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南宁市市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一、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营正常,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土地和林地相关使用手续完备。(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广西和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规定及国家和广西相关产业政策;诚信经营,及时填报并公示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年内未被列入异常名录。(三)全面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依法纳税、依规缴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基金。(四)编制有审查通过的储量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等。(五)至评估基准日 3 年内未发生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等,无因矿山企业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无因矿山开采引发的重大地质灾害发生,未受到过国土、环保、安监、林业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二、矿山环境(一)基本要求1.矿区布局合理,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治区级及以上公益林保护区等保护范围内,与居民区
3、、高速公路、主2要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保持合理距离。2.矿区专用道路用地及矿山占地面积控制在批准的建设用地及矿区范围内;新建矿山的道路开挖路基及取弃土工程,均能根据道路施工进度有计划地进行表土剥离并保存,必要时设置排水沟、挡土墙等相应保护措施。3.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4.矿区开发规划和功能区布局合理,全面实现矿区绿化、美化和主干道硬化,整体环境整洁美观,矿山生产、运输、贮存等管理规范有序。5.矿山设置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制定林地恢复方案;应不占或者少占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二)矿区容
4、貌1.矿区地面配套设施齐全,标识、标牌规范、清晰,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符合 GB/T 14161-2008 要求。2.矿区主要运输道路要经常洒水,保持湿润;运输尾矿、废渣、废石、矿石等采取防扬尘、防雨、防漏等措施,其中有毒废渣装卸、转运作业场所的粉尘及空气中有害物浓度满足GBZ 2.1-2007 的要求。 3.矿山开采采用消声、减振、隔振等技术措施对破碎、空压等设备进行噪声处理。 (三)矿区绿化1.因地制宜修复改善矿区环境,新建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 100%,已投入生产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 80%及以上,绿化树草布局科学、搭配合理、长势良好,实施“园林式”绿化,建设“花园式”矿山
5、。矿区范围入口、临近公路等可视范围区域应进行景观美化。2.露天开采矿山矿区范围边界、主运输干道两侧应植树种草、形成绿化隔离带,开采形成的最终台阶、终了边坡按规定消除安全隐患,并复垦复绿。3三、资源开发方式(一)基本要求1.根据矿区资源赋存状况、生态环境特征等条件,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和开采工艺。2.贯彻“边 开采、边恢复 ”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复垦采矿损毁土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程度和土地复垦率应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二)绿色开采1.矿山开采过程中不得污染矿区周围环境、水体、地表径流等,应按照“谁污 染、谁治理” 和“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环
6、境保护治理。2.矿山应按照评审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及合理的开采顺序进行开采,矿山“三率” 达 标。3.矿山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采用先进或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5.剥离、筛选产生(出)的废土妥善集中堆放,尽量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6.应采用喷雾、洒水、湿式凿岩、加设除尘装置、覆盖、全封闭皮带运输等措施处置采选、贮存、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遗撒,减少矿区扬尘,确保场界粉尘浓度不超标(达到 GB16297-1996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二级标准和无组织
7、排放限值标准)。对凿岩、碎磨、空压等设备,通过消声、减振、隔振等措施进行噪声处理。(三)绿色运输1.应对矿区运输道路两边可绿化区域进行绿化,构建防尘、滞尘绿色屏障;沿路应配备雾化喷淋装置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根据气温和蒸发情况确定喷淋和洒水频次,使路4面处于清洁状态,工作环境条件满足标准,无周边投诉。2.须做好车辆保洁。车辆驶离矿区前应冲洗,做到车辆不带泥上路、途中物料不撒落。建立运输车辆出入台账。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一)主动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二)矿山企业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8、账户,单独反映基金提取情况;按规定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三)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立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机制,将治理和复垦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部署、统筹实施,制定年度地质环境保护计划,及时完成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中各阶段的任务。(四)矿山完成开采闭坑后 2 年内,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全面矿区地质灾害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终了边坡治理率达到 100%。(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矿山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六)林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五、资源综合利用(一)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
9、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达到或超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规定指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南宁市同类矿山先进水平。(二)实现矿产资源优质优用、分级利用,矿产资源用途符合规定。六、企业管理要求 (一)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和彰显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建立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列入企业发展规划,制订有切实可行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确保建设5方案落到实处。(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建立了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高效、集中统一的管理架构体系和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三)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
10、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重视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卫生防治、安全等工作的过程管理控制。 (四)建立监控系统,实行智能化管理;按要求设立稳固的矿区边界界桩。七、企业形象(一)建立提高矿区群众生活水平的长效机制。矿山企业应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区乡镇、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逐步实现矿区所在地居民共同富裕。(二)构建和谐企社关系,与矿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建立磋商和协商机制,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三)丰富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重视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健康,矿山企业内部业主与职工同心同德、氛围和谐。八、验收评估办法(一)考核验收组根据南宁
11、市级绿色矿山验收评分表提供的评分标准及其分值与矿山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并赋予相应的得分。申请验收南宁市级绿色矿山且现场考核均得分 75 分及以上的矿山,方可通过现场考核验收。本规范中,基本条件前四项为否决项,有一项不符合的,其绿色矿山考核不予通过;全部符合的,该四项得满分。(二)市级绿色矿山每 3 年复查 1 次,由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按照市级绿色矿山认定标准和程序统一开展实施。复查不合格的,给予 6 个月的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绿色矿山称号。(三)授予了绿色矿山称号,未能继续按照矿山地质环境6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定的恢复设计完成阶段性恢复工程,且国土资源行政
12、主管部门责成其继续完成恢复工程而不完成的,原授予的绿色矿山称号予以取消。(四)矿山企业延续矿业权的,经实地核查已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阶段性恢复工程的,原授予的绿色矿山称号予以延续;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定的恢复设计完成阶段性恢复工程,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继续完成恢复工程而不完成的,原授予的绿色矿山称号予以取消。(五)市级绿色矿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命名单位撤销其绿色矿山称号:1.矿山关闭、破产,不继续采矿的;2.绿色矿山经复查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3.受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发生严重违法事件的;4.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六)获命名的绿色矿山,如发生矿区范围、开采规模调整,企业分立或合并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生更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采矿权人应及时提出相关变更申请。九、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