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钦南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为加强钦南区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495 号)和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南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钦南政办201696 号)文件精神,结合钦南区实际,特制订本经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
2、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区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承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堤防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工程等。第三条 全区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每年从钦南区水利建设基金计提相应部分作为支出,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第二章 使用范围第四条 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库、小型提防、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小型水电站、小型农村人饮工程等的正常维修养护。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小型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
3、检查监理费用;(二)小型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防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汛积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坊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渠道、陂坝、山塘、管道、泵站的维修养护;(四)小型水电站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大坝、厂房、发机组等的维修养护;(五)小型农村人饮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厂房、水井、水塔、管路及净化消毒设备的维修养护。(六)上述所指的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包括:机房及管理房、水利工程专用道路、工程观测设施、工程管理标志牌(碑) 、护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第五条
4、 维修与养护的具体界定范围:(一)水利工程养护经费: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及时进行保养,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产生的费用,包括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工程日常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二)水利工程维修经费: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维修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经费中开支:(一)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由财政单独核拔经费的水管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二)水利工程中非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支出;(三)工程更新改造费用
5、,超常洪水造成的较大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及其它专项费用;(四)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未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第三章 资金安排计划第七条 根据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南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南政办201696 号)文件精神,钦南区财政局每年从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资金,安排用于钦南区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第八条 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自身需求向区水利局提出申请,钦南区财政局、水利局根据申请情况制定当年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支出计划。第四章 经费审批和程序第九条 每年 11 月 1 日前,需要进行专项维修养护的公益性
6、小型水利工程所有单位需向钦南区水利局提出申请,钦南区水利局负责对申请进行汇总审核。第十条 第年 12 月 1 日前,钦南区财政局会同水利局,根据申请情况编写当年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支出计划。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专项维修经费拨付实行财政报帐制,确保专款专用,由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据下达的经费编制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帐,经钦南区财政局、水利局审核后执行,钦南区水利局依据审核确认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实施报账管理。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具体工作量、工作质量、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第十三条 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
7、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维修养护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日常收集、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总结,年终及时将总结书面上报钦南区水利局、财政局。第十四条 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建立起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决算制度、使用信息反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十五条 钦南区水利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使用维修养护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使用维修养护经费的单位,一经发现,除追回项目经费外,还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维
8、修养护经费申报资格。第十六条 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就接受财政、水利、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钦南区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钦南区农民用水者协会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区农民用水制度改革,规范和保障农民用水者协会健康运行和发展,保障用水者权益,促进用水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水利部、发改委、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是以农村灌溉区域为范围,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
9、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村农业灌溉用水合作组织,属于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非营利的群众性社团组织。第三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服务范围主要是其所属水利工程供水范围内的农业用水和村民组织授权的其他用水。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南区区域内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建设与管理。第二章 组建方式和职责第五条 协会的组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供水管理单位和用水者代表组成协会筹备组,按照一定的组建程序进行协会的组建和登记。供水管理单位要积极帮助、支持协会组建和发展。第六条 协会组建程序一般为:组建筹备小组、宣传发动、前期准备、会员登记、选举用水者代表、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推荐执委会
10、候选人、拟订章程和管理制度、成立协会、资产移交与评估、注册登记等环节。第七条 协会由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登记条件和程序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养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协会的宗旨是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协会必须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第九条 协会的职责是以服务协会内农户为己任。组织用水者建设、维护、管理好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调解农户之间、协调协会与供水管理单位之间的用水矛盾,为用水者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用水服务;与供水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向用水者收取水费并按供水合同上缴供
11、水单位。第十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由用水者代表大会和执委会组成。用水者代表大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主要有: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审议和修改协会章程,审查和通过协会各项制度与计划,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负责用水组的划分和指定用水者的运行规划。执委会是用水者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用水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执委会由正、副主席及若干名委员组成,并进行合理的分工。第十一条 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代表大会,一次在年初,对协会一年的灌溉用水、工程维护、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一次在年终,对一年中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财务决算。平时应按照“一事一议
12、”的原则,就其它重大事宜临时召开代表大会进行决议。第十二条 协会建立后,应根据本办法、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经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编制运行管理手册,制定用水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水费收取和使用办法、奖惩制度等,促使协会工作规范化。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三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管理事务委托乡镇水利站。第十四条 协会在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享有其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接受区水利、农业、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政策、业务技术指导,同时监督灌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参与有关水事活动。协会与供水管理单位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
13、设与管理中是相互合作关系,在水的交易中是买卖关系。第十五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水源充足,供水可靠;(二)自愿参加,民主管理;(三)依照水系,划分辖区;(四)计量供水,按亩结算;(五)依法收费,集中收缴。第十六条 为保证协会建设质量,新建协会在建立前应做好调查工作,在协会成立后,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促使协会良性发展。第十七条 协会必须服从供水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依法取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灌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第十八条 灌溉前,协会应与供水单位、各用水组签订供用水合同。每次需水和停水应提前申报计划,以保证供水工作按章有序进行。第十九条 供水服从供水单
14、位统一调度,适时供水,合理配水,安全输水。同时,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减少跑、冒、滴、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第二十条 灌溉期间,如遇到水事纠纷,由协会协调解决,协会协调解决无效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第二十一条 协会负责统计各用水组织进水口流量,由协会指定的负责人分别会同供水单位和用水组负责人共同测定。测流时,供用水双方代表应签字认可,并作为计算水量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用水结束,协会应及时与供水单位及各用水组办理水量结算手续,作为水费结算的凭证。第二十三条 所有用水者都有节约用水、维护工程和缴纳水费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工程维护第二十四条 协会所属工程的管理可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
15、由用水者代表大会决定,可以由协会集体管理,也可以采用承包方式交给个人或用水小组具体负责。第二十五条 协会所属工程建设和维修、防洪抢险是每个用水者的义务和责任,全体会员必须听从调度和安排,履行工程维护和防汛抢险义务。第二十六条 协会负责制定所属水利工程及其建筑物维修养护计划,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协会应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搞好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若需更新改造,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计划或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所需劳力与自筹资金由新建工程的受益户按田亩分摊。第二十八条 协会成员应经常性检查协会各类水利工程及配套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重大问题应紧急召开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处理。第五章 水费收缴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