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1(2011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的变革姓名专业法学班级学号指导教师导师学科导师职称2011年6月3日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2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的变革摘要本文立足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现状,探讨了目前城市房屋的现状,制度现状等;针对城市房屋拆迁关系中的角色、补偿标准、拆迁程序、执法者的视觉、拆迁纠纷救济等几个方面问题探讨,结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探究现行法律之不足。另外还参考了国外相关立法的意见,从他们的合理制度中吸取建议,完善我国目前拆迁法律制度。文章最后以拆迁本质建议从理论的角度审视目前的法律,给予全文以制度以上的理论建议。从原则到实
2、际法条,生动具体的呈现了当前拆迁法律制度的优劣。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违宪审查;征用;URBANHOUSEDISMANTLEMENTADMINISTRATIVESYSTEMREFORMABSTRACTBASEDONTHECURRENTSITUATIONOFURBANHOUSEDISMANTLEMENT,PROBESINTOTHEPRESENTSITUATIONOFURBANHOUSES,SYSTEMSTATUS,ETCTHEURBANHOUSEDISMANTLEMENTRELATIONSFORTHEROLEOFDEMOLITIONCOMPENSATIONSTANDARDPROCEDURELAWE
3、NFORCERSVISUALDEMOLITIONDISPUTERELIEFFROMSEVERALASPECTSSUCHASPROBLEMSTUDY,COMBININGWITHTHECOMPENSATIONOFSTATEOWNEDLANDHOUSINGCOLLECTION,EXPLORESTHECURRENTLAWREGULATIONSKEYWORDSURBANHOUSINGDEMOLITIONJUDICIALREVIEWACQUISITION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3引言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进一步深化,人地矛盾的进一步突出。如何解决土地问题已成为制约当前经济的重要瓶颈。中国之所以能连续几十年经济高速
4、发展其实是因为政府手里掌握了大批的土地(国有土地),而到了城市化的今天,政府开始力不从心了,要想继续高速发展的经济就必须寻找新的地源,而集体土地就成了新的目标,接着,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开始上演。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府们开始了他们的拿地计划,而质朴的人民也开始看到,政府从他们手里廉价的拿到土地,高价的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在高价的将其“商品房”卖与人民,实际上是从人民手里抢地。因此他们开始了慢慢的维权路,并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当然,他们现在采取在要一些比较缓和的向政府抗议及法律途径等方式,以尽可能维护他们自己的利益。经历这一系列的事件,政府开始担心社会的稳定。而我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的改革也因
5、此提上日程。改革成了稳定城市、社会的重要砝码,这也在一定层面上缓解了这种矛盾的激化。但是如何从根源上解决这一法律缺陷呢所以只有通过完全的土地制度,社会制度的改革才能真正治标治本,真正从源头上消除矛盾,稳定社会,健全法制。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及其管理现状(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现状1、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对现存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和适当补偿的行为,一般简称房屋拆迁。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12、城市房屋拆迁特征“房屋
6、拆迁法律常识”,出于法律常识网,2009年12月14日。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4(1)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规划去范围内;(2)对象必须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3)拆迁人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4)拆迁双方必须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拆迁人必须先补偿安置再拆迁。13、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拆迁开始前,拆迁人将商业利益混用公共利益作为强制拆迁的借口,利用政府执行行政强拆,由此产生了很多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补偿标准由行政机构裁定,征收征用程序不合理,行政权力干预过多等行政强权的干预。这也使得各类强制拆迁案例越来越多,流血事件越来越频繁;例如重庆钉子户事件、宜黄
