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 年 11 月1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 电设施” )建 设,进一步规范我省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保证充电设施安全高效利用及运营,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支撑我省“ 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 办发 201573 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 号)和
2、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目的是:以国家电动汽车发展战略为指导,加强统筹协调和引导,以纯电动汽车应用为重点,以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为突破口,在全省加快推广电动汽车应用。按照统一标准、依托市场主体的思路,建设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网络和完善规范的充电服务运营体系,形成便捷高效的电动汽车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努力构建海南电动汽车生态圈,深化生态建设和智慧城市的内涵,增强国际旅游岛竞争力。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充电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分类,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包括四类:
3、2(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四)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站及接
4、入上级电源特定公用充电设施中的一类。原则上建设充电车位不少于 16 个或者充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 1000 千瓦。第四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不含三沙市)充电设施的布点规划、投资建设、运 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三沙市可参考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五条 充电设施规划是指导充电设施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电力建设和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支撑,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本区域“ 多规合一”中,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同步,定期编制并公开发布。第六条 充电设施规划主要包括省级规划和市县区域规划。省级充电设施规划由省发改委负责编制,市县区域充电设施发展规划由充电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省发改委衔
5、接并达成一致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3准并公开发布。省级规划指导市县规划,各市县充电设施规划要符合全省的统一规划。第七条 市县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需求,资源、产业发展需要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提出本区域充电设施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及保障措施。尤其要明确所属地区的公用充电设施、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布局布点,提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原则和建设规模。第八条 规划编制中,应通过联席会议、专题讨论、调研走访等机制和方式,将充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及时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
6、规划、电力规划中,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第九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充电设施规划进行适当滚动调整。市县充电设施规划滚动调整由市县充电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经与省级规划衔接调整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程序公开发布。第三章 建设原则和标准第十条 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自用充电设施,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高铁)加油站(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以充电
7、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设施。(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4(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四)原则上除集中式充换电站独立占地外,其他类型充电设施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或与建筑物同步建设。(五)原则上各类充电设施应优先建设在地面,对确需依托地下停车场建设对外运营充电设施,要严格审查,严把安全关。第十一条 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站)配置要求如下:(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地面停车位要
8、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 力管线预埋和电表箱、电力容量预留等);新建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原则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20%,但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需配建地面停车位应 100%建设 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二)已建和在建住宅小区,地面自用停车位要 100%改建充电设施或满足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含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要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在2020 年前停车位的 10%以上要实现配建充电设施;已建在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原则上在 2018 年前地面停车位的
9、 30%以上要配建充电设施。(三)在市县区域范围内,原则上每 2000 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座集中式充换电站。在城际高速交通线(环岛高速铁路、高速公路)上,原则上按每座集中式充换电站服务半径 50 公里配建。(四)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配比原则基础上,提出各市县具体配建比例。5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本省相关标准。第十三条 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满足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 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 ”)建设数据采集、信息通讯要求,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已建成的对外运营的及非对外
10、运营改为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若未满足平台要求,须改造后方可运营。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建设审批要求。(一)自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报建手续。(二)不对外运营的专用充电设施。无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相关报建手续;新增占地面积的项目,在当地市县政府发改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三)对外运营的专用充电设施及公用充电设施,均需当地市县政府履行备案程序。其中,需新增用地面的项目还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四)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实行省级备案,具
11、体办理流程按照海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五)不对外营运改为对外营运的充电设施,需在当地市县政府发改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第十六条 对于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批和建设审批,发改部门、住建(规划)部门要简化备案审批流程和建设审批流程,加快办理,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同时,各市县发改部门、住建(规划)部门6于每季度末后 10 日内,将本季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情况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备案项目应符合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各市县充电设施布局要求,明确建设地点,并获得建设地点产权单位的认可,或取得用地的初步意见(独立占地项目)
12、。第十八条 充电设施配套供电建设及报装要求。(一)自用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直接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接入报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供电企业须在受理后 7 个工作日内给予审定。(二)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需增容改造的,向当地供电企业提请报装申请,供电企业须在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三)集中式充换电站。由产权单位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接入报装,供电企业须在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对充电设施安装建设提供电网接入支持,并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13、限时办结;通过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第二十条 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建设的施工人员应具备电工专业资格。专用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及集中式充换电站安装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二十一条 自用、专用、公用停车场等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所有人)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7向,配合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
14、所有人)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所有人)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第二十二条 充电设施建设验收要求。(一)不参与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1.自用充电设施,由用户自行组织验收;供电企业负责验收产权分界点前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及计量装置,并应对充电设施验收提供技术指导。2.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由物业公司(或产权所有人)自行组织验收;供电企业负责验收产权分界点前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及计量装置,并应对充电设施验收提供技术指导。(二)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1.除集中式充换电站外,其他对外运营充电设施,原则上由当地发改部门组织验收,也可由当地发改部门委托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
15、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其中,供电企业负责验收产权分界点前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及计量装置,并应对充电设施验收提供技术指导。2.集中式充换电站,原则上由省级发改部门组织验收,或由省级发改部门委托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其中,供电企业负责验收产权分界点前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及计量装置,并应对充电设施验收提供技术指导。第五章 运营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 不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销售企业或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8并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和用电安全。 所有对外营运的充电设施,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运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鼓励
16、充电营运企业提供应急充电服务。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用的充电设施,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可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第二十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准入:(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0 万元。(二)遵守国家及本省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17、。(三)按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实现充电设施互通互联。(四)拥有 8 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3 人,高压电工不少于 2 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第二十六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申请准入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申请报告。(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9(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 3 年。(四)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资料(包括姓名、学历、职称
18、、年龄、身份证号码、用工合同等)。(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六)承诺自备案之日起 1 年内建设完成或运营总功率不少于1500KW 充 电设施的承 诺函。(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的准入实行承诺公示制,即省级充电设施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将运营企业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运营企业纳入年度公布的充电运营企业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目录的运营企业可在充电设施信息平台注册,获得电量补贴。第二十八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可取消其准入资格:(一)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二)充电设施使用率较低、长期不对外开放经营的。(三)充电运营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企业信用等级差、破产倒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四)未能如实履行准入时所承诺事项。第二十九条 充电设施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企业应向供电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并拆除充电设施。其中,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经备案审批的,须向原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