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细则为执行贯彻落实国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质检科2012823 号),规范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流程,现特制订制定如下本工作细则。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包括:申报、立项、实施与监督检查、验收、变更、考核等日常性一般工作流程。各项流程均依托“质检科研管理信息系统” 进行运行管理。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由检验检疫领域、质量技术监督领域两部分组成。参与主体包括:质检总局科技司、项目主管单位、项目申报/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其中,项目主管单位指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和标准委科技管理部门,总局直属挂靠单位。第一章 总则一、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由检验检疫领域、质量技术监2督领域两部分组成。二、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绩效管理等日常性一般工作流程。三、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参与主体包括: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项目主管单位、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其中,项目主管单位指总局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四、科技司负责建设和管理“质检科研管理信息系统” ,各参与
3、主体依托该系统对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全流程管理。第二一章 项目申 报第一条 组织申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根据上一年度项目主管单位对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科学核定本年度各项目主管单位申报额度,并根据总局科技规划和中心工作,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工作。第二条 组织推荐。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申报推荐工作。(一)建立科研项目储备库。项目主管单位须做好科研项目前期储备工作,建立申报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3(二)组织填报。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附件 1),对有自筹经费或配套经费要求的项目,需提供完整真实的自筹或配套经费证明(附件 2),经项
4、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建议并逐级审核后,将项目建议书和自筹或配套经费证明提交至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工作流程包括:组织申报、遴选预审、推荐上报。一、申报的组织(一)申报通知。科技司根据上一年度项目主管单位完成的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绩效工作情况,核定本年度各项目主管单位的申报额度,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包括:项目批次名称计划类别、申报额度、实施周期、组织工作要求等。(二)申报推荐。项目主管单位须做好科研项目前期储备工作,建立申报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并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所辖单位开展申报推荐工作。二、项目的申报(一)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通知编制项目建议书(附表 1),经项目承
5、担单位审核提交项目主管单位。(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1.质检系统内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博士研究生学4历且具有 1 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2.同期主持在研的总局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不超过 2 项。3.无延期在研项目。4.质检系统内国家公务员原则上公务员不支持不得主持申报自然科学类项目。(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如下的条件:1.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科研信用良好。2. 2.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资源
6、保障、工作环境及实验室条件。(三)3.上一年度未按期完成总局项目比例不超过 20%。三、遴选预审。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项目建议书的以下指标进行遴选预审,遴选预审过程应科学、公正、透明。项目遴选预审包括以下评价指标:1.1. 符合上述负责人、承担单位的申报条件。2.研究方向的符合性:,项目研究应符合国家和质检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同时应符合本单位或本区域科研方向。2. 3.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项目国内外现状分析论证充分,技术路线科学可行。3. 4.研究计划的周密性:,研究计划周密合理,能够在实5施周期内完成,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 2 年。5.4. 研究成果的应用性:,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
7、应用价值和较大的推广前景,鼓励具有前期研究基础的项目申报。6.5. 经费预 算的合理性 :,项目研究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科学,测算依据充分详尽,与研究任务量相匹配;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能够有效落实。多家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研究任务和经费总量不应低于项目总量的 60%。7.6. 人才培养布局的符合性研究团队的稳定性,具有稳定的、持续的研究团队支持,具有合理的团队结构,具有和谐的团队精神。:(四)推荐上报。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申报额度、时限要求统一提交拟申报项目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自筹或配套经费证明、申报汇总表(附件 3)等。项目主管单位须总体把握:1. 35 岁及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员主持申
8、报总局项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申报额度的 25%。2. 鼓励推荐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科技合作项目或科技援助项目。第三条 申报汇总。项目主管单位完成推荐工作,由科技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按照总局人才培养要求,35 岁及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员主持申6报总局项目比例不低于申报额度的 25%。8.多家单位合作的申报项目,主持的承担单位申报研究任务和研究经费总量不低于该申报项目总量的 60%。9.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 2 年。10.鼓励开展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西部科技项目合作科技项目合作。11.支持各项目主管单位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优先向总局推荐纳入到各单位项目储备库的研究需求
