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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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01 年 5 月 26 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 50000 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01 午 7 月 26 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 8 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 某印刷厂提供的

2、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答题要点:(1)本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

3、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一)案例一、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因停电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案情介绍: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2004 年 5 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

4、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4 年 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试分析:1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评析: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

5、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

6、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案例二、赠与合同的撤销案情介绍:江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江某的儿子的生活,江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数码相机送给对方。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数码相机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江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2如果已经将数码相机交付给孙某,江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

7、江某的儿子,江某在交付数码相机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评析:1江某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不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3由于江某在赠与孙某数码相机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江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江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江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案例三、担保人在借款纠纷中应承担什么责任?案情介绍:甲市钢材公司与本市中国工商银行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由工

8、商银行向钢材公司提供 150 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三年,届时钢材公司还清借款,另付利息 30 万元。合同签订后,银行经调查,发现钢材公司经营不善,便提出终止合同,后市某物资总公司出面说情,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继续有效,另外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物资公司签署保证:保证钢材公司到期将全部贷款及利息还给工商银行,并对资金监督使用。借款期限届至,工商银行前来催款,钢材公司只返还 100 万元,并请求工商银行将余额 50 万元及利息 30 万元于两个月后返还,工商银行考虑到钢材公司的实际困难和与物资公司的长期良好关系,遂同意了钢材公司的请求,并签署了协议,但此事并未通知物资公司。到应还款之日,银行发现钢材公

9、司账户资金所剩无几。此时,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资公司与钢材公司负连带责任,偿还 50 万元及利息 30 万元。试分析:物资公司对 50 万元余额和 30 万元利息是否应承担责任?评析:本案三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物资公司的保证方式。按照担保法第 19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物资公司对该借款负有连带责任。借款期满后,银行与钢材公司就延期支付余款与利息达成协议,且此事并未告知物资公司。 担保法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

10、定的,按照约定。 ”据此,物资公司在银行与钢铁公司签订延期支付余款与利息协议时就免除了其连带责任。故在银行起诉之时,本案就变成了银行与钢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只能要求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四、租房合同的法律适用案情介绍:赵某与陈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 30 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4承

11、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评析: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 214 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 合同法第 216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 220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不合理。 合同法第 223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

12、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4没有解除。 合同法第 224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 230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案例五、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案情介绍:某年 4 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乙方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 3

13、 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 2 年。同年 6 月设备抵达大连港,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为由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后来乙机械厂通过别的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 2 万元。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向甲租赁公司索赔罚款 2 万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评析:根据合同法第 245 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

14、物的占有和使用。 ”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 2 万元。案例六、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能任意转让合同吗?案情介绍: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 4 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

15、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 500 套。每套布料 180 元,加工费 90 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 3 次交货,4 月底交 200 套,5 月底交 200 套,6 月初交 100 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 6 天内付款。4 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 5 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

16、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 5 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试分析: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3此案如何处理?评析: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253 条。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

17、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3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案例七、客运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案情介绍:某年 8 月 5 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

18、员发现甲、乙、丙 3 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未补,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 ”三人听后害怕,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 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 5 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 3 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

19、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 3 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评析: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20、。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案例八、委托开发技术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案情介绍: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 1999 年 10 月 15 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 个月后,乙方研制

21、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 年 4 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试分析:(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评析:1我国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法的第 339 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

22、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 。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 1999 年 10 月 1 日,本案当事人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 1999 年 10 月 15 日。3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 339 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

23、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案例九、赵某能少付保管费吗?案情介绍:某个体户赵某在某仓库寄存彩电一批 100 台,价值共计 100 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 1 月 15日至 2 月 15 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 月 15 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 2000 元。2 月 15 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 月 25 日晚上才入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 250 元。该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赵某认为该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

24、电到站的准确时间,该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 1750 元保管费。该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试分析: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2该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为什么?3该仓库留置所有货物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 382 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

25、,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 380 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3但本案保管人某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某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 元的货物。案例十、该委托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关系如何?案情介绍:A 橡胶集团公司委托 B 进出口公司从美国 C

26、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 进出口公司根据 A 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 C 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 公司于 2002 年 5月 25 日交货。5 月 20 日 C 公司将设备交到 A 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 A 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于 6 月 1 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 8 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此,A 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 C 公司赔偿其损失。C 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 B 进出口

27、公司,A 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试分析:1试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2C 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评析:1本案中 A 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 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 C 公司是第三人。 合同法403 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 A 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 C 公司行使索赔权。2C 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C 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 A 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

28、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 C 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 C 公司赔偿A 橡胶集团公司损失。案例十一、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 50 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 50 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

29、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 1000 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 900 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

30、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 50 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案例十二、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 年 3 月 12 日,向乙公司借钱 15 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 15

31、 万元,借期 6 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 1.5 倍,至同年 9 月 12 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 9 月 12 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 20 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

32、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

33、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 73 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案例十三、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 案情介绍 :1999 年 10 月 11 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 20 万元,约定于 2000 年 10 月 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 年 10 月 11 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 2

34、0 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2 年 10 月 30 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合同法第 129 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 135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5、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 2002 年 10 月11 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案例十四、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 案情介绍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 2000 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

36、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37、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案例十五、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案情介绍 :某商场新进一种 CD 机,价格定为 2598 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

38、签时,误将 2598 元写为 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 CD 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 1196 元购买了两台 CD 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 4000 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 CD 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 4000 元或退回 CD 机,商店退还 1196 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 4000 元或 CD 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合同

39、法第 54 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 58 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赵某或补交 4000 元货款或返还 CD 机。案例十六、抵销的法律适用 案情介绍 :甲商场 3 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 50 台,每台 2800 元,共计 14

40、 万元。双方约定 4 月份货到后先付 4 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 10 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 1 年,自同年 4 月起至次年 4 月止,月租金 2 万元,共计 24 万元。由乙冰箱厂 3 个月付 1 次,分 4 次付清。7 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 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 6 万元抵销其 4 月至 7 月的租金。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评析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 99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

41、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 6 万元债务予以抵销。案例十七、单方停止供气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 4000 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 5 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

42、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 2000 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 4 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本案如何处理?评析: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

43、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115 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 10 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 万元。 案例十八、钢材厂能否实现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1999 年 11 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铁厂每季度卖给某铁道工程局铁轨 50 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向钢材厂支付货款。自 1999 年 12

44、月至 2000 年 6 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轨 200 吨,总价款 1000 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货款 500 万元,尚欠货款500 万元。期间钢材厂多次向铁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请求。铁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部分货款,钢材厂每次催收货款铁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清结。2001 年 6 月,钢材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铁道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试分析: 1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 2为什么?评析 :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 (1)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

45、货款的诉讼请求。 (2)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 2001年 6 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钢材厂是 2001年 6 月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过,所以,铁道工程局未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这一段时间后的违约责任。即铁道工程局

46、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二)例一、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吗? 案情介绍: 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不久,某机关(简称乙方)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试分

47、析: 1甲方的诉讼要求有无法律依据?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吗? 2并说明理由。 评析: 1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 2 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此类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生效。 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才行。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48 条。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

48、行为。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案例二、这个信函是要约吗? 案情介绍:甲鞋店于 1 月 6 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 1000 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 120 元,女鞋 110 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 1 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 1 月 8 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 1 月

49、 27 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 120 元,而且必须购买 2000 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 1 月 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 120 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 1 月 27 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 1 月 30 日 9 时。 试分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 1 月 27 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 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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