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索赔报告致:*管理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我方承建*项目于2010年12月28日正式签定合同,2010年12月30日收到监理方的开工令,至此,工程全面开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本工程具体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令为准,合同工程为90天。工程为2010年12月30日至2011月4月1日,因工程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以及春节等国家法定的假日的影响,实际的合同工期应为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4月18日,由于甲方因生产生活需要于2011年3月10日开始渠道放水,致使工程部分施工点无法施工,直至2011年11月3日,放水结束,实际停工时间为238天,对此造成我方因工程停工造成工程成本增加。根据合同条款第一部分第12条第二小点的有关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现将工程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一、停工机械台班租赁费1、木工圆盘锯3台:租赁费:3*800/台.月*(2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