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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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开题报告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一、文献综述(一) 国外关于相互持股的研究相互持股是日本企业集团的重要特征,日本学术界中,对相互持股和日本企业集团的相互关系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日本企业正是因为有了相互持股的结合方式才成为了一个整体,形成了日本企业集团:另一种是将企业集团的形成与相互持股的形成分开来,认为企业与银行在组成企业集团后,通过企业集团内企业之间相互持股达到持有自身股份的目的”。奥村宏认为在相互持股的日本企业集团中。大股东发挥了支配作用。他指出,股份的多方持有是构成企业集团的基础,社长会的实质是大股东的聚会,因此,股东发挥着支配作用,支配权与所有权很难分离。桔川认为企业之间形成相

2、互持股的关系是为了寻求稳定股东。日本财阀解体后,对旧财阀所属企业的股份进行了公开化,当这些企业的经营业绩重新稳定后,同一系列企业之间通过相互持股以实现股份的稳定这一做法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日本企业集团形成的理由。因此,日本企业集团的社长会是大股东会,社长会的成立也是日本企业集团成立的标志。桔川氏一方面强调通过相互持股形成股东稳定化是日本企业集团形成史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另一方面也认为企业集团不是通常所误解的那种单一的有决定能力的主体,处于成员企业的上方,而是在成员企业之间互相开展业务时起辅助作用的组织形式。他强调企业集团的主体是组成集团的各成员企业,而不是通常所说的企业集团本身。铃木健进一步提

3、出即使是为了拥有稳定股东,必须进行相互持股的关系成立,也无法解释相互持股的对象为什么必须是旧财阀所属的同系企业群和银行以及构成稳定股东的企业为什么必须是同一个企业集团的。他认为,日本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与集团外的企业也进行了广泛的相互持股,在这些企业的稳定股东构成中,并没有只限于同一个集团的内部企业。因此,企业集团之间的结合是基于系列融资而形成的,在形成了企业集团之后,集团的成员企业之间通过相互持股结成了稳定股东关系,而这种关系的结成又进一步加强了企业集团的凝聚力,使成员企业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这种相互持股的关系是以系列融资的承担者 银行和进行互利交易的组织者 商社为轴心形成的。二木雄策在现代日本

4、的企业集团中对日本企业集团内各个企业之间的关系 进行了分析,指出各大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表面上是互相提供资金,实际上,在法人之间持有的股份中,相当一部分是对冲的。因此,对相互持股的当事人而言, 这种持股没有起到提供资金的作用。但是,从长期来看,却使各企业集团不需要提供任何资金,就实现了巩固、强化集团内关系的作用。他还认为这种相互持股 可以起到“诈取”股利的作用。铃木帮夫刀认为企业之间进行相互持股,实质是为了取得企业自身的股份。因为对股份的发行方企业而言,企业的股东如何保管其股份至关重要,股东可以左右企业的命运,因此只有自己持有自己的股份才是最稳定的。面对财阀解体及公开股份的情2形,企业的管理层所

5、能够采取的最紧迫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取得自己企业的股份。不只是旧财阀系所属的系列企业是这样,许多失去了大股东的企业都 需要采用这样的方法。这种以各种形式持有自己企业股份的方法在日本战后到 1958年间,像一种商业惯例一样被大多数的日本大企业所采用。当持有自己企业 股份的做法被禁止后,相互持股成为了一种新的方法,它既可以回避企业持有自身股份所带来的问题,又可以继续发挥维持现有管理层的功能,使相互持股才能使企业管理层合法地维持自己的经营管理。因此,日本企业集团内的相互持股可以看作是为了取得自身股份而进行的。水口宏距则认为,随着日本企业股份的分散化,大股东消失了。经营者即企业的管理层也没有充足的股份,

6、无法实现自我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企业的经营者通过法律形式,利用由企业小股东交付的行使代理表决权的委任状,实现了对股东大会的控制,甚至控制了监督经营者的机构,从而实现了经营者控制。而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经营者,在要求其他法人持有自己企业的股份的同时,也持有对方企业的股份,因此形成了企业间的相互持股关系。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经营者通过交换行使代理表决权的委任状,相当于持有了自己公司的股票。西 山忠 范 贫认为,在日本企业中,股东由自然人向法人的转换是不可否认的事实。问题的核心是由此带来的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在经济学上的意义。虽然股东的法人化倾向迅速发展,但通过采用股份公司制度而积累的资本的本质并没有

