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2011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姓名专业法学班级学号指导教师导师学科导师职称2011年5月15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I摘要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标志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终于在我国正式确立。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不可缺少的方式,也是督促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是国家、政府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体现。因此,必须了解它的发展过程及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关键词精神损害;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ABSTRACTTHELAWOFNATIONALA
2、MENDSWILLSPIRITUALDAMAGECOMPENSATIONRANGE,SIGNINTOTHESTATENATIONALSPIRITUALDAMAGECOMPENSATIONSYSTEMINCHINAFORMALLYESTABLISHEDFINALLYESTABLISHADMINISTRATIVETORTSPIRITUALDAMAGECOMPENSATIONSYSTEM,ISTHEMEASUREOFANATIONALDEMOCRACYANDRULEOFLAWLEVELOFIMPORTANTSYMBOLADMINISTRATIVETORTSPIRITUALDAMAGECOMPENSA
3、TIONSYSTEMISTOPROTECTTHELEGALRIGHTSOFCITIZENSTHEINDISPENSABLEWAY,ANDISALSOURGEDTHEADMINISTRATIONBYLAWGUARANTEE,ISTHENATIONAL,GOVERNMENTTRULYREPRESENTATIVEOFTHEPEOPLESINTERESTSANDREFLECTTHEREFORE,WEMUSTUNDERSTANDITSDEVELOPMENTPROCESSANDREALIZEITSIMPORTANCEKEYWORDSSPIRITUALDAMAGE;ADMINISTRATIVETORT;SP
4、IRITUALDAMAGECOMPENSATION本科毕业论文(设计)II目录摘要IABSTRACTII引言1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与行政侵权的概况1(一)我国精神损害的涵义及界定1(二)我国行政侵权行为的涵义与特征2二、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及现状2三、国内外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3(一)我国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3(二)国外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5四、针对现阶段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具体适用原则、方法和范围6(一)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6(二)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方法7(三)确立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范围8结语9参考文献1
5、0致谢1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引言在当代,随着国家公权力频繁运作所导致的侵权行为日渐增多,国家赔偿问题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重头戏。行政侵权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内容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适法平等原则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同样要承担责任是保证依法行政的需要,只有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全面、有效的赔偿,并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严格的惩戒,才能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确立行政侵权精神害赔偿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6、给予救济,使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更为广泛、更为全面的保护。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与行政侵权的概况(一)我国精神损害的涵义及界定损害在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定义是“使事业、礼仪、健康、名誉等蒙受损失。”精神损害,按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它是“目前,被认为是同身体损害一样可以起诉的一种损害。实际上,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它不是由于撞击而引起的,而是其所见、所闻或其它经历通过大脑而产生。”关于精神损害的界定,国内外并无立法成例的定义,理论界也是各说不一,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是物质损害的对称,是指因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产生的
7、损害后果;第二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受到侵害,从而产生一定的精神伤害的事实;第三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利益或非财产利益损害,即不限精神或肉体痛苦。也不限于人身权益的损害;第四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受害者因侵权行为所感受到的精神的、肉体的痛苦,或者指因精神上、情绪上安定的丧失痛苦、愤怒而产生的损害。1精神损害的科学界定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要明确地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就需要对精神损害进行科学的界定。对精神损害的界定,首先要考虑其与侵权行为的关系。侵权行1王青斌、陶杨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行政论坛,2003年版,第60期,第61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为是精神损害产生的
8、前提,只有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才可能会有精神损害的后果,不是侵权行为必然不会适用精神损害。其次要考虑到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即这种损害是否足以给受害人带来生理上的肉体痛苦和心理上的精神痛苦,甚至于使受害人出现反常的精神状况。但是这种反常的精神状况在许多情况下都会产生,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任何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都予以救济,而只对在特定条件下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主体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形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按照这样的理解,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民事主体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
9、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因此得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以进行救济和抚慰的制度;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主体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损害而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精神损害主要表现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使受害人在精神上产生恐惧、悲伤、愤怒、绝望、羞辱等痛苦。(二)我国行政侵权行为的涵义与特征关于什么是行政侵权行为,学界有不同的看法。通常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法包括部分不当实施的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既可以是一种行政作为行为,也可以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包括一般性的行政活动,如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10、、行政监督等以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行为。行政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有其特点1、行政主体性。它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实施的行为,具有行政主体性。其他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只能是民事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公务人员由于具有双重身份,只有当其代表行政主体实施公务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侵权,以普通公民身份实施行为的不构成行政侵权。2、行为的违法性。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者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作为,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行政主体依法执行职务虽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行政侵权。3、须是造成
