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JJF(豫)100220131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的考核和监督。河南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本规范不适用于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1.1 有关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申请专项计量授权:a)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b) 承担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c) 承担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d) 承担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校准。1.2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计量标准,应符合 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1.
2、3 从事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校准任务的计量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资格证件。1.4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机构,其管理体系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允许根据专项计量授权的需要对其不适用内容进行适当的裁剪。2 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33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5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 1069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71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117 计量比对GB/T 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JJF(豫)100
3、220132GB/T 27000 2006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25 200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3 术语及定义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和 GB/T 27000 2006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中的有关定义适用于本规范。下面引用了一些最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并定义和列出一些适用于本规范的其他术语和定义。3.1 计量授权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
4、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3.2 专项计量授权 针对特定任务的计量授权。注:特定任务是指本规范 1.1 条规定的活动,而不包含其它计量监督保障活动。3.3 管理体系 【GB/T 19000-2008,3.2.2】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注: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可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管理体系,如 质量管理体系、 财务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本规范中管理体系是指控制机构运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3.4 测量仪器的检定 计量器具的检定 【JJF10012011,9.17】简称计量检定或检定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
5、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3.5 检定证书 【JJF10012011,9.31】证明计量器具已经检定并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3.6 不合格通知书 【JJF10012011,9.33】说明计量器具被发现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JJF(豫)100220133注: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检定不合格通知 书成为“检定结果通知书”。3.7 校准 【JJF10012011,4.10】在 规 定 条 件 下 的 一 组 操 作 , 其 第 一 步 是 确 定 由 测 量 标 准 提 供 与 示 值 之 间 的 关 系 , 第二 步 则 是 用 此 信 息 确 定 由 示 值
6、 获 得 测 量 结 果 的 关 系 , 这 里 测 量 标 准 提 供 的 量 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注:1 校准可以用文字说明、校准函数、校准图、校准曲 线或校准表格的形式表示。某些情况下,可以包含示值的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2 校准不应与测量系统的调整及常被错误称作的“自校准”相混淆,也不应与校准的验证相混淆。3 通常,只把上述定义中的第一步 认为是校准。3.8 计量比对 【JJF11172011,3.1】在规定条件下,在相同量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所复现或保持的量值之间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的过程。简称比对。4 组织和管理4.1 法律地位4.1.1 独立法人申请专项
7、计量授权的机构为独立法人的,应有机构设置文件或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主管部门的,其负责人应具有任用文件。4.1.2 非独立法人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有独立的建制,其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相对独立,应有母体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或委托书和保证公正性的声明。机构负责人应有法人的任命文件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若机构与母体法人之间管理层次较多时,可由对机构实施直接管理的上级组织或管理层出具任命文件,该组织或管理层还应从不同角度对保证机构的公正性做出承诺。当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后,应当办理变更手续。4.1.3 授权意向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机构必须提供拟授权的政
8、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意见。申请专项计量授权复查的机构必须提供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继续授权的意见。申请专项计量授权扩项的机构必须提供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扩项的意见。JJF(豫)1002201344.2 责任4.2.1 职责机构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从事专项计量授权工作,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2.2 任务机构必须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每年向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告当年授权任务完成情况。 4.3 基本条件4.3.1 体系覆盖范围机构的管理体系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符合机构的实际,覆盖其在各种场所进行的全部专项计量授权工作。4.3.2 机构的组织管理
