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中国法律史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关于“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叙述模式也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但是,现有教科书的叙述模式是否能够很好地重述与现代(西方)法律知识体系“异质”的中国传统法律知识体系的问题,尚未引起学者们的充分关注。另外,鉴于中国传统法律有着“陈陈相因”的特征,那种完全依“王朝更替”来重构中国传统法律的叙述策略是否适宜,同样值得我们思考。据此,本文尝试从“文化类型”与“社会类型”两个方面来讨论中国法律史的叙述模式的可能意义,并提出一点很不成熟的想法,希望得到各位学者的指教和匡正。一、中国古典法律的历史演进如果我们按“法律是随着国家的诞生而形成”这一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来衡量,那么自从夏朝国家建立至晚清“变法修律”运动,中国传统法律已有四千余年的历史。假定我们据比较宽泛的法律人类学或者法律社会学的看法来估算,至少炎黄时期有关“黄帝李法”的传说,即是法律萌芽的证据。如此,中国传统法律可能具有更为久远的渊源。为了研究与叙述的便利,下面我们将“夏启夺位”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形成的起点。就中国传统法律演进的阶段看,它有以下三个主要的发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