11、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性。行政主体违法实旆的行为,必须是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如果造成的损失是不合法权益或者未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不构成行政侵权行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2二、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及现状1954年宪法第97条规定“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确立行政赔偿的原则。但在侵权损害赔偿理论上,基本上照搬前苏联简单的侵权理论,在赔偿数额上以低额化赔偿为特征,轻视人的精神权利,根本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在1957年以后,尤其是“十年浩劫”期间,法制建设受到全面破坏,公民的人身权利成了一纸空文。198
12、2年宪法,重申了行政赔偿的原则。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成为行政赔偿的具体法律依据。1994年我国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对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但该法没有从“赔偿范围”方面对精神损害做出可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规定,只在该法第三十条规定了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
13、施行。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现形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将精神损害
14、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标志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终于在我国正式确立。3、国内外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一)我国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姜明安教授在其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写到我们认为,在行政赔偿中肯定精神赔偿,是十分必要的。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既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也有利于公民与政府间新型平等关系的形成。因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同样需要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在主体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受到侵害时,主体所承受的严重精神损害,恰是对主体本科毕业论文(设计)3“人之为人”的基本状态的严重破坏,是比之财产损失对主体影响更为巨大的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讲,给予主体精神损害的充分赔偿,比之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对
15、主体更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其一定的意义,对国家赔偿法有了一定的完善。1、我国国家赔偿法同其他法律一样,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但是现实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事件仍不断上演,为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
16、宪到积极的作用。2、建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消除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存在的逻辑矛盾。1国家机关侵权与民事主体侵权只是主体法原则的基本要求的,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体现宪法保障民权、控制国家权力的宗旨也将起不同,本质上没有区别。个人利益受到他人侵害,从民事角度看,确保侵权主体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物质的损失和精神的损失)是国家的责任。而当国家成为侵权者的时候,通常会比一般的侵权者给人带来更大的伤害,从物质上讲,国家的力量强大,更容易造成伤害,从精神层面讲,国家本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体的人,而自己纳税养活的保护者却成了侵犯自己利益的侵权者,这比普通的侵权者更让人难以接受。因此,国家相对于
17、普通侵权者而言,应当承担更为严格和重要的责任。传统的理解没有把国家同一般的民事主体进行合理的对等,而往往把国家和行政机关置于优于公民权利的地位。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机关与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对等性,国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立法和实践上实现统一是必要的。无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国家侵权行为,只要给公民造成了精神损害的,均应给予受害人法律救济,赋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3、“有权利就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2虽然精神损害很难从表面上看出,但有时行政侵权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远大于直接物质损失。
18、对于这种损害不予弥补不仅是不公平的,1范冠峰、宋书凤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版,第4期,第94页。2罗晓波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版,第8期,第130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4同样也是不人道的。2010年4月29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的草案。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扩大赔偿范围是修改的重点,精神损害赔偿也被写入了草案。这次修改进一步规范了赔偿请求的程序,明确了相关的操作期限、协商程序、举证义务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新规定,除了要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造成严
19、重后果的,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慰问金。所以精神损害赔偿给予金钱赔偿的物质方式是对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法律保障的进一步延伸和完善。4、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由于我国行政赔偿是采用“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形式,通过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有利于发挥其惩罚作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形成更有效的制约机制,促进行政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管理,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1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还有利于消除或缓解行政相对人对公务活动可能产生的不满和对立情绪,实现行政赔偿的“公务保护”的功能。2同时,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有利
20、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使行政机关更依法办事,使广大人民群众更信任法律,更依赖法律,使政府成为真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政府;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尊重人格、尊重人权,提高我国大力推行现代法治的国际形象。5、我国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重视人的价值。一切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本,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也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只有每一个受害者都能得到赔偿,每一个人的人权才有保障,国家才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才能最大程度体现民意,实现民主,实现最大程度的社会公平
21、正义。(二)国外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行政赔偿与历史悠久的民事赔偿相比,其历史显得短暂,至今不过100多年。在此之前的漫长人类文明史中,由于国家绝对主权观的影响,一直没有行政赔偿。法国作为行政法的鼻祖,其行政损害赔偿制度历经100多年,赔偿范围不断扩大,最初法国只是对能以金钱计算的物质损害判决行政赔偿,后来扩大到能产生物质后果的精神损害以及虽不产生物质后果但能引起巨大精神痛苦的损害,迄今法国在西方国家中行政赔偿范围最为宽泛。1邵毅超、杨成关于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版,第3期,第46页。2贵体谦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的理性分析,湖南行政学院
