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我国住房社会保障的立法分析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一)写作目的安居,对于个人而言是其安身立命之基、敬岗乐业之本;对于社会而言是其保持稳定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我国住房社会保障问题是在亦步亦趋的住房制度改革中“摸着石头过河”逐步凸现出来的,所以建制开始就带有“经济制度附庸”的痕迹如当初实行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扩大内需”经济政策的需要,而使其大有经济性功能凌驾于社会性功能本质功能之势。所以时至今天,在住房保障领域,依然是这样一种局面住房社会保障依然是政策主导而未上升到法制主导;而政府“该到位的没到位、不该到位的却到位了”使得住房安全网的漏洞还很大,造成了一方面是
2、住房特困户缺乏必要的住房社会保障,而另一方面是住房保障资源“错位”给非住房弱势群体;应当发挥作用的慈善公益事业、社会组织乃至社区等难以发挥该发挥的作用。本文旨在对我国社会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作一些探讨。(二)有关概念和综述范围住房保障制度,简单说,就是在社会发展中,买不起房子的人也得保障他们有房子住。这是一个文明社会起码的目标。因为住房是人生存的必要条件。这个制度就叫住房保障制度。这是市场经济下政府必须提供的一个“公共产品”。本文综述范围包括张群黄维对我国住房保障的人权思考;张念对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新思考基于一个比较法的视角;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研究以杭州市为例;张爱民住房保障一项急待法
3、律护航的民生工程;王平住房制度改革与政府职能二、主题部分(一)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背景住房问题,直接关系到一国人民的最基本生活质量,是一国最基本的民权民生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住房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实现了由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住房商品化的巨大转变。住房作为一项特殊的商品,仅仅依靠市场调节,无法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从而会进一步扩大社会的分配不均,导致一系列的不公平状况。因此,由国家加以适当干预,对于维护低收人人群的基本生活质量,保障其人格尊严有着重要意义,也是促进社会公正,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在住房制度改革后,要对低收入职工给
4、与适当的补贴,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城镇住房改革的目的在于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提高的住房需求。1994年印发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则对经济适用房的相关内容做了系统的规定。1999年4月建设部刊发的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扩大了住房保障体系的覆盖人群,对廉租房基本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此后,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又刊发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佳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一系列管理规定。在国务院相关部委不断出台各种管理办法的同时,全国各地区也分别制定了地方政策,如上海政府出台的上
5、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北京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政府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该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也为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提供了制度的保障。但这些管理办法的实施却并不尽如人意,各地实施状况不一,具体操作中缺乏详细有效的规则予以制约;保障体制的覆盖面较为狭窄,保障难以覆盖需要住房保障的全体城镇居民,地方主义下缺乏对流动人口权益的关注;缺乏相关的执行和监督机制,使得住房保障制度成为部分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个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同时造成了国家财政压力的加大和公共资源的浪费。(二)我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是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住
6、房保障制度还需要有针对特殊性问题的方面。另外,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和推进还相对滞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还远远不够。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撑起法律保护伞”。我国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改革中,忽视了住房立法,没有注重住房法制建设的与时俱进,未能从法律的高度,保证住房保障政策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更末在住房保障立法方面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2政府转型缓慢,忽视了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导向作用。在我国的住房发展改革中。政府过分地强调住房货币化,相关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还没有完全确立,疏于通过公共政策和公共产品的供应来解决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
7、住房问题,没有很好地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在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3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不完善。我国虽已基本建立了由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组成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但在具体运作中还存在缺乏明确的目标和长远规划,保障性住房供应量严重不足、暗箱操作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4住房保障制度缺乏系统配套的支持政策。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起步较晚保障手段比较单一。目前在住房保障方面只有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廉租房制度,金融财政和税收方面的系统配套支持政策严重不足。(三)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现状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
8、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模化发展的新时期。现实施的条例是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未来购房进行储蓄的住房
9、货币分配方式,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旨在帮助个人缓解购房压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贷的利率低1。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和缴存额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中等收入者购买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来,覆盖面不断扩大,但覆盖率仍然较低。全国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仍有4000万左右的职工还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识,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流转不畅任意停缴。其次,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低,沉淀资金高。“就全国来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
