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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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申报 2015 年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通知琼社科201472 号各有关单位:2015 年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性课题(年度课题)现开始受理申报。根据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琼社科201458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就课题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4 年 9 月 2 日发布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下称省社科课题或课题)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促进课题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社科课题的研究和管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

2、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遵循质量为本,大力推进理论创新,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海南改革开放发展服务。第三条 省社科课题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下称省社科联)全面负责课题管理,具体工作由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承担;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省社科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承担的省社科课题。第二章 选题申报第四条 省社科课题的选

3、题,以我国特别是海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加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研究,努力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规律,深入解答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实现绿色崛起和争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范例的重大课题,不断推出精品力作,构建更具活力和特色的海南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第五条 省社科课题的选题(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主要以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的形式公布,必要时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省社科规划每五年制定一次,一般在规划起始年公布;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主要针对重大选题和应用对策类课题,不定

4、期发布。不设课题指南的情况下,申报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本人的研究优势、学术积累自主选题申报。第六条 省社科课题分重大课题、常规性课题(年度课题)、学科共建课题、后期资助课题、研究基地课题、专项研究课题等类别。课题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课题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一)重大课题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我省优长学科发展的需要,或者省委省政府的直接要求和安排,采用招标、委托研究等形式不定期确立的课题。承担重大课题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常规性课题是指按年

5、度立项的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青年课题为鼓励和培养青年社科研究者而设立,要求课题组负责人及其成员年龄均在 35 周岁以下。自筹经费课题主要面向省内高职高专院校的社科研究者。(三)学科共建课题是指省社科联与有关单位为扶持学科发展而设立的课题。(四)后期资助课题是指用接近完成(完成 85%以上)且尚未出版的学术专著中文初稿和已完成但未提交相关部门使用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进行申报的课题。先前已获得省社科资助的课题不予考虑。(五)研究基地课题是围绕省重点社科基地的研究方向,打造学术高地而设置的课题。(六)专项研究课题是指围绕某个领域或某些重大问题和不同的部门联合设置的研究

6、课题,视每年不同的情况而定。第七条 省社科课题的申报受理时间,视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需要确定。其中,常规性课题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申报通知,按规定时限组织申报。第八条 省社科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一般分为著作、研究报告、系列论文三类。著作、系列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 2 至 3 年,研究报告完成时限控制在 1 年以内。最终成果形式如为一般性的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等,不得申报省社科课题。第九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海南省工作的社科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规定均可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省社科课题(面向全国招标的课题另行规定)。第十

7、条 省社科课题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请;同年度只能申报一项课题。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课题以及近三年内被撤项的省社科课题负责人不能申报。申请人可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省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省社科课题。第十一条 申报省社科课题必须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下称课题申请书)。课题申请书中的论证活页不得出现课题申请人及其成员的姓名和所在单位等直接或间接透露申报者信息的背景资料,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人申请的研究课题已获得其它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课题申请书和论证活页中予以说明。第十二条

8、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对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任务等做出明确承诺。课题承担单位须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送交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审查课题申报资格,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第三章 评审立项第十三条 省社科联在课题评审前,根据课题申报情况和经费预算总额,确定各个学科、各类课题的立项数量和资助标准。根据申报课题的学科分布、研究领域等情况,从“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担任评委,按照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课题评审工作。第十四条 省社科课题评审立项的基本标准(一)选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

9、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二)课题负责人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预期成果形式与计划完成时间与课题设计内容相适应。(四)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第十五条 省社科课题评审程序因不同类型的课题有所不同。常规性课题经过匿名初评、匿名复评、省社科联主席团终审三个环节,评定立项课题。重大课题、学科共建课题、后期资助课题、研究基地课题、专项研究课题等经过匿名初评、匿名复评后,报省社科联审定。第十六条 省社科课

10、题匿名初评可采用通讯评审、也可采用会议评审,实行评分制。评审专家参考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标准、根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然后按分数从高到低推荐入围课题参加复评。第十七条 省社科课题匿名复评采用会议评审,实行无记名投票制。评审专家认真审读入围课题材料,展开讨论、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投票。获出席会议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课题才能推荐入围终审。第十八条 省社科联主席团终审采用会议方式,经过充分的民主评议,在综合统筹的基础上审定立项课题。第十九条 省社科课题评审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提交初评、入围复评的课题的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一律不能担任评审专家。推荐终审的课题,课题负责人

11、及其直系亲属为省社科联主席团成员的,主席团相关成员在评议该课题时一律回避。第二十条 在评审期间,任何个人不得查询或泄露有关评审专家及评审过程的情况,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拟立项资助的课题,省社科联将其在“海南社会科学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资助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联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社科联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如存在问题则进一步处理。第二十二条 获得立项的课题,由省社科联发布课题立项通知,课题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社科联签订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协议书(下称研究协议书)。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

12、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研究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研究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研究协议书和课题申请书将同时成为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书。第二十三条 课题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报材料的,由省社科联给予警告;其申请课题已获得资助的,省社科联作出撤销立项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课题。第四章 中期管理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课题实行中期(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强化中期管理,促进目标实现。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应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课题的中期管理。(一)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所在单位的制度搞好课题的自我

13、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二)课题承担单位要将省社科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建章立制,严格执行。(三)省社科规划办要对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要组织交流管理经验,宣传表扬成绩突出的单位。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课题实行中期检查(抽查)制度,检查(抽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一)省社科规划办负责重大课题的中期检查,根据课题完成的期限下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表(下称课题中期检查表)。课题负责人须认真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连同阶段性研究成果报省社科规划

14、办。(二)除重大课题外的其它各类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管理需要或省社科规划办的具体安排进行抽查。被抽查的课题负责人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课题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课题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课题研究过程中,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确有事项需要变更的,课题负责人须填写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变更事项报批表(下称课题变更事项报批表),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备案)。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

15、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省社科规划办对申请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一)变更课题负责人;(二)改变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四)变更课题承担单位;(五)延期半年以上(含半年);(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七)中止课题研究;(八)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上述第(一)项变更须附有原负责人委托书,以及新负责人的承诺书;第(四)项变更须有新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五)项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

16、门审批。审批事项及时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一)变更或增补课题组主要成员;(二)延期不超过半年;(三)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省社科联审批,撤销课题立项。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省社科课题。(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成果和阶段性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二)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三)课题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四)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五)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研究任务;(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七)严重违反课题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三十条 省社科课题经费由省财政专

17、项拨款,由省社科联分配使用,其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在申报省社科课题时,必须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按照省社科联公布的课题经费资助额度,以及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支出科目)编制预算。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重大课题一般分两次拨付(每次或 50%),其它类型课题原则上一次性拨付。资助经费原则上下拨到课题承担单位的银行帐户。多单位承担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拨到第一承担单位;也可根据研究需要,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分拨方案,由省社科联分拨到有关单位。第三十三条 省社科课题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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