9、应具备以下条件:a) 保证专项计量授权工作必要的组织结构。具有描述机构内部和外部的组织结构框图;明确管理工作、技术工作、支持工作之间关系的管理体系要素及职能分配;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能和各岗位职责。b) 保证专项计量授权工作必要的组织、人力、技术、物质、财务等资源,至少编制以下一览表: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检定或校准项目一览表;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计量标准一览表;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项目环境条件控制要求和受控环境设施配置一览表;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人员情况(含持证情况)一览表;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执行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一览表。c) 保证专项计量授权工作的公正性。有相应的措施,保证检定、校准质量不受
10、任何内部或外部不正当的行政、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干预、压力和影响;有文件化的政策,以避免参与任何可能降低其能力、公正性、诚实性、保密性、独立判断力或影响其职业道德的活动。确保满足保护顾客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要求。机构应具有公正性声明、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d)明确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工作;指定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并能与机构管理层直接沟通;对关键岗位应指定代理人员,并在管理体系JJF(豫)100220135中明文规定其代行职权;当机构的关键岗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办理人员变更手续,以保证机构的授权工作不受影响。界定与专项计量授权工作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人员、检
11、定人员、校准人员、核验人员、授权签字人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保证其履行职责必需的能力和资源。设立质量监督员。由了解检定、校准目的,熟悉检定、校准要求,懂得评价检定、校准结果的人员对专项计量授权的检定、校准活动实施有效的技术监督。应有上述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任命文件。e)加强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教育,使全体员工明确自己在管理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责任,认识本职工作对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及如何为自己工作的质量目标做出贡献。有质量目标的分解与贯彻执行本规范的证明材料。f)应加强机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确保管理体系运行可靠。g)应有足够的经费保障能力,保证授权工作的正常进行。h) 机构负责人应注重建立适宜、和
12、谐的内外部沟通机制,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性。5 管理体系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与其专项计量授权工作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能有效地组织贯彻实施,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应有管理体系运行的工作记录。5.1 体系文件机构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管理要求制定成文件,并达到确保机构的检定、校准工作质量所需要的程度。体系文件应易于有关人员获取、理解和执行。5.1.1 管理手册机构应编制和保持管理手册。管理手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手册的识别、控制、修订信息;b)机构基本情况概述;c)机构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承诺;d)机构组织框图;主要责任人、证书签发人及各部门职责;体系要素和职能分配;e
13、)与专项计量授权工作有关的各类管理、操作、验证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利及相互关系;f)管理体系的描述。包括体系文件的架构、体系要素的裁剪说明等;JJF(豫)100220136g)考核规范要求与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对照表;h)附录,包括相应的图表、一览表、支持性文件目录等。5.1.2 程序文件机构应制订满足专项计量授权需要的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程序文件的规定应当与管理手册相一致,至少应包括: a)保证专项计量授权活动公正性、诚实性、可靠性的管理程序;b)文件管理程序;c)测量设备管理程序(含配置、验收、标识、溯源、使用、维护、修理、报废等) ;d)计量标准管理程序;e)人员管理程序;f)实验室内务
14、管理及设施保障管理程序;g)检定、校准实施管理程序;h)检定、校准物品管理程序;i)检定、校准质量控制程序;j)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程序;k)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比对管理程序,l)数据和软件控制程序(含修正因子更新) ;m)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管理程序;n)证书和印章管理程序;o)技术档案管理程序;p)实验过程中异常情况处理程序;q)外来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管理程序;r)不合格工作控制程序;s)顾客满意和投诉管理程序;t)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管理程序;u)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程序文件制定的多少与详细程度应与专项计量授权工作相适应。以上程序文件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合并制定或裁减。JJF(豫)100220
15、137经受理授权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机构的程序文件允许简化,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 实验室岗位职责分配与管理;b) 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c) 量值溯源的管理与实施;d) 环境条件及设施的保障;e) 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管理; f) 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g) 事故报告管理;h) 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 5.2 文件与记录控制5.2.1 文件控制机构应有体系文件管理程序,控制来自外部或内部制定的所有文件,包括编制、审批、发布、标识、发放、使用、修订、确认、回收、作废等。确保文件现行、有效、方便获取。5.2.2 记录控制记录包括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应制定管理程序对其填写、更改、查阅
