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硬性光学内窥镜(有创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有创类硬性光学内窥镜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有创类硬性光学内窥镜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
2、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本指导原则的编写着重技术审查关注的要点,因此法规和一些已公布的技术文件中的内容没有全部引用而给出了指引。建议在现行法规和各项规章文件的基础上,参考本指导原则完成注册申报的审查工作或者资料的准备工作。本指导原则中的各种示例可作为参考,在注册申报中应基于产品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结合法规和指导原则的规定和要求提交注册申报资料。 2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创类硬性光学内窥镜,其主要通过有创的方式而非通过人体自然孔道的方式进入人体。例如:腹腔内窥镜、关节内窥镜、椎间盘内窥镜、胸腔
3、内窥镜等。其用途为:在医疗环境中,在检查或者手术中观察成像。硬性光学内窥镜是一个含有传输照明光路和光学成像系统的硬性内窥镜,外部照明光可经由照明光路进入人体内,患者体内的情况可通过成像系统在外部成像或由医生直接目视观察。硬性内窥镜是内窥镜进入人体部分无法顺着自然孔道或者创建的外科切口或者其他器械通道弯曲的内窥镜。在临床应用中,与硬性内窥镜相对的有软性内窥镜;与光学内窥镜相对的有电子内窥镜。软性镜和电子镜由于成像原理和技术要点与光学镜不同,均不在本指导原则讨论范围内。此外,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不含有光学成像系统的视管、窥管等。以下几种类型的产品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但本原则不能覆盖对其的所有技术审查
4、要求,还需视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要求,如:(一)电切内窥镜,需要在产品设计、验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增加对高频应用部分的考量;(二)带有显示器等附加功能的产品,需要对这些附加的功能和部件的安全、有效性进行考量;(三)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包装的产品,其生物相容性、有效期、灭菌、包装等方面与通常意义的可重复使用的硬性光学内窥镜有差异。类似这些个性化的差异不在本指导原则范围内进行详细讨论,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 3 二、注册单元划分用于人体不同部位的硬性光学内窥镜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例如:腹腔内窥镜和椎间盘内窥镜。与内 窥 镜 一 同 使 用 的 , 通 过 内 窥 镜 器 械 孔 道 的 各 类 刀 、 剪
5、 、钳 、 镊 等 无 源 器 械 应 和 内 窥 镜 分 开 申 报 ; 与 内 窥 镜 一 同 使 用 的 ,通 过 内 窥 镜 器 械 孔 道 的 高 频 手 术 设 备 的 有 源 附 件 , 应 和 内 窥 镜分 开 申 报 。 这 些 器 械 建 议 以 “( 作 用 部 位 /作 用 机 理 ) 内 窥 镜( 有 源 /无源)器械” 单独进行注册申报。与内窥镜配合使用的附件,如:闭孔器、镜鞘等可与其在同一个注册单元申报。三、技术审查要点申请人进行首次注册时,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 年第 43 号,简称 43 号公告)
6、中附件 4 的要求提交注册资料。申请人应按照 43 号公告附件 8 的要求提交“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该清单是申请人实施安全、有效基本要求的一种证明方式,同时也可作为一种审查指引。其涵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基本要求、证明符合基本要求所采用的方法、证明符合基本要求所提供的证据。这部分审查和编写时应关注对于其中各项要求的适用性是否完整,所采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充足。其中的证据部分内容应与后续的申报所提交的其他技术资料相对应。对于硬性光学内窥镜,除了 A 通用原则的适用性之外,建议考量以下几项的适用性:B1 化学、物理和生物学性质、B2 4 感染和微生物污染、B5 环境特性、