9、。四、推荐上报项目主管单位应对拟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附表 1)、申报汇总表(附表 2)、自筹或配套经费证明(附表 3)等。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申报额度、时限要求统一提交,并以正式公函上报。由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第三二章 项目立 项项目立项包括:形式审查、技术评审、计划下达、项目任务书填报和批复。一、第四条 形式审查。科技司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委托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清单,见附表附件 4)。对7于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形式审查结果反馈表见附件 5),申报基本条件以及上报材料不完整的项目予以退回。项目
10、主管单位须应于在 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形式审查结果反馈表,附表 5),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未按时重新申报的项目不再进入下一流程视为放弃申报。二、第五条 技术评审。(一)技术评审的组织。科技司委派或聘请相关领域的评审专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按专业领域组组成若干评审专家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具体承担技术评审组织工作。对项目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方式有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二)委派评审专家的条件:原则:1.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学术造诣和影响力。 2.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本专业工作 5 年以上。3.精通本专业业务要求、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等。4.熟悉本专
11、业科技发展现状和趋势等。5.优先选聘总局专家库中的专家。(三一)技术评审专家的组成。技术评审专家的组由客观公正、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同时考虑专家成人数和、专业领域代表性,适当加大质检系统外专家参与评审比8例。评审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的行政职务。(二)技术评审。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领域开展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由专业组组长主持,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和评审专家组成,将每个项目分配给若干评审专家进行独立评审,专业特长、工作类型(如专业技术研究、质检业务管理等)分布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项目评审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 5 名。 。评审的主要内容为:
12、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创新性,项目目标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预期成果的应用或产业化前景,项目考核指标、基础条件、研究团队、经费预算、研究周期的合理性,以及该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管理水平等(技术评审要点见附件 6)。(三)综合评议。专业组组长汇总每个项目的评审情况,并与本专业组专家充分讨论,根据申报项目的科学性、符合性、系统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等要求,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本专业组的评审意见和推荐建议(技术评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 7)。由第三方机构对综合评议结果统一整理汇总后,提交科技司。(四)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创新性,项目目标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预期成果的应用或产
13、业化前景,以及项目考核指标、基础条件、研究团队、经费预算、研究周期的合理性、组织管理等(技术评审要点,附表96)。(五)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根据科学性、符合性、系统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等要求,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议,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和推荐建议,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汇总(技术评审意见汇总表,附表 7)。(六四)技术评审的纪律。评审专家是受总局委托,作为总局的技术专家行使评审权力,其行为对总局负责。在评审过程中要遵守组织纪律,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审。1. 评审专家始终可以自主地表达意见,不受来自外界的任何控制和影响,保证观点、结论、判断和建议的独立、客观、公正,杜绝为自己所在单位或熟人的项目拉票
14、。2.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按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地对评审项目做出评价。3. 评审期间,未经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联系。4. 评审专家有义务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评审活动中获取的数据、信息和评审结果;不得扩散评审专家组专家名单和评审专家的个人意见;评审专家从评审对象渠道获得的信息不得用于评10审以外的用途。技术评审专家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5. 1.本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有关材料项目进行评审,并不得干涉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工作科技司对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信用记录,对违反技术评审
15、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由科技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理。(五)回避原则。评审专家如果涉及到评审项目中与自己有利益相关的项目,应主动回避,原则如下:1. 是申报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2. 是申报项目主持单位人员或参与单位人员;3. 与申报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存在师生关系、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2.严格执行本单位项目评审回避原则。3.切实做好项目评审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不得擅自复制、抄录、留用、传播项目建议书和其他评审材料。对违反技术评审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由科技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理。三、第六条 批准立项下达。科技司根据综合评议结果,开展专业间和地域间的综合平衡,科技司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确定立项项目及其经费预算额度,编制下达年度项目立项计划(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