16、、识别、收集、检索、保存、维护和清理等进行控制,防止其损坏、变质、丢失和未经授权的介入和修改,以保护安全及保密。应规定记录的保存期限。机构应有:执行标准(规程、规范)档案、测量设备(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检定和校准软件)档案、检定和校准工作档案、人员技术档案、管理体系运行和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的档案等。5.3 管理评审5.3.1 基本要求机构负责人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计划,定期对机构的管理体系和与授权检定、校准任务有关的活动进行管理评审,以改进管理体系及其过程的有效性、与顾客有关的检定、校准和资源需求,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应有管理评审的程序、计划、记录、报告、验证、确认等内容。应保
17、存管理评审记录并确保管理评审做出的决定和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实施。JJF(豫)1002201385.3.2 评审输入为确保管理评审的质量,评审时应充分考虑:a)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政策和程序的适宜性;b)外部机构的评审报告和近期内部审核结果;c)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d)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的结果;e)专项计量授权检定、校准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f)顾客的反馈、投诉、改进的建议;g)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员工培训。h)对日常管理会议中有关议题的研究等。5.3.3 评审输出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和措施:a) 管理体系有效性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b) 与法
18、律法规要求和顾客要求有关的检定、校准的改进;c) 资源需求;d) 纠正预防措施等。注:1 管理评审典型周期为 12 个月。2 评审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下年度的目的、目 标和活动计划的 输入。3 管理评审包括对日常管理会议中有关议题的研究。6 资源配置和管理6.1 基本要求机构应确保提供满足承担专项计量授权任务要求的资源配置和管理。应编制完整、准确的反映体系资源配置和管理要求的各种表格。6.2 人员6.2.1 人员配置机构应配备与开展专项计量授权工作相适应的管理、监督、检定和校准等人员。应编制承担专项计量授权工作的全部人员一览表,每个检定、校准项目的在岗检定、校准人员不得少于 2 名,其中至少有 1
19、 人为注册计量师。JJF(豫)1002201396.2.2 人员培训与专项授权检定、校准等直接相关的人员应经必要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有人员培训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等。 6.2.3 人员资质承担专项授权任务的检定、校准、核验人员,应当持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计量检定员证件,授权检定、校准项目证书中的主管人员应当是经考核合格的授权签字人,人员上岗应经本机构授权公布。6.2.4 人员技术档案机构应按一人一档建立人员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和有关教育、经验、能力、培训、考核、专业资格、资质授权和业绩成果等方面的必要信息及证明。6.3 设施和环境6.3.1 基本要求用于检定、校准的设
20、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所授权项目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检定、校准工作要求的设施及环境条件不会影响检定、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应具有所开展项目对环境条件要求一览表、受控环境设施配置措施和受控环境符合要求的证实材料。进行现场检定、校准的,必须制定程序文件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授权工作正常运行、测量数据准确可靠。6.3.2 环境监控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有要求,或对检定、校准结果有影响时,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参数的变化,当环境条件危及检定、校准结果时,应停止工作。6.3.3 隔离和标识对不相容检定、校准活动的相邻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对影响检定、校准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实
21、施标识和控制。6.3.4 安全环保应制定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并符合有关人身安全、生命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6.4 测量设备6.4.1 设备配置JJF(豫)1002201310机构必须配备为正确进行检定、校准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器(含标准物质)和配套设备,设备的固定资产产权应当属于本机构或其母体法人,建立设备一览表,并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编号、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等,一览表与计量标准履历书的信息应当一致。6.4.2 计量标准法制管理承担专项计量授权任务的计量标准,必须持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检定或校准证书及承担专项计量授权工作的计量授权证书
22、和附件。6.4.3 设备操作人员测量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有关人员能方便获取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效技术文件。6.4.4 设备标识对测量设备应采用计量确认状态标识管理,标识至少应注明测量设备出厂编号(或设备编号)、确认日期、有效期、确认结论、确认人员等。状态标识可以是标签、代码或其它标识。6.4.5 设备管理应按照程序进行设备的运输、贮存、使用、维护、保养和处置等,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在机构固定场所外使用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时,应执行现场检定、校准控制程序。6.4.6 不合格测量设备机构应对影响检定、校准结果的不合格测量设备实施控制。对不合格设备应停止使用、明显标识、隔离存放、记录不合格情况。不合格测量设备在调整修理后应重新检定或校准、重新确认、重新标识;评估不合格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必要的跟踪、追溯及记录。6.4.7 设备调整用于检定、校准的测量设备,包括硬件、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防止发生致使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当检定、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及时正确更新。机构应有相关程序文件和相应活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