7、B9 有源医疗器械和与其连接的器械、B10 机械风险的防护、B13 标签和说明书、B14 临床评价。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应说明理由。在此清单所列内容的基础上,技术审评关注内容如下:(一)综述资料1.概述在 2017 年 8 月 31 日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04 号)中,有创类的硬性光学内窥镜管理类别为第三类。该目录于 2018 年 8月 1 日起施行,新的分类编码参考该目录为 061401。产品名称建议规范为“(作用部位和/ 或作用机理)内窥镜”。例如:腹腔内窥镜、宫腔电切内窥镜。2.产品描述(1)工作原理硬性光学内窥镜由光学成像系统和照明系
8、统组成。光学成像系统由物镜、转像系统、目镜系统三大系统组成。照明系统为光学纤维束。被观察物经物镜所成的倒像,通过转像系统转为正像,传输到目镜,再由目镜或者目镜外接摄像系统放大用于观察。(2)结构组成应给出结构示意图,显示出内窥镜的各部分构成。必要时,将头端面给出示意图,标明各通道或者结构的名称。典型的硬性内窥镜的光学成像系统由物镜系统、中转系统(转像系统)及目镜系统三部分组成。物镜是在光学系统中第一次对实际物体成像的光学部件;目镜是将物镜所成的像放大 5 后供眼睛观察用的光学部件。在内窥镜中,物镜和目镜通常是各由一组透镜组成的透镜组,故称为物镜系统和目镜系统。中转系统是与物镜系统和目镜系统具有
9、良好耦合性的,用以转像的光学系统,其放大率通常为 1 倍。典型产品结构图示例如下(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图 1 结构图举例 a图 2 结构图举例 b图 1 和图 2 反映了此类常规产品的基本构成。在实际中,如有不同于以上的结构,应提供示意图并标明。(3)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分的功能 6 主要功能:用于(部位)手术时,将内窥镜的工作部分插入人体(部位)中,通过光缆接口(或者光缆接口外接适配器后)连接冷光源提供照明,并通过目镜或目镜外接摄像系统用于放大成像,来观察(部位)图像。如果申报产品中包含适配器等附件,应对其功能、规格、参数等信息予以明确。3.型号规格对于注册单元中含有多种型号规格的情况
10、,应列表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体现其差异。特别地,应列出光学参数。举例如下:表 1 型号规格及基本参数型号技术参数A B C D工作距离(mm) 总长度(mm) 工作长度(mm) 插入部分最大宽度(mm ) 器械通道最小宽度(mm ) 视场角 2W( ) 视向角 () 视场中心角分辨力C/() 有效景深范围(mm) 显色指数 Ra(A 光源) 显色指数 Ra(D65 光源) 照明镜体光效(Il eR) 综合镜体光效(SL eR) 综合边缘光效(SL e-Z) 有效光度率 7 单位相对畸变 VU-Z 控制量(|) 形状参数 注:表格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此外,应明确不同型号规格划分的依据。特别
11、说明不同型号间的差异,必要时可以配图。4.灭菌方式及相关参数应明确硬性光学内窥镜采用的灭菌方式以及具体的说明和涉及的参数。特别注意明确可否进行高温高压灭菌。5.包装说明内窥镜的包装应该能够保护内窥镜免受不利的储存和运输条件影响所造成的损害。对于内窥镜类产品,主要是从光学元器件的保护角度出发,目的是保障其成像的质量。光学元器件具有易碎性,其中使用的粘接剂对热源以及化学品较为敏感。内窥镜由于多应用于微创手术,其镜管通常较细长,内部是光学透镜组,外部是不锈钢材料,应注意不能弯折损坏,否则会影响其成像品质。实际中,常见使用保护鞘作为包装的一部分,以包裹镜体防止损坏,另外常使用适当的泡沫等材料固定和保护
12、产品。6.适用范围和禁忌症适用范围通常规范表述为“用于(临床部位)的观察成像” 。如有特殊配合使用器械,应在此处明确“ 与配合用于观察成像” 。如适用人群为儿童或新生儿,应注明。禁忌症根据临床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必须明确的是,内窥镜在医疗机构中使用,必须由接受过相关培训,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操作。所有人员在使用 8 内窥镜前,必须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7.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提供同类或前代产品的基本信息和上市信息,同类产品应明确生产商,如是已在我国取得注册证产品,应明确注册证号。重点明确以下差异: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主要技术参数、材料(特别是预期与人体接触部分的材料)、适用范围。其
