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则一一一 为 加强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及投资者管理信用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一一一 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持续动态监测、排查、分类、预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
2、险和处置违约事件,以及投资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一一 资产 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切实履职、勤勉尽责,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一一一 本指引的 规定是对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2管理的最低要求。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根据信用风险管理需要,可以约定更高的风险管理要求。相关规定或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有更高要求的
3、,从其规定或约定。一一一 管理人、原始权益人、 资产服务 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引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向本所报告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本所自律管理。第二章 信用风险管理职责一一一 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一一一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履职过
4、程中,重点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建立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细化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流程。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确保信用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二)按照规定或约定管理、运用、处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资产,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含3按约定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及收益、其他权利行权等,下同);(三)按照规定或约定落实基础资产循环购买、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或替换、现金流归集和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机制; (四)监测基础资产质量变化情况,持续跟踪基础资产现金流产生、 归集和划转情况,检查或协同相关参与机构检查原始权益人、资
5、产 服务机构、增信机构、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经营、财务、履 约等情况,督促相关参与机构履行规定或约定的职责、义务,排 查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进行风险分类管理;(五)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及时披露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的事件,进行风险预警;(六)协调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等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及时处置预计或已经违约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事件;(七)按照规定或约定开展专项计划终止清算,并披露清算报告;(八)按照规定、约定或投资者委托,代表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九)接受托管人监督,配
6、合托管人办理托管业务。一一一 管理人应当建立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的集体决策机制,由相关负责人(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资产支持证券、 风险管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和专职人员对开展资4产支持证券风险监测、排查、分类、预警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采取的风险化解、处置措施等做出判断和决策。相关负责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审议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机制安排;(二)对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排查与预警中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三)开展风险类及相关专项计划的现场风险排查;(四)推动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相关工作;(五)签发定期及临时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六)相关规定或约定的其他信用风险管理职责。一
7、一一 原始权益人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承担未按规定或约定转移基础资产的责任,并对相关后果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解决产生的问题;(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移给专项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其固有财产,防止基础资产及现金流与其固有财产混同,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三)原始权益人未实质转移除底层资产收益权之外的相关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等权利或负有建设、运营、维护、监督使用、催收或收回、依法维权等义务的,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确保基础资产质量,为其产生现金流提供保障;5(四)特定原始权益人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基
8、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积极提供支持与保障;(五)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发现 影响专项计划资产安全、投资者利益等风险事项及时告知管理人。一一一 资产 服务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约定积极履行基础资产管理、运营、维护职责,监测基础资产质量变化情况;(二)按照约定及时归集和划转现金流,防范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与自身或相关参与机构固有财产混同,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三)按照约定落实现金流归集、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或替换、基础资产循环购买和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机制;(四)积极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发
9、现影响专项计划资产安全、投资者利益等风险事项及时告知管理人。一一一一 增信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持续了解所增信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情况;(二)资产支持证券预计或已经违约的,增信机构应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增信责任,及时落实资金或履行增信义务,不得拖延或拒绝; 6(三)积极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出现影响增信措施有效性的重大事项及时告知管理人。一一一一 托管人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二)监督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管理、运用、处分情况,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专项
10、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所及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资产托管报告;(四)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一一一一 资信评级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开展定期跟踪评级并及时公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二)持续了解所评级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质量变化及其产生现金流的情况,及时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公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三)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 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
11、、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专项计划说明书和相关协议中细化7约定履行本指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相关职责的具体安排并予以披露。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 务所、律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相关职责,积极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相关协议约定履行职责、义务,积极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持续评估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积极配合管理人落实投资者保护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
12、益。第十八条 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信息隔离及保密制度,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掌握的内幕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扰乱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秩序。第三章 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第十九条 管理人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动态收集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状况的信息,及时准确掌握信用变化情况。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基础资产类型、特征、权属、担保负担及其他权利限制以及质量变化情况;(二)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划转以及预计基础资产产生现金8流能力的变化情况;(三)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所处行业环境或政策变化情况,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生产经营和财务
13、状况变化等情况;(四)特定原始权益人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等情况;(五)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业务资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情况;(六)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各环节实施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七)各参与机构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职责、义务情况;(八)增信措施有效性的变化情况;(九)资产支持证券评级变化情况;(十)公众投诉、媒体报道情况;(十一)其他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二十条 鼓励管理人结合基础资产类型和特征、基础资产现金流最终提供方情况、交易结构安排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建立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或模型,运用风
14、险监测技术手段强化风险持续动态监测。管理人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监测和分析中的部分具体工作,但不能免除其自身应承担的风险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根据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监测和分析结9果,可将专项计划初步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及违约类。正常类专项计划指基础资产质量、产生现金流能力、交易结构有效性和增信措施有效性未发生不利变化,预计能够按照约定向非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的专项计划。关注类专项计划指基础资产质量、产生现金流能力、交易结构有效性和增信措施有效性中一项或多项已经或正在发生不利变化,需要持续关注按照约定向非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是否存在较大风
15、险的专项计划。风险类专项计划指基础资产质量、产生现金流能力、交易结构有效性和增信措施有效性中一项或多项严重恶化,按照约定向非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预计将发生违约的专项计划。违约类专项计划指已经发生未能按照约定向非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的专项计划。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对专项计划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进行动态管理。确有理由认为基础资产质量、产生现金流能力、交易结构有效性和增信措施有效性发生重大变化的,管理人应当及时调整相应专项计划的信用风险分类。第二十三条 专项计划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将其初步划分为关注类: (一)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特定原始权益人
16、、资产服务机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明显恶化的;(二)基础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因政策变化、质量变化、涉及10法律纠纷等,产生的现金流可能不足以按约定分配非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三)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等账户被冻结或限制使用,现金流未按约定足额归集、划转或者被截留、挪用的;(四)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安排的基础资产循环购买、现金流归集、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或替换、权利完善等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机制未能有效实施或不足以防范风险的;(五)增信机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明显恶化或在其他债务中拖延、拒绝承担增信责任,抵押、质押财产的价值明显减少的;(六)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履行规定或约定的职责、义务,可能影响专项计划资产安全或投资者利益的;(七)非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评级下调或评级展望为负面;(八)管理人认为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情形;(九)监管部门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所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要求管理人将相关专项计划初步划分为关注类。第二十四条 出现本指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安排中无其他保障专项计划资产安全、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措施或相关措施未能有效实施,按照约定向非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预计将发生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