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肇事逃逸;目的解释;法益 ;先前行为内容提要: 研究交通肇事“逃逸”,必须首先寻找其规范目的,以目的解释为核心,以法益为视角,脱离规范目的所得出的解释结论不具有合理性;在研究结论上,本文认为,逃逸行为的不作为性质毋庸置疑,作为义务来源于先前行为;应根据先前行为理论进一步确证“逃逸”的规范目的。一、研究“逃逸”的重要性及研究方法 交通肇事罪研究已经成为我国刑法解释学上的“黑洞”,相关的疑难问题和争议不断。笔者认为,本罪的突破点在于确定“逃逸”的规范目的和内涵。 (一)研究“逃逸”的重要性以“逃逸”为突破口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在条文结构设置上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对“逃逸”的规定,即把逃逸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放在一起,作为加重法定刑的情节。这种设置导致了解释上的混乱1。首先,从实际情形来看,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时,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可以明确分成一前一后两个阶段。在肇事行为已经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以犯罪后的表现即逃逸与否来影响对前一个行为的刑法评价,这有违刑法设置加重情节的通常做法。因此,如不正确分析这种条文设置背后的目的,很容易对法律做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