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柳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研发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桂财教200738 号) ,以及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桂政办发201533 号) 、 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桂政办发201611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发经费来源于市本级财政拨款,是市
2、人民政府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一般以无偿资助的形式给予支持。本办法主要针对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研发经费,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 研发经费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在项目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2 -第四条 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研发经费聚焦市科技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确定的重大专项,防止分散使用;管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二
3、)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明晰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 )开展项目经费监管。充分发挥项目承担单位经费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健全评估监管体系和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其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
4、用记录和跟踪管理。建立“ 黑名单” 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 ,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柳州市支持的研发项目的资格。- 3 -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第六条 研发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一)市科技局1. 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2. 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编制申报和评审、评估,分批提出项目计划建议,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3. 负责管理计划管理费、科技兴市活动费等其他专项经费;4. 负责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5. 指 导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制 度 。(二)市发改委1. 会同市科技局、
5、市财政局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2. 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三)市财政局1. 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2. 会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3. 会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下达项目计划;4. 对研发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管理总体绩效评价。- 4 -(四)市审计局1. 结合年度项目计划,对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规定分配管理使用研发经费以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 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项目承担单位1. 行使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
6、管理和会计核算;2. 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并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调整预算;3. 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项目经费执行情况;4. 建立健全内部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5. 接受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受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6. 配合科技部门、或受委托专业机构对终止项目的经费清算,并按要求上缴应当收回的项目经费。第三章 研发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第七条 研发经费支持对象为在柳州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 5 - 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用于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第八条 研发经费主要用于支持
7、围绕市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所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主要支持方向如下:(一)科技攻关与新产品试制。主要支持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重大关键性技术的突破、高新技术的应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提供技术支撑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试制活动或产品重大改进活动。(二)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主要支持对具有较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科技成果大面积、大范围应用并形成规模效益的活动,显效性好的成熟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性规模生产活动。(三)科技创新
8、能力与条件建设。主要支持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间试验示范基地、高新技术孵化器、科研基础条件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以及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重大科技基础性工作。(四)科技合作与交流。主要支持引进国内外高水平技术和- 6 -高级人才以及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所开展的国内外科技合作研究与开发活动,开发先进科技资源、拓展高端合作渠道的科技交流活动,建设国际化科技合作与交流服务网络平台以及推进技术和产品向全球辐射的研究开发活动。(五)基础性研究。主要支持围绕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广泛应用前景的科学问题开展有意义的探索研究,以及为解决关系经济、社会
9、和科技持续发展的重大及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基础,增加技术和人才储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后劲的研究活动。(六)软科学研究。主要支持围绕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目的,开展的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科技法制等的调查与研究,以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七)科学技术普及。主要支持重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包括科技成果展示、科普读物编制、科技培训等。(八)其他。除上述以外的经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确定予以支持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第四章 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第 九 条 研 发 经 费 的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项 目 经 费 和 其 他
10、 专 项 经 费 。第十条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7 -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
11、)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 8 -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 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承担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
12、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柳州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八)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当期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
13、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不- 9 - 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1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 20%; ( 二 ) 100 万 元 ( 不 含 本 数 ) 至 200 万 元 的 部 分 , 不 超 过15%; (三)2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 13%。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办法,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其中绩效支出,由承
14、担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参与项目的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充分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中予以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其他专项经费包括计划管理费、科技兴市活动费、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费等。其他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和安排使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一)计划管理费:用于组
15、织项目评审或评估、公开答辩、招标、监督检查、委托管理、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 10 -的费用。(二)科技兴市活动费:用于科技兴市的宣传、交流、调研、咨询等各项活动的费用。(三)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工作经费补贴及考察、调研、接待等费用。(四)科技平台建设工作经费:用于我市范围内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型企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千亿元产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平台建设的工作经费。(五)柳州市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维护费。(六)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特色城市、园区、基地等建设和工作经费。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申报材料时,应当认真编制项目预算。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项目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