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石大京学位20181 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印发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属各部门、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修订)已经 2017 年第十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 5 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2018 年 1 月 25 日2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升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学校国际化战略和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提高创新型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任
2、坚持以学术水平、科学研究和培养条件为依据的导向原则。第三条 加强导师队伍国际化建设,不断提高导师队伍的国际化水平。第四条 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原则。对学术行为不端者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五年内申报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第五条 实行聘任与招生分开,充分发挥学院和研究院(以下统称为“学院”)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指导教师聘任和管理中的作用。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条件第六条 基本要求(一)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体健康,能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二)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限教学科研岗、教学岗、科研岗、科研成果转化岗和科研实验岗。申报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和硕士专业
3、学位研究生,下同)指导教师的3人员应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科研实验岗人员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科研实验岗人员能否申报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院或相关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实际情况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三)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申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四)申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具有连续半年以上在国外高水平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从事研究或学习的经历;申报硕士研究
4、生指导教师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有连续半年以上在国外高水平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从事研究或学习的经历,或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企业一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经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或各院院长不受此款限制。(五)首次申报者的年龄离正常退休年龄 3 年以上,审核认定人员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在延聘期内,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履行实际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责任。第七条 聘任基本条件(一)近四年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身份在本学科领域公认的国际高水平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论文。4理工类学科申报和审核认定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发表的论文期刊必须是学科领域内 SC
5、I 收录的国外期刊;经济管理类学科申报和审核认定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发表的论文期刊必须是学科领域内 SCI 或 SSCI 收录的国外期刊;其它人文社科类学科申报和审核认定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发表的论文期刊必须是学科领域内 SSCI 或 CSSCI 收录期刊(后者至少 3 篇论文)。理工类学科申报和审核认定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称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发表的论文期刊必须是学科领域内 SCI 或 EI 收录期刊;经济管理类学科申报和审核认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发表的论文期刊必须是学科领域内SCI、SSCI 或 CSSCI 收录期刊;其它人文社科类学科申报和审核认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发
6、表的论文期刊必须是学科领域内 SSCI、CSSCI 或中文核心期刊(后者至少 3 篇论文)。申报和审核认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称为“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可以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具体要求由学院决定。论文必须纸质版见刊。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但兼职人员或论文见刊时为非本校在岗人员的除外(此要求亦适用于其它科研成果)。论文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为不同教师的,认定该论文为第一作者发表。(二)研究岗人员近四年必须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含)以上等级科技成果奖励,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学科领域的发明专利。科技成果奖励和发明专利具体要求由学院制订,报校学位
7、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执行。5(三)目前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能支撑研究生培养的有重要价值的纵横向科研项目(其中申报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主持有企业委托科研项目),具有培养本学科研究生的充足科研经费和科研平台等物质条件。(四)首次申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发表的论文必须是以第一作者发表。申报理工类和经济管理类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近四年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后者限经济管理类学科专业);申报其它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近四年主持过省部级或以上科研基金项目。申报理工类和经济管理类学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近四年主持过省部级或
8、以上科研基金项目;申报其它人文社科类学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近四年主持过校级或以上科研基金项目。申报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可以不要求主持科研基金项目,具体要求由学院决定。申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必须已经是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且培养指导过一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此条款对申报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作要求)。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校聘二级及以上6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特殊引进人才(限五年内,由人事
9、处认定)、与我校共同建立联合培养基地的国外著名大学的科学家,在聘期间,满足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可由本人申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第九条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在聘期间,满足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可由本人申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第十条 受聘为学校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人员,满足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第(三)款要求,聘期或聘期结束两年内有一次机会按本条要求申
10、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受聘为学校青年拔尖人才岗位人员,满足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第(三)款要求,聘期内有一次机会按本条要求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期考核结果优秀者,聘期结束两年内有一次机会按本条要求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第十一条 2014 年及以后新进的按照学校新的聘用合同管理的青年教师,满足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可以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必须已经培养指导过一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第三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程序7第十二条 本人申请申请人向学科专业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近四年主要论文、专著或教材及科研
11、成果清单及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申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员答辩学院组织召开本学院或相关一级学科全体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会议,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且达到 5 人(含)以上,应到会人数少于 5 人的学院或学科,可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部分成员补充参加会议。首次在新的学科申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员就近四年主要论文、专著或教材及科研成果情况进行答辩,到会人员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含)以上与会人员同意的,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跨一级学科申报兼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应在申报兼任的一级学科全体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会议上答辩。第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批或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12、员会审批报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送学位办公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逐项核实,按照学校和学院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要求和基本聘任条件中的量化标准进行资格审查和表决。将表决通过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同意意见的人员名单及其申报材料在本单位网络公示一个月(公示内容还包括分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等信息),同时报送学位办公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或审批未通过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通报8当事人。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研究生院按学校和学院聘任条件审核同意备案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合
13、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送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不合格人员材料退回学院,由学院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通讯评议对首次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聘请三名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先期试行另聘一名国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评议结果作为参考,待条件成熟后实行三名评议专家中有一名国外专家参加评议),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通讯评议专家名单及评议材料由校学位办公室密封并做好保密工作。评议意见当次申请有效。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免于通讯评议:暂停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在原学科专业重新申报研究生指导教师;国外排名前200 名的大学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研究生
14、指导教师;新近调入我校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如在原学科专业申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外单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我校同一学科专业申报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后两种情况须提供原单位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文件。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两名及以上通讯评议专家同意申报者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9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获得到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票数者,审批通过,由学校发文公布。两名及以上通讯评议专家不同意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未通过的申报者,只可隔年申报。通讯评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未通过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通报当事人
15、。第十九条 首次申报者只能在一个学科专业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培养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可以并且最多在二个一级学科专业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培养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如因学科发展需要,可以并且最多在二个一级学科专业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三个一级学科专业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第二十条 聘任和审核认定时间(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任工作时间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决定,备案时间统一为每年十一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任工作安排在每年十二月召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进行。(二)学校每四年按照学校和学院的研究生指
16、导教师聘任基本条件对在聘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一次审核认定。第二十一条 对首次审批通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和学院应对其进行上岗培训;学校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所有研究生指导教师开展对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制度、研究生学术指导能力、学术道德和师风建设方面的培训。第二十二条 聘任纪律10实行回避制度。首次申报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有亲属申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不得参加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导师评审会议;招生资格暂停、导师聘任暂停或导师资格取消的委员不得参加导师评审会议。上述回避人员不得接触涉及本人和亲属的评审材料,不得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投票及评审结果施加任何影响。第四章 兼职和联合培养
17、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任第二十三条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而在我校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其聘任基本条件是:(一)学术造诣深、科学道德高尚,是本学科的知名专家或学者,或者与我校有稳定合作关系,是我校学科建设发展的急需人员。(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必须是我校特聘教授或兼职教授。(三)聘任基本条件与我校在职人员相同。除提供与本校在职人员相同的申报材料外,还需向学科专业所属学院提供申请表及我校同一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表(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者可以由我校同一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四)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所在博士学科专业本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数的 20%;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数除兼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外,应从严掌握。第二十四条 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