7、自焚案、上海虹桥补偿不当纠纷案等等都是由这一权力失衡所引起的。在拆迁过程中,参与的主要关系就是拆迁户与开发商的供需关系,从这一层面可以说与政府毫无关系,而一直以来政府扮演了一个与拆迁户相悖的角色即开发商的代言人角色;为什么会扮演这一角色呢就是因为这其中的巨大利益。政府要想得到更多的利益,就必须与开发商一起合作;最后,只能由拆迁户买单。这也是由当前制度不够完善所导致的。最后,在房屋拆迁补偿上,政府利用手中职权压低补偿价款,普遍低于市场价值;再将这些土地高价拍卖,这也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高价的土地必然造出高价的房子,低于市价的房屋补偿款与高于市价的房屋买进款,产生出了一个差价,相当
8、于拆迁户又要为此而买单,他们负担一重,问题就出来了。(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的现状我国拆迁管理制度从1991年国务院制定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起步,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案;为了能够更好地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立法委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征收行为纳入了宪法规范;到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再到国务院法制办于2010年1月29日又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速度迅猛。但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可以说是起步晚,发展快,所有要更加谨慎地去立法,科学地论证,以保证法律的质量度。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
9、理条例。预示着我国拆迁制度新的突破,即从原来的政府主导城市房屋拆迁到现在的司法认定该城市房屋是否允许拆迁,加进了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一条,另外还有基本上界定了“公共利益”拆迁的范围。“房屋拆迁法律常识”,出于法律常识网,2009年12月14日。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5新条例的产生,房屋“征用”替代“拆迁”,从主体上看,原先的政府有权主导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到现在转变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就此完成了从行政强拆到司法征用的过渡;从实体意义而言,二稿最大的变化可能是“拆迁”一词消失,而代之以“搬迁”。前者对被拆迁人而言,是被动接受的,是由他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后者是财产所有人主动的意思表示,如果所有权人
10、不进行主动处置自己的财产或权利的话,其他人是无权进行处分的,从而,在立法上就否定了“强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自此,“公共利益”范围被明确,其范围被限定于以下六方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有,对于程序的改进先补偿后拆迁。“第十
11、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1在程序上显示出了一定的公平性,现在唯一的缺陷载于“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如何确定,这还是一个难点。新条例解决了原先由行政强拆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也是我国权力体制完善的重要一步;司法权得到增强,行政权得以消弱,是权力结构的变化,也是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一个重大完善。但是,仍有很多问题是新条例无法解决的,所以亟待城市房屋拆迁法律的更加完善。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拆
12、迁关系主体错位;政府出面参与拆迁的,并借用“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商业运作,完全地参与于拆迁关系中。这样,原本简单的民事关系变成了现在复杂的三角关系,而且政府在其中到起了最主要的作用。拆迁户与拆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转变为政府与拆迁户的征收征用关系及政府与拆迁人的买卖关系;相当于政府充当了一个中介角色。这样的影响(1)对拆迁人的影响,通过与政府间的买卖“城市房屋相关问题解答”,普洱市建设局门户网站,2009年06月06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于法律出版社,2011年01月19日。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6关系,他们大大地降低了项目用地所产生的费用,不仅加快了工程进度,也得到更多的利润;因此,他
