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复习重点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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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重点第一章:职业理念 一、教育观 教育观的核心:教育目的,教育为了什么素质教育观的内涵:1、 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2、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3、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教育方针的核心部分:全面发展)4、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5、 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素质教育核心:创新教育)Tip 素质教育是终身的素质教育的核心创新教育素质教育的初衷纠正“应试教育”现象概念提出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学素质教育:要求对中学生进行全面发展的教育和面向全体中学生的教育特殊性包括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初中是个性发展的

2、关键阶段,高中是三观形成的关键阶段素质教育的目标:1、 促进学生身体发育2、 促进学生心理成熟化3、 造就平等的公民4、 培养个体生存能力和基本素质5、 培养学生自我学习的习惯、爱好和能力6、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7、 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态度理解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1) 面向全体学生(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 (4)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5)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掌握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途径有: (1)深化教育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树立素质教育理念,加大教育改革(基础教育新课程是实施素质教育 的基本途径

3、。课程改革是教育改革的核心) (2)学校管理,课外活动和班主任工作 (3)举行德智体美并进的教育活动 方法有: (1)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水平,最大限度的发挥教师的作用(更新教师教育理念, 提高师德素养) (2)将教育目的落实到教学之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 (3)引导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 教学内容与实际生活紧密结合(5)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模式 1、 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 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个性,注重开发人的身心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2、为什么要实施

4、素质教育? (1)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 (2)实施素质教育是当今国际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共同趋势; (3)实施素质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二、(教师的)学生观 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学说是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依据。我国所倡导的学生观:以人为本和全面发展 理解“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人的道德、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内容:1、 人的发展同其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是相联系的2、 旧式分工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3、 机器大工业发展提供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可能和基础4、 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5、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

5、展的人的唯一途径理解“以人为本”的涵义,在教学活动中做到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教育中以人为本就是以学生为本,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以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1)学生是完整的,具有独立意义的个体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3)学生需要尊重(4)学生都有潜力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以学生为本)教育中以人为本就是以学生为本,以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1、 坚持以人为本,必须面向全体学生,2、 必须以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起点,3、 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以人为本”也就是所有学生发展为本,必须坚持教育公正公平的原则 学生观的内涵:以人为本是素质教育的根本属性1、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

6、在教育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具有个体独立性,不以教师意志为转移在教育活动中具有主体需求与责权2、 学生是发展的人 规律性顺序性(教学循序渐进)阶段性不平衡性互补性(教学要扬长避短)个体差异性(因材施教)巨大的发展潜能用发展眼光看学生,倡导形成性评价3、 学生是具有个性与差异的人全面发展以承认学生差异和个性发展为基础学生的个性和差异要求切实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师生关系:尊师爱生,民主平等,教学相长 中学生发展特点:自控力差;叛逆(自我意识凸显)教育机会均等包括:入学机会均等;教育过程机会均等三、教师观 教师专业观:教师职业不是普通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学生具有向师性特点,教师会对学生耳濡目染教师职业

7、的劳动特征:复杂性(目的全面、任务多样、对象差异)创造性(因材施教、方法更新、教育机智)主体性:教师可以成为榜样 & 示范性: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对象劳动时间的延续性&空间的广阔性长期性:教育影响的滞后性 & 间接性:教育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个体性:教师以个体劳动形式进行 & 群体性:教师劳动成果受集体影响了解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重点)(1)必须学会学习,成为终身学习者,加强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 (2)勤于反思,成为反思的实践者(3)勇于创新,加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4)重视沟通,加强交往与合作能力的培养 (5)恒于研究,成为课程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职前培训、入职培训、在职培训培

8、训、学术团体、教育考察观摩自我教育专业阅读、网络学习、校本教研与培训、行动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方法:观摩学习优秀教师开展微格教育专门训练反思教学教师成长三阶段理论:关注生存阶段新手教师处理人际关系&管理学生关注情境阶段老教师班级建设、学习成绩、教学水平等关注学生阶段能否自觉关注学生是教师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教师发展五阶段理论:新手阶段、熟练新手阶段(具有一定灵活性,缺乏责任感)、胜任阶段、业务精干阶段、专家阶段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 要求:(1)培育学习能力,做学习型教师(2)培养反思能力,做反思型教师 (3)培育创新精神,做创新型教师(4)培养合作能力,做伙伴型教师

