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保理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2014-9-23 字体:大中小来源: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作者:最近,发生在无锡的一件国内暗保理(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引起了业内的广泛注意,经过相关媒体的解读之后,甚至产生暗保理不被法律和金融监管认可的结论。笔者认为,暗保理作为常规保理产品之一,仍然有生存的空间和存在的必要,但产品操作者保理银行需要从制度设计和操作流程上从严把控,才不至于发生类似案件的法律风险。一、案件经过2012年3月14日,卖方与保理银行签订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有效期一年,类型为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即俗称的暗保理);2012年3月22日,卖方与买方签订产品供销合同1份,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石油制品,货款共计1776.5万元,合同签订后卖方开具了相应发票。2012年3月,买方在卖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和账号更改通知书回执上盖章,其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未填写日期。卖方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和交易相关材料在保理银行获得融资。2012年9月,买方向上述账号更改通知书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指定账号支付了货款,该笔保理业务结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