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个人信息;立法;犯罪化内容提要: 犯罪圈的设定必须从犯罪的内在规定性和刑罚的特性两个层面予以考量:犯罪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了犯罪化的实质标准是行为侵犯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的特性决定了其适用范围必须综合考虑刑罚的“残缺不全”特征及其适用的可行性要求。根据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就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由于其他制裁措施调控的失效,刑罚“迫不得已”地介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调整。从理性的深度进行反思,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上也有亟需澄清和完善之处。自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入罪以来,有关争论就随之而起,不仅理论界对该罪立法的合理性提出了众多质疑,而且司法实务界对于该罪立法的理解与适用也产生了诸多分歧。本文将以对犯罪化的分析为进路,试图对我国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作出理性分析,以及时厘清该罪规定的立法意图与内涵,为准确适用法律及弥补立法上的不足提供新的视角。 一、犯罪化的根据和范围 何种行为应当入罪?中外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解答。如美国著名刑法学家帕克认为,犯罪化应当符合以下6项基本要求: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