22、学报,2008年版,第5期,第43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5法国民法典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1本条所要赔偿的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不仅对某些能够产生后果的精神损失,判决行政主体赔偿,而且对虽不引起物质后果但会引起巨大的精神痛苦或破坏个人尊严和宗教信仰的损害也判决赔偿。行政主体的赔偿范围扩大到一切精神损害。其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因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感情、名誉等受到伤害的赔偿。20世纪60年代,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判例确认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实际上采用非限定主义),对于不产生物质后果
23、但引起巨大精神痛苦的,也开始给付赔偿金。美国国家赔偿制度深受国家主权豁免理论以及“国王不能为非”的普通法原则的影响,发展比较缓慢。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美国法律协会明确承认,即使没有发生身体损害,精神损害本身也可以构成独立的侵权行为诉讼,2为受害人取得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美国侵权行为法确认了相当广泛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其中就有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伴随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实践中也逐渐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非限定主义”,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精神损害予以赔偿。随后,许多国家也纷纷将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行政赔偿的范围。日本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第七百一十
24、条规定,不问是侵害他人身份、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情形,依法应负侵权赔偿责任的,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亦应赔偿。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害他人生命者,对于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虽未害及其财产权,亦应赔偿损害。瑞士民法典规定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诉请损害赔偿或给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这种规定同时也适用于国家赔偿责任。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对相对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国家要依法进行赔偿。4、针对现阶段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具体适用原则、方法和范围(一)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国家赔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25、分,也是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时,既要考虑国家赔偿的特点,也要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要做到这一点,必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张红峰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必要性的思考,大连干部学刊,2006年版,第10期,第38页。2王世涛作为行政侵权客体的精神权利,行政法研究,2004年版,第5期,第76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61、国家赔偿原则。这是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之一部分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必然要求。由于该项损害是因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国家应对自己的行为向人民负责,应由国家来承担该项赔偿责任。2、以恢复原状为主、经济赔偿为辅的赔偿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辅助性的,
26、而非主导性。1由于精神权利存在方式的特殊性,当其受到侵害时,以恢复原状为最佳。如名誉被侵害而恢复名誉,自由受限制而恢复自由等,这才更符合精神权利没有经济内容的特点。只是,当恢复原状的方法无法采用或无法回复到原有状态时,始辅以金钱赔偿。3、精神权利的物化原则。精神权利本身没有物质内容,在对这种损害进行物质赔偿时,必须用一定的物质量来对之加以衡量。因此,找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法对精神权利给予物化,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关键。有学者提出,可以从权利对主体的作用功能出发寻找物化的中介物,即精神权利对人的作用和物质权利对人的作用。当某一精神权利对人的作用等于某一物质权利时,该精神权利就等于该物质权利,该精神权
27、利的损害就等于该物质权利的损害。4、其它原则。在行政侵权行为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结合其他法域的相关经验,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遵循下列原则()国家主动赔偿与当事人申请相结合原则,有权力就有救济,国家机关对其侵权行为应主动给予赔偿,同时当事人应当拥有申请给予赔偿的权利。2()当事人举证与合理推定相结合原则,只有受害人举出可以确信的事实和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受到损害,才予赔偿。在特定情况下,受害人举证非常困难,受害人提出初步证据,只要足以推定待证事实之真伪存否,被告除能提供反证,不能免责。(二)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方法L、限定主义也称列举主义,采限定
28、主义的国家一般以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有规定为限,即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被严格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法律未做出规定,即使有重大精神损害的存在,也不予赔偿。限定主义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中大多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规定为限”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特色。1于金葵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必要性探讨,行政与法,2002年版,第3期,第34页。2周美艳对我国行政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沈阳建筑大学学报,2009年版,第1期,第88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7限定主义的优点在于将精神损害赔偿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适用,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防止了精神损害赔偿被滥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有关
29、精神损害赔偿的诉屡。但是,限定主义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首先,限定主义以法律规定为限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而法律的规定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不变,这就使限定主义难免有些僵化,不能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最终导致在有些精神损害严重的案件中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极为不公平的结果;其次,精神损害赔偿概念中“精神损害”指精神痛苦,对精神痛苦也像对物质损害一样进行赔偿,突出表现了对人权的尊重,由此精神损害赔偿与人权保护联系了起来,限定主义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一般较小,与目前世界各国强调的人权保护主题背道而驰。2、非限定主义也称为“概括主义”,英美
30、法系国家法律是以判例为基础的,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自然是非限定主义,非限定主义决不是说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做任何限制,只要是有精神痛苦的存在即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是说法律未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做出明确的限制,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依自由心证判断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非限定主义的优点在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较大,也较全面,易于扩展范围;注重对个体权利的保护,表现对人权的尊重其缺点在于易使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被滥用,浪费司法资源,法官的裁量权不易控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法,根据最新规定,除了要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慰问金。考虑到目前中国的国家赔
31、偿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且实践经验不足,法律并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我国行政赔偿的立法模式主要是以“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为主导,这种模式的立法虽然具体、明确、便于操作。但列举式的立法在赔偿范围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当然这是因为法具有滞后性的特征造成的。因此,基于对限定主义弊端的反思,我国现在应渐进的适用非限定主义,与国际接轨,适时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使更多的受害人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这是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三)确立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即是当公民精神权益受到侵犯时,权利主体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权利范
