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理是两个有联系但不相同的范畴,早在先秦已有人把两者作了区分,称法律为“法之数”,称法理为“法之义”。1 在的上,商代已有可证的法律事实,传说还可以上溯到夏代,乃至更早。但是关于法的的出现却要晚得多。从现存看,最早具有法学理论萌芽的作品是周初的康诰、酒诰和西周后期的吕刑。这些文献中关于法的理论,大抵还只限于施刑原则。中国历史上真正的法学理论的开山祖,应该说是李悝。他不仅集诸国刑典制定了一部完整的法律,后世称之为法经,另外还有、法律的理论著作,即汉书艺文志著录的李子。可惜这些著作都亡佚了。先秦诸子几个主要流派都或多或少地探讨过法理,但唯有法家论述得最多,也最深入。他们提出了许多问题,诸如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定义,法的目的与作用,立法原则,法治与君主政治的关系,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等等。本文只就法家的立法原则问题作一初步。 法是由人制定的,是人为的产物。法家对这一点有明确的论述,提出“有生法者”。生法者就是君主或圣人。其他诸子大体也持类似看法。法家的深入之处,在于他们提出君主立法必须有一定的根据,有一定的原则。这些根据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