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林业贴息贷款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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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山东省林业贴息贷款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贴息贷款和贴息补助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 号)、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林业贴息贷款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79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贴息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的对以上贷款的利息补助。第二章 贴息条件与贴息计算第三条 贴息条件: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

2、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涉林种 2 植业或林果、林下种植、木本油料等特色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下种植贷款。第四条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 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内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按贴息年度内实际存续期限计算贴息。计算公式:贴息金额=贷款金额年贴息率存续月数

3、12。同一项目多笔贷款申请贴息的,应分笔计算后加总。贴息年度内贷款存续月数非整月的,整月外天数大于等于 15 天的,整月外天数按 1 个月计算;小于 15 天的,整月外天数不计入当年度贴息期限。第三章 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工作程序第五条 单位或农户(林业职工)个人申报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包括林业贷款使用计划和建设内容的项目建议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汇总后,进行合规性审核和必要的现场核实,并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同时在线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每年 6 月 15 日前或根据上级要求,各市林业局、财政局联合向省林业厅、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规模,并填

4、报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表(附件 1)。 3 第六条 省林业厅、财政厅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批复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规模,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和各地管理水平、申报质量以及上年度林业贴息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切块下达各市计划规模。各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逐级分解下达,并组织做好计划落实工作。第七条 林业贴息贷款计划作为确定年度贴息资金预算的主要依据,具体项目以实际落实为准。实际落实与申报计划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项目建议书有关内容。第四章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工作程序第八条 单位或农户(林业职工)个人首次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进账单、利息支付单据等相关贷款证明

5、材料和贴息年度内项目建设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并配合作好贷款征信查询和项目建设现场核实工作。非首次申请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申请材料。单位、农户(林业职工)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汇总,经合规性审核和必要的现场核实后,对拟申报贴息项目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有效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联合逐级上报,同时在线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 4 贴息年度计划内的项目优先予以上报。第九条 各市财政局、林业局每年 2 月 10 日前或根据上级要求,联合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报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规模,并填报林

6、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申请表(附件2)。第十条 省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批复下达的贴息资金规模和各市申报情况,综合平衡切块下达贴息补助资金分配计划,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贴息资金。第十一条 收到上级拨付贴息资金 15 日内,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完成对申请主体贷款存续和项目建设等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对检查合格的,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检查不合格的,经限期整改合格后拨付或取消当年贴息资金。第十二条 对因提前还款、项目不合格等原因结余的贴息资金,优先用于辖区项目调整,并由单位、农户(林业职工)个人按规定补报计划、贴息等环节所需相关材料。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将年度调

7、整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根据各部门 5 工作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落实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严格监督林业贴息贷款使用情况。加强对林业项目的研究,积极创新与林业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信贷产品,建立符合林业贴息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林业部门负责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督促用信人及有关方履行借款人或保证人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协调有关部门规范和健全林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及林权收储等机制和林权管理信息化服务体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依法做好抵押林权的核实查证、处置抵押林权提供便捷服务;对

8、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贷款出现风险预警时,配合开展抵押林权的处置以及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设情况跟踪检查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推介的信用良好的林业企业和个人的财政贴息申请,符合贴息条件的,积极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负责推动林业贷款贴息内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林业贷款贴息财政政策,严格规范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引导贷款向林业产业发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林业扶贫等重点领域投入,发挥贴息资金的撬动作用。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林业贴息贷款的联合监督检查,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6 第十四条

9、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申报及其相关信息审核,需利用征信系统对林业贴息贷款真实性进行审核的,由项目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依法合规、积极配合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工作;需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相关贷款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予以协助。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掌握的林业龙头企业评选结果等相关行业信息,根据人民银行小微企业和农村数据库建设工作需要及时提供,不断扩大林业企业和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推动诚实守信文化和诚信激励机制建设。第十五条 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通过伪造申报材料等不法方式,骗取林业贴息贷款和财政贴息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

10、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列入林业贴息贷款负面清单,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取消 3-5 年的贴息申报资格。同时,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对违法违规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供有关方面查询使用,形成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第六章 效益统计第十六条 各市林业局每年 12 月底前或根据上级要求,对 7 当年贴息实际落实情况和贴息项目效益情况进行统计,在线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效益统计工作,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正式行文报送省林业厅。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报送上级有关材料,本级应同时存档。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留存相关文件、项目建议书、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资质证明、项目实施报告、检查验收

11、等相关材料,保留期限至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后。检查验收报告保留时间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因政策变化、上级管理要求和林业工作实际等需要调整的,根据调整后的要求执行。第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 8 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林基发201195 号)、关于印发山

12、东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贴息资金申报程序规范的通知(鲁林基发201224 号)同时废止。附件:1.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表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申请表附件 1年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表申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序号 类 别 申请贷款计划规模总 计一 营造林贷款1 生态林(含储备林)贷款其中:国家储备林贷款2 木本油料经济林贷款3 工业原料林贷款二 国有林场多种经营贷款三 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生态旅游贷款四 公司带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类贷款1 种植业贷款 9 其中:经济林贷款2 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其中:木本油料加工贷款林果加工贷款林下种植产品加工贷款其他特色林产品加工贷款五 农户、林业职工个人贷款附件 2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申请表申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序号 类 别 计划贷款 落实贷款 申请贴息总 计一 营造林贷款1 生态林(含储备林)贷款其中:国家储备林贷款2 木本油料经济林贷款3 工业原料林贷款二 国有林场多种经营贷款三 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生态旅游贷款四 公司带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类贷款1 种植业贷款 10 其中:经济林贷款2 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其中:木本油料加工贷款林果加工贷款林下种植产品加工贷款其他特色林产品加工贷款五 农户、林业职工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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