7、发生变化,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一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他还认为日本的大企业的股东构成中,各个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占公司总发行股票的比率较小。从这一现象来看,日本企业不是由股东支配,股东只不过是债权人的角色”。(二) 国内文献综述法人相互持股现在还是我国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是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广为探讨和争论的一个论题,学者对此贬褒不一,国家高层对此也持观望态度,这都说明这一课题值得深入探讨与研究。国内学者观点主要有:范健认为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如果公司在股票市场收购自己发行的股票,就会成为自己的股东,实际上造成公司资本的减少,这对公司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整

8、个社会的交易安全。因此,只有在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或用公司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员时,公司才能收购或持有本公司股票,并按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登记。沈乐平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类型及利弊进行了分析。指出相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他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将相互持股的类型分为简单型、直线型、放射型、环型4种基本形式。在对我国目前如果采用相互持股的利弊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架构和方案. 庞德良、国来沼认为,我国企业的法人相互持股制度从效率化角度看,有其继续存在的合理逻辑。但

9、法人的相互持股制度也包含了与市场经济不协调的矛盾因素,特别是企业集团系列化的生产体制,存在着一定的封闭性、不透明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竞争。法人相互持股是否存在,取决于其效率化运行能否克服其自身带来的不利因素的影响,能否适应经济结构和体制更加市场化的改革,这将决定法人相互持股的产权制度的未来走向。董伟认为 ,在产权所有上,相互持股制度别具特色。这种特点对企业适应激烈的3市场竞争、进行稳定经营起着积极的作用。李燕认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某种特定目的,互相持有对方公司发行的股份,称之为公司法人之间的相互持股。公司相互持股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促进规模经济的发展,但是它也会给现行法律带来

10、许多制度构架和使用上的问题,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会计等诸多方面。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法律大都对公司相互持股有所管制,以尽可能减少公司相互持股对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利影响。卢晓光认为,相互持股制度具有两面性,在制定政策和立法时,要做出衡量。不能因为它有某方面的作用而采取全盘的肯定态度。从全局的长远眼光看,相互持股是应当受到限制的现象,不应加以提倡故。郑易平认为,我国企业制度具有企业本位主义、建立在法人相互持股基础之上的经营者支配控制、企业集团和企业系列等显著特点。这些特点的合力使得企业制度成为经济高速增长的推进器。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以上特点的负面影响也逐渐扩大,会成为经济陷入

11、停滞的助力车。吴昊认为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形成了以金融机构、综合商社和大产业企业等稳定法人股东为主体,并在企业集团的范围内大量相互持股为特征的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结构通过强化企业经营者的独立地位,促进企业注重长远利益、提高企业的留利水平和资本积累能力、推动大企业集团的形成等多种作用,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这种股权结构严重地影响了企业资产价值基础和正常的股价形成机制,削弱了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资本的国际交流和公平贸易构成了障碍,从而表现出了多方面的消极影响。郭永庆认为,环状持股是企业的重要特点之一。他通过对企业的环状持股制度的利弊分析,讨论了法律法规对相互持股公司表决权的限

12、制。借鉴日本环状持股制度的经验,建议通过债转股等措施,构建我国股份公司的合理持股机构,通过立法对今后我国相互持股企业的表决权做出规范气阮兴华认为,法人相互持股以公司为本位,使所有权和经营权过度分离,因而带来封闭、垄断、资本空洞化、架空所有者等弊病,已为国际社会和日本国内所不容。近10年的泡沫经济意味着日本法人资本主义结构开始分崩离析,国内已出现政治改革和重组企业的动向。中国与日本基础不同、时代不同,不应该走法人持股的道路.中国应该走还产于民的公正道路,建立个人持股为主、多元股权主体共存的现代市场经济股权结构盯。王瑞华从会计层面对相互持股制度所引发的投资收益确定问题加以探讨,分析了相互持股的类型

