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及经济发展对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深化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自主发展,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和质量保证制度。学分制的根本属性是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个性发展,贯彻因材施教原则。第二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第三条 各专业修业年限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为准。第四条 修业年限。实施学分制以后,实行有限弹性学制,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多选修一些课程,也允许部分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期限。普
2、通高职、对口高职标准学制为三年,学制可延长二年;三二连读高职标准学制为二年,学制可延长二年。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方能毕业。第五条 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须通过所在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能保留学籍,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的日常管理仍归原所在系。第三章 课程设置和学分构成2第六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采用“三平台 +三模块”的课程体系。“平台”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专业基本技能,分为公共基础平台、专业大类平台和专业主干平台;“模块”课程旨在适应学生层次、接受能力、岗位兴趣的不同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分为专业方向模块、选修课程模块和课外学分模块。第
3、七条 各专业学生应完成的最低总学分应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规定。各专业所完成的总学分分为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和课外学分。必修学分即为修读必修课、完成顶岗实习和规定的教学实习获得的学分,选修学分即为修读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获得的学分,课外学分即通过参加课外活动、社会实践、考取证书或竞赛获奖等方式获得的学分。第八条 新生第一学期入学教育与军训计为 2 周,课内教学计为 14 周。其他学期教学计划统一计为 18 周。课内教学第一学期每 14 学时计 1 学分,其他学期每 18 学时计 1 学分。课程开设可以采用分阶段教学模式。各专业必须提供规定选修学分至少两倍的选修课程供学生选修。第九条 根据专
4、业不同,三年制总学分最低 120 学分,最高 146 学分;二年制总学分最低 75 学分,最高 100 学分。第十条 根据专业不同,三年制教学总学时原则上控制在 20002500 以内(含顶岗实习),两年制教学总学时原则上控制在 13001700 以内(含顶岗实习)。第十一条 必修课课时比例一般不高于总学时的 90%,选修课不低于10%,其中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时均为 5%左右。第十二条 文化素质类公共选修课由综合基础部负责,计算机类公共选3修课由信息管理系负责,国际贸易系、经济管理系、信息管理系的英语类公共选修课由公共外语部负责,商务外语系的外语类公共选修课由本系负责。专业选修课由课程的
5、归口系负责。公共选修课全院统一提供,每两学期循环一次。第十三条 各专业第一、二学期的体育课是必修课,随后学期的体育课可作为选修课开设。第四章 选课管理和课程考核第十四条 三年制专业的选修课原则上于第二、三、四、五学期开设,二年制专业的选修课原则上于第一、二、三学期开设。第十五条 每学期第十八周,教务处通过教务系统向学生公布下学期课程目录和开课时间,开放网络选课系统,学生在一周内完成选课和补选。第十六条 各系部每学期第十二周之前向教务处核实本学期各专业培养方案、课程简介和教师简介,教务处在学生选课之前向学生公布。第十七条 公共选修课每班开课人数下限为 30 人,上限为 120 人;专业选修课每班
6、开课人数下限为 20 人,上限为 120 人。若选课人数低于下限,该课程停开,学生可改选其他选修课程。第十八条 选修课的教学管理与必修课相同。第十九条 必修课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 分及以上为及格。顶岗实习、教学实习和选修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 A、B、C、D、F 五级分制(其中 F 为不及格)或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计分。及格(合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4第五章 学分管理和绩点第二十条 学分计算:(一)课内学分:课内学时每 18 学时计为 1 学分。(二)课外学分:1. 顶岗实习统一计为 18 学分。 2. 作为必修课的教学实习,每 2 周计为 1 学分。3. 其他各类课外学分
7、的认定,具体参照学院制定的课外学分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为客观评价学生学习质量,在课内课程和顶岗实习中实行学分绩点制。百分制各等次、五级分制和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为(M 代表成绩):及格情况 及格 不及格百分制100M9090M8585M8282M7878M7575M7272M6868M6666M6464M60 60M五级分制 A A- B+ B B- C+ C C- D+ D F绩点 4 3.7 3.3 3 2.7 2.3 2 1.7 1.3 1 0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各类评优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补考后成绩及格的,成绩计为 60 分,学分绩点计为 1;重
8、修课程成绩最高为 70 分,学分绩点最高为 2。毕业时计算整个修业期间所有必修课程的累计平均绩点。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5第六章 补考与重修第二十三条 补考与重修:1. 必修课考核未通过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超过 20人(含 20 人)的课程学院组织单独重修,重修只有一次机会;低于 20 人的课程,学生可以自愿选择随下一级跟班重修,或参加毕业前补考。2. 选修课考核未通过者,可在以后重选或改选其他课程,直到修业期限结束。3. 已合格课程,不得申请重修。4. 学生出现因考试违纪、作弊、擅自旷考等情况
9、,按相关规定处理。5. 单独重修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和地点。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以实际修业时间计算)修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总量不足 10 学分(含 10 学分)的,予以学期成绩警告,通知学生家长。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学生,作留级处理:(一)学生一学年(以实际修业时间计算)修得学分总量不足 18 学分(含 18 学分)的;(二)第二次受到成绩警告的。留级之后再次出现以上情形者,必须退学。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6第二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条件:1. 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2. 获得至少一个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专业规定的技能测试,则准予毕业,发
10、给毕业证书。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发给结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按结业对待,发给结业证书。解除留校查看处分后补发毕业证书。第二十八条 标准学制的结业生一年内可申请补修有关课程,及格后并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第二十九条 延长学制后仍未完成必须的毕业学分者,作结业处理。第三十条 在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作肄业处理。第八章 学分与学费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学年收取学费。第三十二条 补考、重修、多修不另外收费。留级收取全年学费。延长学制期间按学分收费;结业学生补修按学分收费,每学分为 120 元。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3 级学生开始实施。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