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派遣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派遣职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第三条、 派遣职工必须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名、婚姻证明、合格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相关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第四条、 派遣职工在被派遣期间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与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和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公司和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二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第五条、 公司将与派遣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相应试用期期限。第六条、 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将视派遣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确定是否重新安排新的用工单位或工作岗位。第七条、 当派遣职工辞职、辞退、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