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韦伯(Max Weber)的,随着资本主义以及文明的进展,规范将变得更加具有形式合理性以及可预测性。但是,二十世纪以来的事态却颇有些不同。在市场原理、个人权利意识以及合理的怀疑主义和主观能动力量大幅度伸张之后,特别是1970年代以来,更侧重于人文价值的制度设计、非正式的解纷方式以及情境思维也开始得到强调和重新评价。进入国际化、全球化,法律体系的形式合理性和可预测性的程度实际上在许多领域反倒在不断下降。针对这样的演变趋势,昂格尔(Roberto M. Unger)曾经提出了不同的理论视角,强调资本主义体制或者现代性的内在矛盾(特别是理性与欲望、形式与实质的对立),并试图通过对个人自由的条件进行重新定义(例如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共同体主义或者以个人解放为目标的超自由主义)的途径来寻求克服现代法治自反性的答案。一言以蔽之,前者强调科层制和明确的规则的安定化机制,后者强调过程中个人之间的团结和斗争以及对社会结构的改变。 韦伯和昂格尔都很重视文明的经验作为对比性框架或者范例的意义。在韦伯看来,中国文明中存在着与“清教式合理主义”不同的、以顺应现实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儒家式合理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