13、和利弊朋。刘翠华认为目前我国公司改制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股权多元化,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相互持股这种股权结构是实现股权多元化的一种有益的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公司间相互持股的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在权益法下,如何确定在各自的相互投资中所分得的投资收益,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对此未作任何具体规定。王松认为我国法律对法人相互持股问题持放任的态度,仅在公司法、证券法等为数不多的条文中对公司间相互持股的问题有间接的规定,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或允许,这给企业的交叉持股提供了较大的操作空间或者灰色交易的温床,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公司法及相关立法上的一个缺憾。完善法人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是我们面临的一大课题,借鉴

14、各国公司法发展的趋势,正视我国实务界已经出现的交叉持股现象,建议我国公司法给予法人相互持股以法律上的明确肯定。但这种肯定是应当附有条件的:首先,关于相互持股比例的限制,公司法可授权公司章程规定允许其他法人参股的比例。其次,在公开化方面的规制主要应适用于股份公司,以满足其公开性的原则要求,我国证券法在4第四章,已经规定了公司收购时的公告义务,这种义务应扩大到证券交易,并且应当明确规定股份互持双方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再次,要限制相互持股股权的行使,可一并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最后建议我国公司法应限制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在这方面日本的经验可供借鉴。壭宁认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则是企业处于盈利状态.在经

15、济高速增长期,企业处于持续盈利状态,相互持股制度对企业的经营也起了正面作用,在泡沫经济过后,企业收益下降,亏损企业增加,企业间相互持股的益处逐渐消失,随着相互持股成本的提高,不仅降低了相互持股制度的意义,而且由相互持股制度带来的问题日渐突出。二、选题背景及意义公司相互持股现象是公司制度在经济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具体反映,同时它也是一柄利弊同存的双刃剑。公司相互持股于20世纪中期首先出现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西方各国对这一现象根据本国的国情作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各国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公司相互持股所可能产生的流弊加以规制,最大限度地趋利弊害。我国在进行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为了加快股份制的步伐,各行业

16、主管部门纷纷推出股份公司,出于行业和地区利益等原因,一些法人机构被有关政府部门指定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这是我国股份制改革初期的“公司相互持股”。1998年,山东新潮实业吸收合并山东新牟股份,成为了我国第一起被披露的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的案例,合并后,双方公司相互持股的部分被核销。1998年之后,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大量涌现,公司相互持股成为资产组合的新手段。从此,公司相互持股在我国的经济生活领域里愈演愈烈,并以各种形式渗透到了经济中。我国有关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以及配套制度都不健全,致使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缺少明确的指引和规范。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实践对相互持股的不断探索,迫切

17、需要理论界对此予以深入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以规范、引导和发展公司相互持股。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更加深入、全面和细致地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对于许多前人所没有涉及的方面进行了讨论;并且采取了比较的研究方法,总结了各国的立法经验以及其优点和不足之处,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起到借鉴作用;本文还大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且对如何完善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相关法律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本文对于许多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例如,母子公司的认定、相互持股公司的认定,相互持股公司表决权的限制等。不过,作者在文章中也提出了自己的疑惑,这些问题还有待更加深入的研究。另外

18、,对于循环持股的法律规制问题,目前世界各国都还没有有效的立法例,这个问题也有待继续探索。本文还对相关的政策法规作了简要的介绍,以供决策者参考。本文的研究成果在于对已有的企业间相互持股的研究作了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新的定性模型,对己有的研究作了延伸,对企业间相互持股的效果作了深入的分析,为持股企业间的协作提供了决策框架。三、研究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概念的界定、功效和弊端5第一节 公司相互持股的定义、法律特征和产生原因一 公司相互持股概念的厘定二 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特征三 公司相互持股催生之原因第二节 公司相互持股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一 公司相互持股与母子公司二 公司相互持

19、股与公司转投资三 公司相互持股与关联企业第三节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的功效和弊端一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的功效二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的弊端第二章 外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横向比较第一节 外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简介第二节 美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研究一 美国公司相互持股产生的背景二 美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分析三 对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三节 英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研究一 英国公司相互持股产生的背景二 英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分析三 对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第四节 日本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研究一 日本公司相互持股产生的背景二 日本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分析三 对我国

20、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五节 德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研究一 德国公司相互持股产生的背景二 德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分析三 对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三章 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研究和剖析第一节 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概述一 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现象的分析二 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分析第二节 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建立之必要性一 经济体制改革对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的需要二 参与国际竞争对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的需要三 法制建设对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的需要第三节 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之立法现状一 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之立法价值取向二 我国关于转投资的法律规定6三 关于母子公