9、; (5)培育科研能力,做研究型教师。 方法有:专业知识学习,教育反思,教育研究 中学教师专业素养1、 职业道德修养:忠于人民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以身作则,为人师表2、 专业知识素养:本体性知识、条件性知识(教育学、心理学等)、实践性知识、文化知识3、 教育专业素养:具有基本教育科学知识先进教育理念较高教育专业能力4、 职业心理素养:良好情感特征(热爱教学)积极稳定的情绪良好的性格(非课本)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抓常规教育,培养良好习惯;(2)重情感教育,培养健全人格 (3)多媒体教学,激发学习兴趣(4)多联系实际,培养动手能力 (5)多样化教学,强化主动学习(6)重

10、因材施教,强化学困帮扶 (非课本)如何提高教学成绩: (1)讲方法:处理好师生关系;(2)讲落实:监控好教学环节; (3)讲思路:培养好学习习惯;(4)讲科学:发展好教研能力。 教师职业的责任与价值:(1)教师职业的责任 教师的根本职责是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人类文化传播者,桥梁纽带作用人类灵魂工程师,塑造青年品格 人的潜能开发者,促进个体发展(2) 教师职业的价值 社会价值:对他人、对国家,社会,集体和人类都有着巨大的贡献,为社会和进步提供精神财富,培养全面发展的接班人和建设者 承担着文明传承的重任个人价值:可以满足教师作为个体自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获取生

11、活来源的社会劳动教师职业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是统一的,通过社会价值实现当代教师的个人价值通过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实现新课改对教师行为的要求:1、 对学生尊重、赞赏2、 教学上帮助、引导3、 自我教学反思4、 与其他教育者合作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教育法的功能:规范功能: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教育工作标准功能:作为行为标准预示功能:使人们预先知晓如何开展教育活动强制功能教育法基本原则:1、 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3、 教育的保障性原则4、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5、 终身教育原则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12、,即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典型形态 物教育行为:教育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教育权利&教育义务教育法的渊源宪法根本大法教育法律狭义上的作为教育法渊源的教育法律,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两种。教育法是教育基本法。教育行政法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活动地方性教育法规前提是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教育行政规章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

13、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民事法律责任罚款&拘留&协商解决刑事法律责任刑罚教育法律救济定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途径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调解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性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是教育的“宪法”、母法,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

14、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地位:“教育宪法”,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基本结构: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共 10 章,86 条Tip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为主的学习从实际出发可以实行双语教学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扰乱教学秩序、破坏教学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明确了我国教育制度基本框架,包括:学习教育制度、义务教

15、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法明确教育者权利与义务包括:教师地位、待遇,建立国家教师资格制度,以及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制度受教育者权利特别强调教育平等国家教育发展必然要求是将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结合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来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性质&地位:教育单行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对义务教育制度进行法律规范。基本结构: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共 8 章,63 条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

16、大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 年 7 月 1 日实施;2006 年 6 月 29 日修订, 2006 年 9 月 1 日实施。 Tip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 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 强迫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公益性: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统一性: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 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强制性:让适龄儿童

17、、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 反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接受义务教育是权利也是义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入学条件】年满六岁,条件不具备可推迟到七岁【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安全措施】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

18、评教育,不得开除教师职务分初级 中级 高级教师平均工资应不低于当代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国家鼓励示和教师采用启发式等教学方法、学校应该把德育放在首位用于还是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行政法律责任】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分设重点非重点开除学生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性质&地位:教育单行法 对教师培养、教师职业活动和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是集合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专门法律基本结构: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共 9 章,43 条Tip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教师

19、享有对学校教学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等的民主管理权【保障机制】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和行政部门等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以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对教师在教学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不能获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聘任制:双方应当遵循地位平等的原则【教师不当行为】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对学校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诉,教育部门应当在

20、 30 日内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性质&地位:教育单行法制定:1991 年 9 月 4 日七届人大 21 次会议通过,1992 年 1 月 1 日执行。 修订:十届人大 25 次会议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并于 2007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 1、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2、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3、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4、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5、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保护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性质&地位: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旨在预

21、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责任主体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第九届人大 10 次会议于 1999 年 6 月 28 日通过,自 199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富有直接责任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犯罪未成年人的学籍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包括两方面:明辨是非,自觉抵制;防范侵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义务主体法律责任包括 治安处理、行政处理、刑事处理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教育规章”2002 年 3 月 26 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1、 目的: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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