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 施 权 力 事 项 实 施 清 单 对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或 者 拖 延 履行 保 修 义 务 的 处 罚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对建筑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巴马县住建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巴马县住建局建管股咨询电话 0778-62121908 咨询及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8-62121519 设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令第 279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已于 2000 年 6 月 26 日经第 24 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10 实施对象 对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的施 工 单 位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
3、、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12 权限划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13 行使内容 对施
4、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 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17 运行系统 无18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属机构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处罚项目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19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7、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0 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立案机构及股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2 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案件承办股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
8、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高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案件承办股室负责人案件审查人4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3.重大事项经股室研究报局领导审定。案件承办股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附件:对建筑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流程图附件 1对建筑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流程图日常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审查核实立案 不予立案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调查取证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情形,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