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来源:中央纪委法规室 发布时间:2013-09-01 16:34 中共中央于 2010年 1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和实施监督制度更加全
2、面、更加系统,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廉政准则的出台背景和简要过程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
3、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政准则,是在 1997年 3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3 年 8月至 1997年 1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申和提出了“31 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这些要求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在更高的层次上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在总结这些“不准”
4、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 13年来,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廉政准则(试行)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后,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和中央纪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 99项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 23项要求。经过逐一对比分析,这些要求中有 65项属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廉政准则作为领导干部廉洁
5、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同时,将目前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这些规定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工作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为此,修订工作中收集整理了 205件规范性文件,提炼出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13 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
6、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四是地方和部门普遍反映,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以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因此,中央批准的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都明确提出,修订廉政准则(试行)。2007 年初,中央纪委着手开展修订工作。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 年 1月 16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7、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同意后,呈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并原则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2010 年 1月 18日,中央正式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廉政准则(试行)原有规定与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的 65项新要求进行有机整合。同时,吸收借鉴地方和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一是对于廉政准则(试行)中目前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不与新要求存在交叉的 5个“不准”予以保留。二是对于规范内容相近或者类似、存在交叉的,进行了归纳、合并,有的还借鉴了地方和部门的做法,
8、形成了 19个“不准”。三是对于与廉政准则(试行)规定内容不存在交叉的,加以吸收,新增形成 28个“不准”。四是考虑到有些要求提出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再写入廉政准则意义不大,廉政准则不再写入这样的内容。如,删去了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的规定。经过整合,我们将廉政准则(试行)原有规定、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的 65项新要求以及地方和部门的一些有效做法,归纳概括形成了廉政准则规定的 8个方面 52个“不准”。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坚持了以下基本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
9、严治党的方针,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在基本框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力求使修订后的廉政准则更加全面、更加系统。在充实完善廉政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实施与监督,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处理好廉政准则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系的基础上,注意吸收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在条款设计和文字表述方面,注重把握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正确处理从严
10、要求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力求使具体条文清晰、简练、管用。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和创新发展之处(一)关于廉政准则的体例结构考虑到廉政准则(试行)的体例结构是经过反复推敲确定下来的,实践证明比较科学合理。同时,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 13年来,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对其体例结构已经比较熟悉,从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角度看,不宜作大的调整。因此,廉政准则基本沿用了廉政准则(试行)的体例结构,仍然分为“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三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中,采取先提出禁止性要求,再分项具体列举的方式,从 8个方面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另外,廉政准则将试行稿前言部分改为总则,并按照党
11、的十七大以来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作了相应调整,以更符合新时期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廉政准则共 3章 18条,3700 余字。其中,对廉政准则(试行)有关条文保留了 2条,修改调整形成了 12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 4条。总则部分,分为 3个自然段,约 400余字。第一个自然段明确指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第二自然段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五个“必须”的正面要求,第三自然段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总则”部分尽管文字不多,但内涵丰富,内容重要,是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基础: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充分认识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五个“必
12、须”,才能自觉遵守各项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只有充分认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扎实工作,才能使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部分共八条。第一条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方面规定了 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受各类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二条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方面规定了 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证券投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三条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
13、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方面规定了 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款报销、借用公款公物、管理和使用公款、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四条在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规定了 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五条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方面规定了 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使用、收受他人财物、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六条在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方面规定了 5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消费、违规批建楼堂馆所、违规使用小汽车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七条在禁止违
14、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方面规定了 5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以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经营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八条在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方面规定了 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二章“实施与监督”部分共六条,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主体,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制度和对党员领导干
15、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强调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该章的内容和总则部分关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构成了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的制度依据。第三章“附则”部分共四条,主要规定了三个问题,一是规定了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廉政准则(试行)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考虑到 2009年 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问题作了针对性比较强的专门规定,同时廉政准则是具有普遍适用
16、性的党内法规,其中一些基本要求,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应当遵守,因此,廉政准则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本准则。这样既可以照顾到廉政准则的普遍适用性,又能兼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的特殊性。二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党组织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廉政准则是根据全党全国的普遍情况作出规定的,赋予地方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具体规定的权力,可以提高相关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规定廉政准则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总的来看,廉政准则贯彻了党中央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
17、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三)廉政准则的主要创新发展之处1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廉政准则除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准则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
18、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2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冲突”这一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利害关系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采取任何行动,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作为和不作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游说、提供便利条件及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等。二是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
19、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三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这些事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社会上的任职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任职情况等。四是要求公职人员及时处理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处理的形式一般有出售、委托等。五是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六是限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廉政准则也突出和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如总则部分增加了“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
20、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第五条中增加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条规定了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3强调了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2003 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要求,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
21、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现象,廉政准则专门增设了一条,即在第七条中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即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不准
22、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4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 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风是人的思想观念、品质修养、道德情操的外在表现。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讲,优良的作风是积极进取、奋发
23、向上的重要支撑和保证,而不良的作风往往是奢靡享乐、腐化堕落的诱因和前兆。针对当前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八条就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将近年来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写入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5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廉政准则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处理好廉政准则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系的基础上,注意吸收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要求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