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一、市场开办单位要经常组织对市场内经营者经销的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有不合格商品的,应停止销售,入市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合格,坚决下架退市,予以造册登记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汇报。二、对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检查、抽检出的,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商品,由相关执法部门追查不合格商品来源和流向,追缴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机关监督下自行销毁。三、对发现的不合格商品,经确认后,除停止销售外,对已出售的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商品,要主动召回,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各级政府及厂家公布的缺陷商品,按规定召回。四、对标签不合格等违章性质较轻,且不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经营者应及时整改。经检查合格后,方准予重新进入市场销售。五、经营者须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并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商品质量的检查。对查出的不合格商品,应立即下架退场。六、市场消费者投诉站要主动接受消费者协会的指导,通过市场公示栏向社会及时公布商品质量情况,进行消费警示,为消费者提供指导,并严格遵守流通环节食品退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