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余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余学院 发20123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表彰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我校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在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科技开发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我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大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的科研成果,增强学校的科研竞争力和整体实力增强我校的核心竞争实力和全面发展能力,保证学校科研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科研成果获奖、专著等科研成果应是以新余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或通
2、讯作者)的成果。合作研究项目、我校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或我校教师指导的校外研究生发表文章时,若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者、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按 40的比例计算奖励。第三条 申报奖励的论著和科研论文必须是申报人公开出版的专著和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研究综述。论文的字数为 15004000 字以上(含 15004000 字),研究综述 5000 字以上。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与外单位进行协同研究。经学校认定(与合作单位签订了合作任务书,并有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 10经费到我校),我校教职员工作为项目组成员(或子课题负责人)参与外单位申报承担的纵向项目,可认定为我校教师承担的纵向项目,
3、项目级别降低一级认定。若有我校多名员工参加外单位同一项目,则奖励由排名最前的我校员工分配。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第四条 符合第三章规定的科研成果。第五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第六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所得奖励由排名第一的作者具体分配。第三章 奖励标准第七条 论文奖(一)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0 万元/篇。(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 3 万元/篇。(三)凡被 SCI(科学引文索引)光 盘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 (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 1 万元/篇。
4、(四)SCI (科学引文索引)按分区进行奖励,1 区奖励2 万元/篇,2 区奖励 1.5 万元/ 篇,3 区奖 励 1 万元/ 篇,4 区奖励 6000 元/篇。(四五)凡被 SCI(科学引文索引)网 络版、EI(工程索引)光盘版(期刊论文)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 4000 元/篇。(五六)凡被 EI(工程索引)光 盘版(会议论文)、ISTP(科学会 议录索引)、 ISR(科学评论 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 元/篇。(六七)凡在国内三大文摘杂志(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或原文 70%以上转载论文;国内一级
5、学术期刊(浙江大学最新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学理论版刊登或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 元/篇。(七八)凡发表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的学术论文,奖励 2000 元/篇。(八九)凡发表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中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CSCD 扩展 库和 CSSCI 扩展库来源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 1000 元/篇。(九十)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报质量,促使本校教师将优秀稿件投往自己的学报,特规定:凡是获得国家级立项的项目,其成果发表在我校学报上的论文(要标示清
6、楚),每篇奖励 10003000 元。省部级项目论文,每篇奖励 1000元。此规定仅对奖励有效,不作为职称评定或其他评比之用。(十一)其他论文不奖励。(十一十二)所有论文奖励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一次,不重复。第八条 著作奖凡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按 1000500 元/万字计算奖励,学术译著、学术编著按 600300 元/万字计算,工具书、古籍整理按 400200 元/ 万字计算。最高奖励为 15000 元/部。学术专著字数最少不能低于 10 万字/部,或不少于 150 个页码。学校已经给予出版资助的著作不再奖励。第九条 文艺作品奖(一)我校教师公开发表的长篇小说(15 万字以上)奖励 5000
7、元/部;中篇小 说(5 万字以上),奖励 3000 元/部;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中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的文学作品(短篇小说、诗歌、散文等)奖励 1000 元/篇。(二)我校教师创作的音乐、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获文化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文联及下属的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奖(全国第届专业奖),按一等奖 4000 元/件(幅)、二等奖 2000 元/ 件(幅),三等奖 1000 元/件(幅),优秀奖 500 元/件(幅) 奖励。其他等级奖不予奖励。(三)公开出版的个人专业文艺作品集,奖励 5000 元/部。(四)凡在专业学术研究性刊物上发表的艺术作品,按照该刊物级别视同科研成
8、果予以奖励。第十条 项目立项和项目鉴定奖(一)纵向项目立项奖励凡有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国家级一类项目奖励 10 万元,二类项目奖励 2 万元;省部级一类项目奖励 6000 元,二类项目奖励 3000 元。市级一类项目奖励 1000 元。(二)横向项目奖励横向项目的奖励额度为该项目到校经费的 410%。奖励在经费到校的当年发放。横向项目经费数额以到学校财务账目为准。合作项目以合同书或协议书中对每个单位的经费分配规定、且实际上由学校财务处管理的经费为准。到学校财务帐后、不用于科研而转出给别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不计算在项目经费总数额内。(三)成果鉴定奖励项目完成后,应将研究成果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鉴定。鉴
9、定组织单位为国家级、省(部)级的,分别奖励完成鉴定的成果 20000 元/项 、6000 元/ 项。(四三)项目和科研平台申报工作奖励获得立项资助的国家级一类项目申报成功的国家级平台,奖励申报者所在学科单位 500010000 元/项;获得立项资助的国家级二类项目申报成功的省级平台,奖励申报者所在学科单位 30005000 元/项;获得立项资助的省部级一类项目申报成功的市级平台,奖励申报者所在学科单位 10002000 元/项。 申报成功的校级平台,奖励申报者所在学科单位 1000 元/ 项。国家级平台、省部级平台、市(厅)级平台申报成功者,分别奖励 5000 元/项 、3000 元/ 项、1
10、000 元/ 项给学科所在单位。(五四)获得国家级重大课题立项资助的项目,奖励由学校讨论决定。第十一条 获奖成果奖国家级一类项目:一等奖 20 万元;二等奖 15 万元;三等奖 10 万元。国家级二类项目:一等奖 4 万元;二等奖 2 万元;三等奖 1 万元。省部级一类项目:一等奖 10000 元;二等奖 5000 元;三等奖 3000 元。省部级二类项目:一等奖 6000 元;二等奖 4000 元;三等奖 1000 元。市(厅)级一类项目:一等奖 800 元;二等奖 500 元;三等奖 300 元。第十二条 应用成果奖科研成果应用与转让(一)获国家发明专利,奖励 400010000 元/项元
11、/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 20001000 元/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500 元/项。品种保 护奖励 2000 元/项。软件登记奖励1000500 元/项。(二)开发成功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经权威部门鉴定,按国家级科技部门鉴定,奖励 10000 元/项;省级科技部门鉴定,奖励 5000 元/项;市级科技部门鉴定,奖励2000 元/项;校级科研部门鉴定,奖励 500 元/项。(二)开发成功的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应用与转让获得经济效益,按我校获得经济效益(或利润)的 6080%奖励研究者单位和项目组(个人);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执行。(三)凡被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并转发有
12、关部门落实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 5000 元;国家课题报告被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编发刊登,每篇奖励 5000 元;凡向教育部专家建议投稿并被教育部评为年度优秀咨询报告的稿件(以教育部发文为准),每篇奖励 3000 元;凡被省级领导作肯定批示或批转给有关部门作决策参考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 1000 元;凡被市级领导作肯定批示或批转给有关部门作决策参考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 500 元。第四章 评奖程序第十三条 报奖程序(一)校属各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填报新余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报统计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单位将申报表、电子文档、成果原件、成果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科研处,由科
13、研处负责验证成果原件、成果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本人),并根据该条例进行归类、初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奖励。(二)因自身原因没有按时申报当年度奖励的科技成果仅列入本校科技成果统计,不再补奖。第十四条 公示科研处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科研成果进行统计公示,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奖励,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以上表述中,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均按新余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中执行。第十六条 正常调离人员跨年度科研成果不计奖励,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人员,取消其获奖资格。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我校之前各版本的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自动废止。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科研成果奖励按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