13、们便非常支持政府的中介工作。(2)对拆迁户的影响,通过政府从拆迁户手中征收征用房屋土地大大地降低了成本(包括拆迁谈判成本、拆迁补偿费用),也增加了拆迁的进度;但是,这样也牺牲了拆迁户在此关系中的利益(原本的赔偿费用降到现在的补偿费用)。2、拆迁补偿及标准问题;这主要是通过政府制定相应的标准来执行的,及补偿的多少由政府决定,也因此产生了安置补偿不合理的问题(例如“一平还一平,不找差价”,“按同一地区上两年度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进行补偿”)。很多地方政府根据现在国家对地方实行赔偿标准由自己来定这一途径大肆与一些房地产商勾结,片面的考虑当前的经济经济发展,考虑官员的政绩工程,考虑政府的财政收入,便以
14、此途径来制定一些符合房产商发展的政策(目前的经济增长动力主要来源于房地产业),以提高当下经济发展速度,增强地方经济实力。其实,这种做法反倒降低了当地普通人民的生活水平,增加了他们在买房这一块的负担。这相当于就是赔偿制度的缺陷。3、拆迁程序问题;即部分政府为满足部分房地产商利益需求,简单粗略的从程序上走过,提前不经审批便去执行,而且所有政府部门、司法部门都必须无条件配合房地产商的计划,即使有些程序不合法、要件不合格。这样导致的后果(1)拆迁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已被拆迁;即行政强拆迁事件;(2)在拆迁户未同意拆迁(也是流血事件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拆迁房屋;另外,在行政拆迁程序中有规定拆迁户
15、未同意拆迁,不影响拆迁的进度。这就严重损害了拆迁户的权利,即最基本的争议申诉权,保护私有财产权都丧失了。4、政府、拆迁人执行法律时认识的偏差;拆迁行业管理部门没有发挥把握城市拆迁大政方针、掌控城市房屋拆迁发展趋势、引导城市房屋拆迁发展方向的作用。1导致社会上对拆迁工作的认识出现偏差、法律界对拆迁的合法性质疑,拆迁管理部门迷失方向;导致基层部门发现的问题、发生的问题不知道找谁、不知道怎样去找、不知道问谁、不知道谁说的是正确的、不知道怎样做是合法的(几十年间没有拆迁行业检查,没有政策培训,只有几个法律工作者在“培训班”上发表个人意见。),才导致了很多违法的行政强拆。5、拆迁纠纷救济途径存在的问题;
16、“谈一谈我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认识和看法”,法律论坛,2010年01月26日。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7(1)拆迁项目立项时,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缺失问题;即听证制度无法普遍,听证后的意见不能有效实施;(2)行政救济机构缺乏独立性,对行政裁决机构的设置极不规范,现行法律没有任何规定;(3)救济执行周期长,见效慢也是重要原因。1另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除被告人或者认为需要停止的除外”,此条根本没有达到暂停行政强拆的目的,反而达到了无视当事人的救济目的效用。(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成因1、政府在拆迁关系中角色错位产生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职能错位;很多地
17、方的拆迁办公室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拆迁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甚至直接参与拆迁活动;(2)职能越位;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城市发展速度,忽视法定程序,滥用拆迁行政许可权,导致违法拆迁;(3)职能缺位;即在拆迁听证、监督中介机构公正评估等基本无作为,拆迁程序遭受践踏、无视;另外在认定被拆迁的建筑时,认定标准具有随意性,认定事实缺乏依据。2、导致赔偿标准不合理的原因(1)赔偿关系各方利益问题,政府作为中介机构,假如过度偏向拆迁户,便会导致土地不能出手,拆迁人成本上升,这就延缓了工程进度,间接减缓了经济增长速度;(2)对于安置补偿的规定定为按各个市县区的实际安排补偿,这就大大放纵了地方政府的操作权限,导致
18、补偿标准制定的随意性,拆迁安置补偿不合理也就难免了;3、地方政府对违法建筑权、评估办法认定权的掌控;地方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建筑是否违法的认定由政府组织论证,即认定权在政府;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机构虽由被征收人选定,但评估的具体办法却由政府规定,即决定权又在政府;如果考虑到地方政府本来就是一级土地市场的最大获益者的话,如此循环论证的结果,原来的利益格局并未被打散,反而增加了被拆迁者的机会成本;因此,所谓程序只是法条上的摆设而已。4、在执行时导致的认识偏差所产生的原因麦育亥,“城市房屋拆迁中权利救济机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4月。“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行为的合
19、宪性分析”,百度文库,2010年01月25日。HTTP/WENKUBAIDUCOM/VIEW/2D4BCCD376EEAEAAD1F330B3HTML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8(1)目前拆迁法律本身的混乱,导致了各个执行机构不知道该依据那一条来执行;即政府的视觉迷茫。(2)拆迁决策机构本身的权力“充当裁判与运动员双重角色”,这也就导致他们依据自身意志行为,即决策、作为的自由裁量权;(3)政府、拆迁人本身的拆迁法律理解不足,缺乏认识。如此,便导致了上级政府偏袒下级政府,导致拆迁程序程序有而无用,存在而无形,其执行力可以想象;5、在救济方面之所以产生如此问题的原因(1)程序规定不严格;即立法者在制定
