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北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 ) 北流市人民政府 二 一 年 一 月北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 i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规划目的 . 1 第二条 规划编制依据 . 1 第三条 指导思想 . 2 第四条 基本原则 . 3 第五条 规划范围 . 4 第六条 规划期限 . 4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和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 5 第七条 土地利用现状规模与结构 . 5 第八条 土地利用效率 . 5 第九条 土地利用特点 . 6 第十条 土地利用现状主要问题 . 6 第十一条 上轮规划主要成效 . 7 第十二条 上轮规划主要问题
2、 . 8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 10 第十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定位 . 10 第十四条 城市发展定位 . 10 第十五条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 10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11 第十七条 耕地保护目标 .11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11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效率目标 . 12 第二十条 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 . 12 第二十一条 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调控目标 . 12 北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 ii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 14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 . 14 第二十二条 总体结构 . 14 第二十三条 农 用地结构 . 14 第二
3、十四条 建设用地结构 . 17 第二节 土地利用布局 . 18 第二十五条 生态用地布局 . 18 第二十六条 农用地布局 . 19 第二十七条 基本农田调整优化 . 20 第二十八条 优化建设用地总体布局 . 22 第二十九条 重大基础设施和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布局 . 22 第三十条 重大产业用地布局 . 24 第三十一条 统筹城乡发展用地布局 . 24 第五章 土地利用分区 . 27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 . 27 第三十二条 土地用途分区类型 . 27 第三十三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 27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区 . 28 第三十五条 采矿与独立建设用地区 . 28 第三十六条 基本
4、农田保护区 . 29 第三十七条 一般农业用地区 . 30 第三十八条 林牧综合用地区 . 30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和自然人文景观保护区 . 31 第二节 各镇土地利用引导和调控 . 32 第四十条 各镇土地利用主导方向 . 32 北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 iii 第四十一条 各镇土地利用控制指标 . 33 第六章 中心城区与日用陶瓷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 40 第一节 建设用地空间布局 . 40 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 . 40 第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总体布局 . 40 第四十四条 中心城区外围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用地布局 . 41 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
5、境保护用地布局 . 41 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 42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类型 . 42 第四十七条 允许建设区 . 42 第四十八条 有条件建设区 . 43 第四十九条 限制建设区 . 45 第七章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 46 第五十条 耕地整理 . 46 第五十一条 村庄整治 . 46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 . 47 第五十三条 土地开发 . 47 第五十四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项目 . 47 第九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 48 第五十五条 明确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 . 48 第五十六条 完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 48 第五十七条 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 48 第
6、五十八条 健全规划实施的技术保障体系 . 49 第五十九条 构建规划实施长效监督 . 49 第六十条 严格规划修改与调整管理 . 49 北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 iv 第六十一条 增加规划实施的透明度 . 49 第十章 附 则 . 50 第六十三条 规划的构成 . 50 第六十四条 规划的实施 . 50 第六十五条 规划的解释 . 50 附录一:规划附表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附录二:规划附图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北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 “十分珍惜、合
7、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建设用地增长与保护耕地的关系,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北流市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方面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做出统筹安排和长远规划, 实现规划 实施 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统一的目标 , 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促进富裕、文化、生态、平安、和谐北流的建设, 在 北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8-2010年) 实施评价的基础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相关要求和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组织修编北流市土地
8、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规划编制依据 本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 (二)规划修编的规章、规范和技术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 北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 2 2、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133 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
9、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32 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的通知(国发 2008年 33 号文);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0951 号文;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43 号令); 8、关于下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编制有关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办 2009290 号文); 9、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规程
10、(试行)。 ( 三)其他相关规划 1、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2、北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 2020 年); 4、北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8-2010 年) ; 5、 北流市 城市 总体规划( 1997-2015 年) 。 第三条 指导思想 规划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坚决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以人北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 3 为本、统筹兼顾,突出
11、重点,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张的关系,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强市”发展战略 和创建“基础设施完善,人居环境优美、中等规模的国家园林城市”的宏伟目标, 以强化北流市作为玉林市的副中心城市地位为根本出发点,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和保护资源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严格保护耕地,全力保障合理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安排各区域、各类型、各行业、各时期用地,提高土地资源对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四条 基本原则 规划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 尤其是基本农田 巩固农业领先地位,发挥粮食和水果生产领先优势,严格控制非农业建
12、设占用耕地数量 , 实现耕地总量保持 基本 稳定和耕地占补平衡目标 ;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积极补充质量有保证的耕地,推进耕地保护由单纯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转变。 (二)控制建设用地 总 规模,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 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规模, 严格执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标准,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扩大与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地区生产力布局相适应的原则,大力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盘活存量土地,稳健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 (三) 统筹 保障 各类型和各区域用地,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的原则 ,从
13、全局和长远出发,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 各区域 、 各 行业 用地, 合理布局 土地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目标 , 制定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促进重点地区与一般地区 、城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发北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 4 展,逐步 缩小城乡 发展差距,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 保护和改善 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按照保护优先、兼顾治理的要求,合理安排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用地,推进国土资源综合整治。坚持土地利用结构、方式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人民群众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的目标,强化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北流、新荣、民安、山围、民乐、西 埌 、新圩、大里、塘岸、清水口、隆盛、大坡外、六麻、新丰、沙垌、平政、白马、大伦、扶新、六靖、石窝、清湾等 22个镇,土地总面积为 2452.26 平方公里。 第六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以 2005 年为基 期年, 2006-2020 年为规划期限, 2010年为规划近期年, 2020 年为规划目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