13、中主要技术参数对比应至少包含技术要求中涉及的性能参数。8.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明确内窥镜配用附件以及设备的信息。例如:各种接头、光缆等;如与特定光源或者摄像系统等设备配合使用,则应明确配用设备的信息,如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商信息等;说明其与申报产品的物理、电气等连接方式;如有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应明确说明,必要时给出图示等信息。特别地,对于含有多个不同接口的内窥镜,应说明不同接口的作用和预期连接的部件或者设备。(二)研究资料1.性能研究此部分可结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列举如下:GB 9706.12007 医用电气设备第 1 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 9706.192000医用电气设备第
14、2 部分:内窥镜设备安全专用要求YY 0068.12008 医用内窥镜 硬性内窥镜第 1 部分:光学性能及测试方法YY 0068.22008 医用内窥镜 硬性内窥镜第 2 部分:机 9 械性能及测试方法YY 0068.32008 医用内窥镜 硬性内窥镜第 3 部分:标签和随附资料YY 0068.42009 医用内窥镜 硬性内窥镜第 4 部分:基本要求GB/T 147102009医用电器环境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对于硬性光学内窥镜而言,光学参数和机械参数是主要的反映其性能的参数,以下简述两者的含义和要求,技术要求中至少需要体现出对以下参数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如根据产品特点有新的性能要求,则应给出相应的
15、指标要求和试验方法,同时应出具这些指标的含义、确定的依据和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依据。(1)光学参数视场角:通过光学镜观察到的物体视场尺度。视场角越大,能够观察到的范围越大。其数值设计与不同的临床应用范围相关,以满足观察人体不同部位的临床需求。视向角:光学镜的视轴与光学镜镜体主轴所构成的夹角。视向角越大,上述两轴的夹角越大。使用中反映了目视观察的方向,体现出人眼观察方向与物体成像中心的差异。这个参数同样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其数值设计也与临床需求相关。像质:成像的质量。通过角分辨力、有效景深范围和视场质量三个指标来衡量。分辨力是指对实际物体的成像的分辨能力。角分辨力越大,分辨能力越强,成像越清
16、晰;景深是能在像平面上获得清晰的像的空间深度。景深范围越大则能够清晰观察的范围越大,该指标的确定通常结合技术与临床应用的需 10 要;视场质量是指视场应无重影或鬼影、闪烁等效应,无可见杂质、气泡等缺陷。颜色分辨能力和色还原性:与参考标准光源相比较,光源显现物体颜色的特征。用显色指数来衡量。当采用 ISO 10526:1999 CIE S 005 规定的 A 和 D65 标准照明体的光谱,经照明光路和成像系统传输后输出,其输出光谱应仍能保持良好的显色性。显色指数体现了颜色还原性的能力,指数越高,表示颜色失真越小,有利于临床诊断。照明:由照明变化率和照明有效性两个指标来衡量。前者是验证内窥镜经消毒
17、灭菌后,光通量的变化率;后者包括边缘均匀性和照明镜体光效,边缘均匀性表征视场的视场边缘的均匀性,越均匀越好;照明镜体光效表征视场边缘相对于中心的照度,其值越大越好。综合光效:由综合镜体光效和综合边缘光效两个指标构成。前者是光学镜照明光路和成像系统对边缘光效的贡献总和;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考虑球面 Z 视场参数的情形下的综合的平均边缘光效。其值越接近 1 越好。光能传递效率:以有效光度率表示。反映了内窥镜的光能传递效率。其值越小,说明光能传递效率越高,光能损失越少。单位相对畸变:反映的是内窥镜成像与真实物体之间的边缘视场和中心视场放大倍率的差异性。应确定畸变的控制量,并对控制的残留量提出要求,即畸变一致性要求。(2)机械参数尺寸:包含工作长度、插入部分最大宽度、器械通道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