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纳税的管理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随着相关税收法规的颁布实施,行政事业单位成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均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依法纳税。我们在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时,发现偷逃税费问题比较严重,应引起重视。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哪些税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保障,应在取得各类收款凭证时,记入“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业务收入为应税收入,需要申报纳税。“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即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如:门面房出租收入;培训收入;转让不动产收入;学校超标准的收费收入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点歌收入;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变卖或抵偿债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