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情况统计表三季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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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征求意见稿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达州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在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年 7月 7 日达州市政府令第 69 号公布,以下简称为 2015 版)基础上修编而成。本规定与 2015 版相比,共涉及 7 条条文和 3 个附录的修改和增补,分别为第二条、第六 条、第 八条、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 八条、第三 十三条、第三 十 九条和附 录一、附 录二、附 录四。- 2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3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 5第四章

2、 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5第五章 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10第六章 建筑高度规划控制 13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控制 14第八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 15第九章 建筑基地停车场规划控制 16第十章 城市特殊地段规划控制 17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 19第十二章 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控制 22第十三章 城市竖向规划控制 25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 26第十五章 附 则 26附表 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28附表 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29附表 3:分项技术经济指标30附录一:名词解释31附录二:计算规则34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39附录四: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

3、定43- 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开江县城市规划区、大竹县城市规划区、宣汉县城市规划区、渠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万源市城市规划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划建设行政许可附图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按原审批

4、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四条 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 2012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当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4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 6000 平方米;(二)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 10000 平方米;(三)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 3000 平方米。(四)因规划街区划分、棚户区(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

5、法调整合并的,在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可按程序报批。第七条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二)若 相 邻 地 块 采 用 建 筑 拼 建 ,拼 建 部 分 可 不 退 用 地 红 线 ,但 必 须 符 合 消 防 等 相 关 规 定 ,拼 接 建 筑 立 面 必 须 整 体 设 计 、实施 ;(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八条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应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0.2%,且不低于 100 平方米在地

6、面以上配套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另应设置一间不低于 30 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第九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规定附表 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的规定执行。- 5 -第十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用地项目,原则上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3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第十一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二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建筑容量时,可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

7、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应控制在附表 1 规定的容量指标幅度内。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附表 1 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执行。第四章 建筑间距规划控制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规划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工程管线埋设等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等特殊地段或重要城市节点,还应满足相关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空间塑造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第十五条 相邻住宅建筑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为建筑相对面各自应退半间距之

8、和。- 6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主体外墙面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一)住宅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详见图 1、2)按以下规定控制: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朝向朝向 最小间距 主采光面 非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 非主采光面主采光面半间距为0.5H,间距为半间距之和,且不小于 8 米。8 米分别计算半间距, 间距为半间距之和,且不小于 13 米。13 米多层建筑非 主 采 光 面 6 米 13 米 9 米主采光面 半间距:以 13.5 米为基数,建筑的 27 米以上部分每增加 3 米,距离增加 0.1 米。间距为半间距之和。13 米高层建筑非 主 采 光 面 13 米注 :

9、1旧 城 区 住 宅 建 筑 主 采 光 面 平 行 相 对 布 置 时 ,按 本 表 的 0.8 倍 控 制 ;其 他 情 况 按 本表 控 制 。2H 为 建 筑 高 度 (下 同 )。图 1: 主 采 光 面 平 行 相 对 布 置 间 距 ( 平 地 )- 7 -建筑 A(多层),半 间距:L1=H1/2建筑 B(高层 ),半间距:L2=13.5+(H2-27)/30.1两栋建筑间距为 L=L1+L2(二)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详见图 6)按以下 规定控制: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a30 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30a60 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

10、间距的 0.5 倍控制,且不小于非主采光面间距60a90 按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注:a 指两栋 住宅建筑间 主采光面的锐角夹角(下同)(三)相邻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详见图 5)按以下规定控制:建筑层高类别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层 多层与多层a60 13 米 9 米 6 米60a90 13 米 13 米 8 米第十六条 相邻住宅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间距须考虑地形高差,其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 按图 2 所示控制。图 2: 主 采 光 面 平 行 相 对 布 置 间 距 ( 坡 地 )-

11、 8 -建筑 A(多层),半 间距:L1=(H1+H3)/2建筑 B(高层 ),半间距:L2=13.5+(H2-H3-27)0.1/3两栋建筑间距为 L=L1+L2其余按第十五条执行第十七条 临岩住宅建筑采光面与高度大于 1 米的堡坎相对时,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 0.4 倍,且不得小于 3 米。第十八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能低于以下要求:(一)按住宅建筑相关间距要求控制;(二)有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第十九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一

12、)非住宅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详见图3、4)按以下规定控制: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朝向主采光面 非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 非主采光面- 9 -朝向 最小间距主采光面多层 0.5H,且不小于 7米7 米 13 米 13 米多层建筑非 主 采 光 面 6 米 9 米 9 米主采光面 20 米 13 米高层建筑 非 主 采 光 面 13 米(二)相邻非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详见图 6)按以下 规定控制: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a30 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30a60 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 0.5 倍控制,且不小于非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的间距60a

13、90 按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三)相邻非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详见图 5)按以下规定控制:建筑层高类别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层 多层与多层a60 13 米 9 米 6 米60a90 13 米 13 米 8 米图 3: 主 采 光 面 与 非 主 采 光 面 相 对 布 置 间 距 图 4: 两 个 非 主 采 光 面 相 对 布 置 间 距图 5: 建 筑 错 位 布 置 时 的 最 近 点 间距- 10 -第二十条 建筑的非住宅性质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第五章 建筑退界规划控制第二十一条 沿用 地 红 线 和 沿 规 划 道 路 、公 路 、河 道 、铁 路以 及 市 政 管 线 等 控 制 线 或 保 护 带 的 建 (构 )筑 物 ,除 退 让 界 外 现状 建 (构 )筑 物 距 离 应 满 足 建 筑 间 距 的 规 定 外 ,退 界 距 离 还 应 符合 消 防 、防 汛 、交 通 等 公 共 安 全 要 求 ,并 兼 顾 相 邻 用 地 单 位 利 益 。第二十二条 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图 6: 主 采 光 面 相 对 成 角 度 布 置 间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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