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由于企业会计制度有许多新的变化和发展,执行中遇到一些会计政策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现整理如下,以求同仁指教。一、关于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损益。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制度时,对“开办费”账户的2000年年末余额,是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还是一次性转入2001年度中期损益?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数额较大,则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数额较小,也可从简处理,一次性转入2001年度中期损益。对拟上市改制的企业在报送申报材料时,需提供三年又一期(以下简称申报期)的财务会计资料。那么,拟上市改制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申报期内发生开办费,是一次性记入2001年度损益,还是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相应的损益归属年度,并调整相关年度损益?我们的意见是记入相应的损益归属年度,并调整相关年度损益,以求会计政策在申报期内前后一致。对于申报期期初业已存在的开办费余额,我们建议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