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曾经提出:“形式主义”原则是一切近代法律的重要特征,而法律的“形式主义”主要是指法律活动的程序性。但从人们的一般认识来看:法律活动的程序性通常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而对行政活动的程序性起初是被排斥在外的。因为行政活动或行政行为充满复杂性和变异性,不同行政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管理对象作出自己的决定,享有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讲究行政程序及其规范化往往被认为是给行政机关工作束缚手足,会影响和降低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为此,各国行政程序法制化都经历了艰难的历程,各国法学家都把行政程序法典化视为难题。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人们对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日益关注,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也已成为中国实现行政法治的一个主要课题。行政程序法典化已成为中国行政法学者憧憬的目标,它将是中国行政法稳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但同时要看到:这是一项最艰巨的行政立法系统工程,是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最富有挑战性的课题。在行政法历史上,不少国家法学家曾经努力制定一部适合本国需要的融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于一体的统一的行政法典,但几无成功。于是立法家与学者们又开始向制定统一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