20、出听证制度时,没有要求作为拆迁程序必经阶段,导致听证可有可无;听证完之后,听证意见只规定被作为参考,没有达到应有的重视程度,也是可有可无,因此,听证立法已经完全失败。反映出的问题立法者在立法上的粗陋立法态度;(2)拆迁决策机构职能重叠,各部门互相牵连,关系复杂,影响救济人以公正的态度实施救济行为。(3)在救济执行周期长,机会成本巨大的救济途径上,各救济机构效率低下,且不以弱势群体作为优先照顾对象。加上政府权力过于巨大,即使是人民法院都要受到政府的财政制约,再加上我国新闻的政府控制性,这也造就了一个强权政府,一个不亲民的强权政府;这样的后果是弱势群体救济无门,信访无用等。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21、制度改革建议目前,大部分外国的法律中没有拆迁这一概念,作规定的只有政府的征收法最与我们的房屋拆迁条例最相似;而他们的征收中不同于我国的概念“不动产”,不动产包含了房屋与土地,即他们征收的是不动产。(一)外国有关房屋征收制度各国关于土地或住宅的法律制度都规定,国家只有为了“公共目的”才能行使土地(包括地上或地下建筑等物业)征用权。因土地征用的核心是不需要征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强制剥夺、转移、取得其所有的合法土地,也可视为强行收买。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及范围,各国不尽相同。日本解释为“解决公共事业建设”,如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道路建设,根据河川法进行的堤防建设等。韩国解释为“公益事业需要”,如
22、有关国防、军事建设事业,铁路、公路、上下水道、电气、煤气等建设事业。英国解释为“符合公众利益”,如铁路、运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91810年法国制定了土地征用法,这也是人类历史第一部土地征用的法律。此后,英国制定了强制征购土地法。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加快了土地征用制度的法制建设。在英国,确定适用强制征购土地法,有着法定的公开透明的程序。需经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批准,有关大臣将主持召开公开的调查会,听取各方对动用强制征地权力的意见,必须证明该建设项目是符合公共利益,其所带来的好处超过某些被剥夺土地的人受到的损失。还要指定一位独立督察员进行评估,这位督察员负责向国务大臣递交报
23、告,由国务大臣确认此项目是否适用强制征购土地法。审批的程序严格而费时。以建设一个大型购物中心为例,获得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批准需要四、五年时间,从立项到建成需要十年左右时间,有的长达16年。在日本进行道路、河川、港湾等项目建设强制征用土地,须分别依据城市规划法、河川法、港湾法进行征用。1而美国,仅仅在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有专门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要求州政府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取得私有财产并保证不得拒绝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各州宪法对此问题也有类似规定。在美国,征收主要分两种形式。第一种属于无偿征收,或
24、称政府警察权,英文称为TAKING,是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伦理以及福利而无偿对所有人的财产施以限制乃至剥夺的行为。这种无偿征用的方式得以适用的场合非常有限,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格制约。第二种是有偿征收,英文称为EMINENTDOMAIN或CONDEMNATION,指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行为。该修正案规定了征收的三个要件正当的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公平补偿(JUSTCOMPENSATION);公共使用(PUBLICUSE)。基于当前的各个制度的差异,就制度本身而言日本的“解决公共事业建设”理论是考虑到其国内公共事业不够健全才制定出这样的法律来,也是就其当
25、时的国情而言的;而韩国的“2公益事业需要”理论,对如有关国防、军事建设事业,铁路、公路、上下水道、电气、煤气等建设事业,也是考虑到目前的一个国防及经济上受到美国等强国支配才制定出这些军事上符合美国意志,经济上符合本国发展的要求的现状而言的;而英国解释为“符合公众利益”,针对如铁路、运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却是出于地理环境、军事等的考虑才制定出这一政策的;而我们国家目前实行的是“符合公共事业的利益”原则,虽然是弊病百出,但却也是符合中国八九十年代要求经济迅速发展的一个需要的,只是到目前,国情有所变化,我们国家经济已经发展到一个台阶了,梁新伟“外国住宅法与城市住区改建法的法律制度比较与借鉴”出于
26、包头房地产网,2009年11月11日。周大伟“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则和判例”出于大松行政法网,2004年9月26日。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10继续实行原有的经济高速增长的方法已经快行不通了,我们已经步入了一个调整的时期,所以我觉得改革已经迫在眉睫了。考虑到我们国家目前的性质,国情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我认为英国的符合“公众利益”理论是较接近于解决当前这一现状。因为它考虑的是以普通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主要原则的,而我们当前就是忽略了大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仅仅以经济建设为第一要务,这也是它缺陷之所在;一切以人为本才能解决当前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另外对于政府官员的素质提升以及群众监督机制的