10、、浙江、江苏、福建等6省市的公积金运用率情况比较乐观,超过了60,其中北京高达96,而其他省市则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多、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影响购房者贷款热情;虽然公积金贷款比商贷低1,但是这个利率差很小,当商贷采取优惠利率时便优势不存。而且,利用公积金贷款可贷得额度低,即使采取商贷公积金贷款并行的方式,但也终因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等弊端而使人们不得不放弃它的使用;公积金的使用仅限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资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赁之用,这也限制了那些卖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对于那些直至退休都卖不起房的人来说,只能等到退休再将公积金
11、支取出来自用,这有悖于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积金缴存设定了最高缴存比率,不利于单位自主提高职工公积金额度。第二,经济适用房政策。1998年,我国推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目的是为实现“居者有其屋”。经济适用房是指以行政划拨土地建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保本微利(开发商利润控制在3以下)为原则,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产权的普通商品房。“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共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投资395967亿元;经济适用住房施工面积达716446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42857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
12、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总量的412,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已经占了中国住宅的半壁江山。”按此统计数据而言,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已经很大,应该能够满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而为什么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当时国家决定全面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不仅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也是一个重要目的。正是由于这种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经济适用房很难与商品房界分,经济适用房的房型面积如何确定,销售对象资格如何审定,经济适用房如何管理规范等问题不够明确,导致在一些地方经济适用住房被富人购买,成了富人房,偏离了它应有的目标。目前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
13、题主要是消费主体错位,由于审核不严,高收入者往往凭借其经济优势购置多套经济适用房,剥夺了本属于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积规模普遍偏大,中小户型供应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够消费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户型的房屋;虽然政府限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空间,然而,本来很低成本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却也不断上涨,与普通商品房差价不大,而质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却了其本来的功能。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关乎我国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气认真解决这些问题。第三、廉租房政策。廉租房是政府为无力通过市场行为购买或租赁住房的最低收入居民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在土地使用、租金标准、税费收取等方面
14、政府都给予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廉租房的租金收取标准实行政府定价。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实物配租的廉租房源主要包括1、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2、社会捐赠的住房;3、腾空的公有住房;4、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5、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目前廉租房房源供应方面还存在很大难点1、已经没有旧的公房可以腾退用于廉租;2、政府和单位兴建廉租住房的资金难以筹集;3、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愿意承建廉租住房;4、即使是承担社会福利工作的单位,由于其财政受制于政府,其本身没有太多的经济来源,因而没有经济能力兴建或是购置廉租住房。三、总结部分“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194
15、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就已明确指出“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只有使居者有其屋,通过不断的外来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建立起适合我国社会经济状况的住房保障制度,通过国家建立起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才能将我国人民的居住权真正落到实处,也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国家的健康稳定发展。四、参考文献【1】张群黄维对我国住房保障的人权思考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2】张念对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新思考基于一个比较法的视角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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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待破解制度瓶颈创新2010年第4期【20】穆诗煜成虎从供需角度分析美国住房保障工程管理学报2010年第2期【21】张元端国外住房社会保障的成功经验北京规划建设2007年第4期【22】纪尽善加快国国住房制度创新步伐德国住房制度考察启示经济界2007年第6期【23】高喜九西方国家住房社保的经验总结及与我国情形的比照科教文汇2008年第4期【24】苏多永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及其启示中国房地产2010年第10期【25】唐黎标英国住房保障制度上海房地2007年第9期【26】THECOMPARISONOFHOUSINGSAFEGUARDSYSTEMBETWEENCHINAANDJAPANPEOPLESDAILY【27】EDWARDNGCENTRALPROVIDENTFUNDINSINGAPOREACAPITALMARKETBOOSTORADRAG五、导师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