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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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巴塞尔协议 1、2、3 内容总结作者 : 王修华 Jickery巴塞尔协议1988 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 资本数量差异,加 强对银行 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 年巴塞 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 组成: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 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 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 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 、重估 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

2、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 组成。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 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 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 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 1、20、50、100 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 目的风险权数。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 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 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 1992 年底止,到

3、 1992 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 8%的要求。1988 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 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 70 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 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巴塞尔资本协议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 场约束。 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 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 本要求的计算

4、问题。最低 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 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 义和 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 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进一步考 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 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 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 风险间 相

5、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 ,以全面判断 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 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 银行监测和确保 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 采取适当的尽管措施。其三, 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 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 标准的资本。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 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 护

6、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约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新 协议指出,市 场纪律具有 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 应用范围、 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 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 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

7、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 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 世纪 80 年代由于债务 危机的影响,信用 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 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 的防范管理。巴塞 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 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 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 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 风险敏感性的新 资本协议。新 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

8、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 三个支柱 ”(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 规定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 虑了信用风险、市 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 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 备选方案。关于信用 风险的 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 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 量风险, 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 评级机构的评级结 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

9、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 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 格的标准后, 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 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 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 值由监管部 门提供,高 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委员会认为, 监管当局的 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 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 的四大原则。原 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 则二:

10、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 终结果不满足, 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 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 应有能力要求 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 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 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 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 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 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

11、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 3)监管当局 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委 员会强调,市 场纪律具有强 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 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 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 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 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 义的披露信息,如 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

12、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 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巴塞尔协议:由 27 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2010年 9 月 12 号宣布,各方代表就 巴塞尔协议三的内容达成一致。作为全球银行业的资本新规,巴塞尔协议三将于全球流 动性标准仪器成为金融危机后重要金融改革 举措,其成果将提交给今年 11 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举行最后表决。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必 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 强 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的变化: (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 现行的 4%上调至 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 2%提高到 4.5%。新的一 级资本规定在 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间执行。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 2016 年以前仍为 8%。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 2.5%的“资本防 护缓冲资金” ,在 2016 年 1 月至2019 年 1 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后,“ 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 10.5%。 (3)提出 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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