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法规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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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西建设法规汇编目 录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行政法规1、城市绿化条例(1992 年 6 月 22 日)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 年 6 月 28 日)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4、城市供水条例(1994 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 年 9 月)6、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 年)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 11 月)9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 年)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年 9 月)12、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 11 月)14、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 年)1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年 4 月)1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 年 7 月)1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 年 11 月)1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 年)19、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 年)20、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年 9 月)地方性法规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

3、管理条例(1996 年 1 月)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 年 8 月)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 年 1 月)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 年 3 月)5、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 年)6、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 年)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 年)8、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 年)9、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 年 7)1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 年)11、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

4、6 年 1 月 29 日)212、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 年 9 月 29 日)1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7 年 3 月 29 日)政府规章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7 年)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 年)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 年)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2000 年)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8 年 12 月 1 日施行)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 年)部门规章【综合类】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5、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5、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乡规划与城市建设类】6、7、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 年)8、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1 年)9、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 年)10、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1992 年)11、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 年)12、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 年)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 年)14、城市地下空间

6、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 年)1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 年)16、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 年 11 月)17、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 年 2 月)18、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 年 1 月)19、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 年 3 月)2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 年)2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 6 月)22、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 年 3 月)2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年 4 月)2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7 年 3 月)25、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 年 5 月)26、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7、(2007 年 7 月)27、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 年 7 月)28、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 年 7 月)29、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年 1 月)30、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 年 9 月)31、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 年 9 月)33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 年 12 月)3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 年 3 月)3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 年 6 月)3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 年 12 月)【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3

8、6、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38、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39、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4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4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4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4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4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46、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47、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48、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49、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59、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5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5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5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

9、规定的补充规定5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5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5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57、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5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5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60、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6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6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6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6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6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6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6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6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70、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

10、细则71、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7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7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7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47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7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78、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79、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0、城市设计管理办法8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8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类】8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8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85、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8

11、6、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87、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88、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8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90、房产测绘管理办法9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92、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9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9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95、廉租住房保障办法9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97、房屋登记办法98、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99、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100、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10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年3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67 次

12、会议通过,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 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 号,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 号,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

13、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 号,自 2010年 11 月 18 日起施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 号)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35 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 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

14、约能源法(1997 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 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9、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2003 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年)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14、信访条例(2005 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 年)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15、例(2011 年)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 年)20、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5 年)21、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2 年)22、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9 年 )23、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0 年)24、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 年)25、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3 年)26、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 年) 27、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2017 年)28、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 年) 29、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 年)30、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 年

16、)3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4 年)3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 年)3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3 年)3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8 年)35、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8 年)3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 号)3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 号)63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3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

17、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 号)40、关于事业单位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建法函【1997】2 号)41、关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建法函【2001】347 号)42、建设部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法2003242 号)43、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与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建办法函【2003】474 号44、关于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办法函2003524 号)45、对“关于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办法函【2005】341 号)

18、46、关于关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建办法函【2007】178 号4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 号)48、关于对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提请解释 “违法所得”具体含义的请示 的复函(建法函2008326 号)49、关于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意见的复函(建办法函2008416 号)50、关于对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法函【2009】421 号51、关于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法函【2009】627 号)52、关于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复函(

19、建办法函【2009】664 号)53、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复函(建法函【2010】2 号)54、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建设工程处理有关问题的函 建法函【2010】61 号55、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56、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可以备注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法函【2010】691 号5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 号)58、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

20、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43 号)59、关于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建法函【2013】122 号)6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 号)6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 号)62、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 号)6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 号)6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的通知(建法201537 号)65、住房城乡建

21、设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7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函(建法函【2017】258 号)6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 号)8一、法 律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7 年 8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22、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

23、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 土地使

24、用权出 让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10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

25、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

26、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27、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28、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 拨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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