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临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启动要求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市减灾委员会 2.2 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3 灾害预警响应4 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4.2 信息发布5 应急响应5.1 级响应5.2 级响应- 2 -5.3 级响应5.4 级响应6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培训
2、和演练8 附则8.1 救助款物监督8.2 奖励与责任8.3 预案更新与管理8.4 预案解释8.4 预案生效时间- 3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临沧市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合理调配救灾资源,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临沧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凡在我市发生
3、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 、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特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当毗邻国家和周边州(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4 -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依靠基层,群众自救,广泛动员,社会互助。1.5 启动要求1.5.1 在全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1 次灾害过程达到本预案响应级别的,启动本预案。1
4、.5.2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边境地区维稳处突等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5.3 对敏感地区、特殊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可酌情降低启动标准。1.5.4 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市减灾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的减灾救灾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防灾减灾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研究制定减灾救灾工作有关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自然灾- 5 -害应
5、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安置救助、灾后民房恢复重建;指导各县(区)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市减灾委副主任:临沧市军分区副司令员、77231 部队副部队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地震局局长、武警临沧支队副支队长。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审计局、外办、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
6、监管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发展委、统计局、地震局、供销社,市红十字会,临沧机场,孟定海关,市气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人保临沧市分公司、寿保临沧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沧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沧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沧分公司,临沧供电局、临沧公路局,临沧军分区、77231 部队、武警临沧市支队、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临沧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 6 -民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其职责是:承担全市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减灾救灾工作的
7、重要批示和指示;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减灾救灾工作。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的重点区域,做好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对灾情进行会商,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收集、汇总、评估和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及减灾救灾工作,代市减灾委起草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减灾救灾工作有序开展。负责灾情和减灾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完成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2.2 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市减灾
8、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适时进行灾情评估、会商,对全市重大减灾救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评估,开展工作调研,为全市减灾救灾工作建言献策。3 灾害预警响应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及时向- 7 -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
9、(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公安、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向省民政厅和省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4 信息报告和发布- 8 -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自然
10、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 ,做好灾情信息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 信息报告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信息 2 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对 1 次灾害过程造成本行政区域内死亡(含失踪)3 人以上 4 人以下或房屋部分倒塌、农作物部分面积受灾(达到市级应急预案四级标准任意一项)等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区)级政府、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接报后立即向省民政厅和市人民政府
11、报告。对 1 次灾害过程造成本行政区域内死亡(含失踪)5 人以上(含本数)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达到省级应急预案四级标准任意一项)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区)级政府,同时上报市级和省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接报后立即向省民政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对 1 次灾害过程造成县(区)级行政区域内死亡(含失踪)- 9 -10 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达到省级预案四级标准任意一项)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区)级政府,同时报市、省级民政部门和国家民政部,市级民政部门接报后立即向省民政厅和市人民
12、政府报告。4.1.2 特别严重、严重自然灾害(指达到市级预案四级标准以上任意一项)灾情稳定前,县(区)乡(镇)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级民政部门接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市级民政部门在 10 日内牵头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民政厅报告。4.1.3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指达到省级预案四级标准以上任意一项)灾情稳定前,县(区)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 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逐级上报市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级民政部门及时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市、县(区)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好省级民政部门组织的减
13、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4.1.4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 天续报 1 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4.1.5 县(区)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 10 -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汇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前,受灾市、县(区)两级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 应急响应根据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设定的应急响应等级,市减灾委设定、四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5.1 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 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