32、围。在我国民事赔偿领域,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二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是侵害一般人格权或者其它人格利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8四是侵害身份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五是侵害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包括三种对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应给付残疾赔偿金;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给付死亡赔偿金;三是对造成其它精神伤害,应给予精神抚慰金。新的国家赔偿法规范了赔偿请求的程序,明确了相关的操作期限、协商程序、举证义务等。规定除了要
33、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慰问金。结语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2现实政治生活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不可避免的,在行政侵权行为屡屡发生的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行政侵权行为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标志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34、终于在我国正式确立。可以切实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完善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人权保障,肯定权利主体的精神权利、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和理论,已越来越占据主流地位。对于行政侵权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保护,采取包括财产赔偿在内的多种方式予以救济。我认为,惟有这样我们的法治社会的建设才有动力,国家法治事业才能走向成功1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76页。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9参考文献1王青斌、陶杨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行政论坛,2003年版。2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35、社,1996年版。3张红峰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必要性的思考,大连干部学刊,2006年版。4王世涛作为行政侵权客体的精神权利,行政法研究,2004年版。5于金葵我国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版。6范冠峰、宋书凤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版。7罗晓波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版。8王平伟浅析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法制与社会,2008年版。9邵毅超、杨成关于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版。10贵体谦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的理性分析,湖南行政学
36、院学报,2008年版。11于金葵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必要性探讨,行政与法,2002年版。12周美艳对我国行政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沈阳建筑大学学报,2009年版。13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014周颖论精神损害亟需纳入行政赔偿,理论导报,2004年版。15沈超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之发展,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4年版。1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课题名称论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专业法学一、主要任务与目标通过对行政赔偿现状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有一定
37、的认识,了解其产生背景,理论基础以及现实意义,提出自己的观点。实施的技术路线为提出问题展开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得出结论。在文法学院规定的毕业论文撰写期间内,根据商定的毕业论文题目即论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运用本科阶段所学法学专业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撰写一篇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毕业论文,同时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外文翻译等。掌握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研方法,达到本科法学学士学位必须具备的研究能力。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1二、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本课题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行政赔偿现状的研究,提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我国的实践和法律理论基础,提出完善的建议。行政赔偿中是
38、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这个争议一直存在,但是现行的法律对其还没有对其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课题可以从其产生原因,实践和理论基础出发,对完善该问题作出一定的探究,再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基本要求是严格按照毕业论文撰写进度和计划,完成文献资料的收集,开题报告的撰写,外文资料的收集和翻译以及毕业论文的撰写等各项工作。开题报告应反映该课题的最新发展成果与研究动态,力求层次清晰、格式规范。外文资料与毕业论文密切相关,外文文献译文应忠实原文、语言流畅。毕业论文应结构完整、观点鲜明、论证充分、思维严密、内容充实、格式规范,力求有所创新。通过充分收集相关资料,整理提炼材料;同时逐步形成自己的具有一定新意的观点。对论题
39、要做充足的思考和论证。论据要充足,逻辑要严密,结构要完整,条理要清晰,论文字数在8000字以上。突出论文的重点,即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思考。三、计划进度1、200年11月22日以前完成选题答辩,确定选题。2、2010年12月18日以前完成文献综述、外文翻译和开题报告定稿。3、2011年1月完成论文初稿。4、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论文定稿,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5、2011年6月进行论文答辩。四、主要参考文献1、周美艳对我国行政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1期。2、赵斌论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1期。3、范冠峰论我
40、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齐鲁学刊,2008年4期。4、范冠峰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政法论丛,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22004年6期。5、张天超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2005燕山大学。6、邵毅超,杨成关于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3期。7、沈超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之发展兼论我国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2期。8、唐玉蓉论我国的行政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2005广西师范大学。9、吴世俊完善我国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与可行性,法制与社会,20
41、10年16期。10、王文君论国家行政侵权的赔偿额,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5期。(2011届)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3文献综述题目论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专业法学班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开题日期一、前言部分(一)写作目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标志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终于在我国正式确立。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不可缺少的方式,也是督促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是国家、政府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体现。因此,必须了解它的发展过程及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二)相关概念行政侵权行为通常是指行政
