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序 言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为1958 年成立的江西省抚州卫生学校。1986 年,改办为江西抚州中医学校。1998 年,更名为江西省中医药学校。2004年 5 月,升格为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 “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简称“江西中医药高专” ;英文名称为“Jiangxi College of Traditional Chine
2、se Medicine”;学校网址为“http:/”。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1111 号。设置赣东大道校区和文昌大道校区 2 个校区。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抚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1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核心职能;面向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行业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第六条 学
3、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学校校训为“勤奋、创新、严谨、和谐”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调整招生比例;(三)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2(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
4、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审和聘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其他职工;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不断完善奖惩机制;(六)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七)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依法与其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八)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九)依法自主开展医疗服务,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播;(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接受国家各级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八)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专业设置第十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以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
6、中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其他教育为补充,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和谐发展,不断提升办学质量。第十一条 坚持立足抚州,服务江西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海峡西岸经济区,辐射全国,培养适应中医药行业和康复保健市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办学有特色、学生有作为”的高等专科学校。3第十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第十三条 大力实 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校企合作、校院(医院)合作,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采用“教、学、做”一体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第十四
7、条 专业设置以医药卫生类为主,以中医学、中药、护理、康复保健技术为主要特色专业,兼顾经济、管理等多个门类专业(群) 。专业设置与调整需在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商讨与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第四章 学 生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十六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公平使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二)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三)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4(四)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8、。(五)依照法律及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六)对纪律处分 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
9、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5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 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部门 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肄业等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 、党团组织等参加学校的民主管
10、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6(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四)制定、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六)其他应当由 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组
11、织制度如下:(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学生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二)在学生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并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均通过学生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三)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四)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其职权。7第五章 教职员工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二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
12、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 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四)工勤人员的聘用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
13、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8(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四)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六)聘约规定的权利;(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二)尊重和爱护 学生;(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六)聘约规定的义务;(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