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接村(或场)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确保“三资”保值增值。 第五条乡(镇)党委j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乡(镇)党委、政府依托乡(镇)经营管理站成立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三资”代理中心)o“三资”代理中心按照代理权限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会计核算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第六条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