的变动及其影响是否适当披露。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决算日、会计期间的一致性进行审计。不一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披审计单位按有关规定披露有关子公司的名称,其会计报表决算日、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原因,或对其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母公司与子公司所采用会计政策的一致性进行审计。如存在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母公司对于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进行审计。如母
31、公司未按权益法核算对于公司的投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提请母公司进行调整。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抵销情况进行审计,以确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否重复计算企业集团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母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的抵销情况进行审计,以确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否重复计算企业集团的净利润。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集团内公司间下列重大交易及其未实现损益的抵销情况进行审计,提确定其影响是否消除: (一)集团内公司间的债权、债务;(二) 集团内公司间的存货交易; (三 )集团内公司间的固定资产交易;( 四)集团内公司间的收入、支出;(五) 集团
32、内公司间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以前年度集团内公司间交易对本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影响。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进行审计,以确定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恰当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抵销情况进行审计,提确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否重复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及结果进行审计,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时合并价差、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的形成原因、摊销情况及其披露进行审计,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
33、对会计年度中新增加的子公司及其会计报表合并方法进行审计,以确定新增加子公司的利润表是否从股权取得之日后合并。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会计年度中因股权变动,被投资企业不再成为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及其他合并资料的审计过程与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 编制审计报告时的特殊考虑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范围段明确指出所审计会计报表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审计意见的类型及其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
34、,是否存在未抵销的集团内公司间重大交易,是否存在未抵销的集团内公司间的重大债权和债务,是否存在未予适当披露的事项,并据以确定其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如在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中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公告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6 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
35、称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下列会计报表或其他会计信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一)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二) 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会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三) 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四) 简要会计报表。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本公告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在承接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审计目的与范围、审计报告的格式与基本内容及特定使用目的等进行沟通,并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
36、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应当了解审计报告的用途及可能的使用者,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除非本公告另有要求,应当参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7 号一一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当委托人要求按特定形式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信其内容及措辞不会违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否则,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章 特殊编制基础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第八条 会计报表可能因特殊目的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外的编制基础编制。这些编制基础包括:(一)收付实现制基础;(二) 计税基础;(三 )其他特殊编制基础。 第九
37、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指明所审计会计报表的特殊编制基础,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该基础进行了公允反映。 第十条 会计报表如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会计报表标题或表附注中指明该编制基础。如未适当指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委托,对会计报表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审计。无论该项审计是单独进行还是连同会计报表整体一并进行,注册会计师均应只对已审计的组成部分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在确定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考虑与该组成部分相互关联且可能对
38、其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报表项目。 第十三条 在审计会计报表组成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适当降低重要性水平,以扩大审计测试范围。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不应在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后附送整体会计报表,以避免会计报表使用人误认为审计报告是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指明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编制基础,或提及对编制基础加以限定的协议,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计会计报表组成部分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该基础进行了公允反映。 第十六条 如果已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只要会计报表组成部分不构成会计报表整体的主要部分,注册会计
39、师就应对该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章 法规、合同遵循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委托,就被审计单位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只有注册会计师有能力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整体遵循情况进行审计时,才可接受委托。如有个别事项超越其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指明已经对法规、合同所涉及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在意见段中指明是否发现法规、合同所涉及财务会计规定未得到
40、遵循的情况。 第六章 简要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后,才能对根据已审计会计报表编制的简要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在简要会计报表标题中标明其来源于已审计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特别指明下列事项: (一) 已披照独立审计准则审计了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二)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日期。如对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还应指明发表该意见的理由及其影响。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中指明简要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
41、是否与其所依据的已审计会计报表一致。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指明为了更好地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简要会计报表应当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并阅读。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公告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7 号- 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
42、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系统;(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主要风险:(一)信用风险;(二)国家和转移风险;(三)市场风险;(四)利率风险;(五)流动性风险;(六)操作风险;(七)法律风险;(八)声誉风险。 第五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