42、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法包括部分不当实施的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既可以是一种行政作为行为,也可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4以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包括一般性的行政活动,如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等以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行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主体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形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按照这样的理解,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民事主体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因此得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以进行救济和抚慰的制度;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主体因人身权益
43、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损害而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精神损害主要表现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使受害人在精神上产生恐惧、悲伤、愤怒、绝望、羞辱等痛苦。行政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有3个主要特点一行政主体性,即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实施的行为,具有行政主体性;二行为的违法性,即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者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作为,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三须是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性,即行政主体违法实旆的行为,必须是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4、损害。(三)综述范围本文参考了19612010年间发表于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齐鲁学刊、政法论丛、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法制与社会、湖南行政学院学报、理论导报、中央民族大学学报、行政与法等学术杂志中的学位论、期刊论文,借鉴了部分硕博士论文,通过分析与总结这些文章,对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总体把握。(四)相关主题及争论焦点一、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和现状。二、我国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及国外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三、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问题分析。1、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2、
45、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3、确定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4、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法律适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5二、主题部分纵观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权日益膨胀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由于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行政权也呈现出扩张和全面渗透的趋势,在社会中的作用力日益突出。这种扩张和渗透的趋势一方面是现代社会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会对现代社会中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带来潜在的或现实的威胁。而我国由于法制建设的滞后,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加之行政机关“官本位”思想作祟,行政侵权现象层出不穷,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严重侵害却很难得到公正合理的救济。在此
46、背景下,为寻求对行政侵权方面的精神损害得到实质、合法、合理的赔偿效果。学者们纷纷对影响行政侵权方面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诸多因素加以研究。通常不同时期不同研究人员选择不同的因素,但有一些是一成不变的。影响行政侵权方面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从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一)西方国家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过程和趋势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孟德斯鸠,1961)张红峰在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必要性的思考中提到法国民法典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47、”(张红峰,2006)王世涛在作为行政侵权客体的精神权利中说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美国法律协会明确承认,即使没有发生身体损害,精神损害本身也可以构成独立的侵权行为诉讼。(王世涛,2004)(二)从我国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来看,主要对做法、原则及适用范围来分析1我国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做法分析范冠峰,宋书凤在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消除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存在的逻辑矛盾。(范冠峰,宋书凤,2006)罗晓波在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中表明“有权利就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
48、权益的要求(罗晓波,2009)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6王平伟在浅析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中表明我国国家赔偿法只采用了精神抚慰而没有采取金钱赔偿的物质方式,特别是当精神损害无法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来救济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遭受的痛苦,物化其损失则更有利于赔偿法的实现。(王平伟,2008)邵毅超,杨成在合著关于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中指出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由于我国行政赔偿是采用“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形式,通过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有利于发挥其惩罚作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形成更有效
49、的制约机制,促进行政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管理,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还有利于消除或缓解行政相对人对公务活动可能产生的不满和对立情绪,实现行政赔偿的“公务保护”的功能。(邵毅超,杨成,2004)贵体谦同样在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的理性分析中指出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有利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使行政机关更依法办事,使广大人民群众更信任法律,更依赖法律,使政府成为真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政府;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尊重人格、尊重人权,提高我国大力推行现代法治的国际形象。(贵体谦,2008)2我国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分析于金葵在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必要性探讨中提出以恢复原状为主、经济赔偿为辅的赔偿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辅助性的,而非主导性。(于金葵,2003)周美艳在对我国行政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中表明国家主动赔偿与当事人申请相结合原则,有权力就有救济,国家机关对其侵权行为应主动给予赔偿,同时当事人应当拥有申请给予赔偿的权利。(周美艳,2009)3确立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范围王利明在民法M中提出在我国民事赔偿领域,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二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是侵害一般人格权或者其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