21、司的法律规定四 我国关于公司自己股份取得的规定五 我国关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通知义务的规定六 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的评析第四章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立法建议第一节 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第二节 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第三节 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第五章 总结四、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方案本文重点在于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对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利弊进行乐初步的探讨,对各国公司相互持股规制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各国对相互持股所能采取的法律规制主要取决于一国整体的法治环境(包

22、括法系、立法的价值、法律实施的条件与习惯)和法律上是否已经建立了对应的处理系统的状况。本文在考察各国公司法律制度后将公司相互持股规制的模式分为:事前自治,事后救济型模式;事前控制型模式;事前引导,事后监控型模式三类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和构想,本文分析了我国新旧公司法中对相互持股的事前与事后两个阶段法律规制的变化,并结合我国现实经济环境与信用机制的背景,在现有商事法律体系和传统的基础上对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进行了反思,同时探讨了我国公司相互持股规制的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和构想,旨在为完善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

23、律制度立法献计献策并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难点在于:一是本文的研究所涉及的领域较深,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需要大量的实证调查,需要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投入;二是本文可资借鉴的研究成果有限,需要大量创造性的思维和创造性的劳动。拟采取的解决方案第一、尽努力广泛搜集资料,力求做到资料充实,完整。第二,多调查研究,利用本人在法院、银行实习的机会,结合相关案例联系实践,尽量详尽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力求使资料可行、可信。第三、多向老师请教,多跟同学交流,多向书本学习,努力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理内涵。五、论文工作量及进度2007 年 5 月初至 2007 年 6 月底选定题目。检索相关资料,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

24、2007 年 6 月 15 日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书写开题报告,听取各位老师意见。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8 月底最新资料收集和整理,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完善可操作性提纲。2007 年 9 月至 2007 年 12 月,完成初稿。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3 月征求导师意见,进行初稿修改。72008 年 4 月至 2008 年 5 月第二轮修改。2008 年 5 月定稿打印论文,提交答辩。六、论文预期成果及创新点预期成果:1对国内外有关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做一个全面梳理、比较和分析,2对如何认定及完善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提出具体对策和立法建议。创新点

25、本文的创新点体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 有突出的理论创新点1、 对各国公司相互持股规制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各国对相互持股所能采取的法律制主要取决于一国整体的法治环境(包括法系、立法的价值、法律实施的条件与习惯)和法律上是否已经建立了对应的处理系统的状况。本文在考察各国公司法律制度后将公司相互持股规制的模式分为:事前自治,事后救济型模式;事前控制型模式;事前引导,事后监控型模式三类进行比较分析。旨在为完善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立法寻找一些参考。2、 对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立法完善的构想。本文分析了我国新旧公司法中对相互持股的事前与事后两个阶段法律规制的变化,并结合我国现实经济环境与信用机制的背景,在现有商事法律

26、体系和传统的基础上对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进行了反思,同时探讨了我国公司相互持股规制的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最后,作者从公司相互持股的“事前引导”规制、“事后监控”规制以及配套机制三个方面对完善公司相互持股现象的法律规制提出了的较为完整的构想。3、 认为公司相互持股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则是企业处于盈利状态.在经济高速增长期,企业处于持续盈利状态,相互持股制度对企业的经营也起了正面作用,在泡沫经济过后,企业收益下降,亏损企业增加,企业间相互持股的益处逐渐消失,随着相互持股成本的提高,不仅降低了相互持股制度的意义,而且由相互持股制度带来的问题日渐突出。以上观点既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又带有一定的开新意义。第二

27、 方法新。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比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结合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在方法论上突破了传统的研究范式。第三 针对性强。本文研究的是当前争议颇多的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问题,立足点是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对策性。七、完成论文拟阅读的主要文献1 江平 新编公司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65页2 王保树 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83 施天涛 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 范健 商法(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5 王忠谦、曹奕、潘文松 对相互持股企业净资产出资验资问题的探讨 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6

28、年5月 F276.46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 李哲松著,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8 庞德良著,现代日本企业产权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9 吴敬琏 吴敬琏:十年纷纭话股市,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版10 普瑞格著,瞿强译,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载于互联网站点: http:/ 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11 李燕.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探讨J.现代法学.2003,(1).12 刘连煜.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3 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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