27、完善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日本的“解决公共事业建设”理论中也是有可以学习之处,即针对基础设施的建设亦允许征用;韩国的铁路、公路、上下水道也是可以征用的,这个也比较合理;最后就是美国的“有偿征用”也是比较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只是针对无偿征收这一块,我认为暂不可取,考虑到我们对于公众健康、安全、伦理以及福利还没有一个完整准确的概念,因此暂不适合我国。(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改革建议1、严格划分行政机构,明确拆迁决策机构职权范围,防止拆迁主体关系错位;即明确政府、拆迁人、被拆迁户在拆迁关系中的角色,作用;特别明确拆迁职能部门在其中的职权范围,建立听证制度、完备的归责制度及科学透明的补偿评估机构(
28、包括评估机构,评估监督机构)。2、完善拆迁安置补偿评判标准;(1)上级拆迁管理部门对现有的拆迁安置补偿重新核定,对于不符合当地情况的予以撤销重建;(2)对于新制定出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必须经过上级拆迁管理部门审核,经历听证程序,对于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条例,依法予以取消;(3)以公平、民主、科学的方法为原则制定出补偿标准,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条例;(4)确立正当的拆迁补偿程序,取消行政裁决制度,确立拆迁补偿纠纷司法解决制度3、完善拆迁程序立法,包括在拆迁过程中所有的程序执行(审批程序、补偿安置程序、拆迁动工程序、拆迁纠纷解决程序、违反程序立法等),严格按程序行事,对于简化程序,无视程序的政府、拆迁人
29、、被拆迁户予以严惩。4、大力进行拆迁法律教育,特别是与拆迁相关部门的教育,迅速进行行业检查,政策培训,完善实体拆迁法律;进行全面整治,对于一些上位法与下位法相悖的立法者予以严办,对于违反法律原则的拆迁法律,予以删除,重新立法。5、完善拆迁纠纷救济制度,拓宽救济渠道,增加救济当事人满意评价制度;(1)独立信访部门职权,并对信访部门人员予以定期整治;(2)扩大媒体行事自由,由省级以上新闻署管理地方媒体,改变当地政府控制舆论这一现状;(3)建立完善听证制度及完备的听证意见吸收制度;将听证制度纳入拆迁必经程序;所有拆迁行为必须先经过政府、法院、学界、民调论证,然后究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11其性质而依
30、法进行;(4)独立救济机构,理清关系,不参与其他与拆迁有关的事宜;实行救济机构人员回避制度;(5)简化拆迁纠纷救济程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此外,笔者还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问题,应当从根本上厘清理论认识,针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制的建构,应当从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入手,,即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也就是将群众中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系统的意见,制定出符合群众利益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再回到群众中去,即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交给群众,使之化为群众的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这样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
31、循环往复,就可以使我们的认识一次比一次更深刻、更正确、更生动丰富,工作也越做越好,不断前进。结语本文主要讨论了如何解决因拆迁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简单的从拆迁补偿、拆迁程序、拆迁主体、救济途径等角度去吸收、借鉴、制定出新的条款。初步解决了我国目前社会上以及制度上出现的矛盾与问题,但在很多方面仍有不足之处,像如何才能让现行法律达到最最完善的境界以及解决以后出现的预期矛盾,敬待各位老师、同学以及社会各界朋友的完善与修改。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12参考文献1杨建顺,“土地规制、房屋拆迁与权利救济”,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2涂四益,“从拆迁到征收”,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3应松年,“城市房屋拆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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