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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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深圳市地方标准化工作,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促进科技进步,构建本市质量发展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实施、评估、监督和复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是指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标准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为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需求,及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

2、求。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推进地方标准建设,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标准主管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标准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组织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统筹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规划、管理与协调。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市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二)提出本行业

3、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承担组织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三)负责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组织地方标准复审;(四)制定保障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组织地方标准宣贯培训,组织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五)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组织筹建本行业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七)落实标准化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七条【技术委员会】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指在本市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领

4、域地方标准技术归口管理工作。技术委员会在市标准主管部门和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领域标准体系,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标准项目建议;(三)承担本领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宣贯、培训、实施、解释以及复审等技术支持工作;(四)开展本领域标准人才培训工作;(五)开展本领域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统计、评估和研究;(六)建立和管理本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等相关工作的档案;(七)承担市标准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技术委员会的申请、筹建、成立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标准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八条【基本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建立在科学技

5、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的质量。第九条【积极参与】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第二章 立 项第十条【基本要求】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制定的规则要求;(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导向及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三)结合我市实际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四)有利于新技术的发展和推广;(五)有利于扩大对外经贸合作或者提升标准国际化影响力;(六)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增强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保护消费者利益;(七)有利于

6、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十一条【可以制定情形】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一)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需要统一规范的特殊技术要求;(二)为满足本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需要统一规范的特殊技术要求;(三)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涉及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方面需要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四)市政府认为需要统一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第十二条【不得制定情形】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三)属于

7、在国家或行业层面才能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四)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第十三条【立项征集】市标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第十四条【立项建议归集与申报】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立项申报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需求,对收集的地方标准项目书面建议进行立项审查,剔除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合并重复和相类似的项目,将审查通过的项目统一向市标准主管部门申报。所属领域的市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有关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标准主管部门申报地

8、方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五条【归口单位和实施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立项申报阶段明确标准的起草单位和归口单位。第十六条【申报项目材料】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标准项目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二)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三)市标准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该项目国内外简况、立项必要性及可行性等内容。第十七条【立项论证】市标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市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委员会、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第十八条【年度计划】市标准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批准地方标准年

9、度立项计划并予以公布。第十九条【立项增补】市标准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临时性标准立项申请,市政府有相关工作任务要求的除外。临时性申请地方标准立项,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并提交立项申报材料。市标准主管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临时性申请地方标准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第二十条【制定周期】地方标准应当自立项计划任务下达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两年内没有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标准主管部门公告取消该地方标准的原有立项。第三章 起草第二十一条【起草文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和督促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

10、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第二十二条【主要起草单位】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标准草案及其说明的编制;(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征求意见;(三)向行业主管部门提请技术审查;(四)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及评估;(五)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标准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负责。第二十三条【起草要求】地方标准的起草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进行试验验证;试验方法类的标准,应当进行比对验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

11、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三)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四)标准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编写的要求;(五)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标准的技术内容能够进行检测、认证或者评价;(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二十四条【编制说明要求】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任务来源;(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三)主要起草过程;(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七)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五条【征求意见】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

12、稿和标准编制说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征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方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征求意见形式】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或者会议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同时在市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七条【意见回复】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当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意见处理。第二十八条【征求意见反馈】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汇总收集修改意见并进行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13、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站上公布意见采纳情况。第四章 技术审查第二十九条【提交技术审查】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形成标准送审材料提交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送审材料包括:(一)标准技术审查申请;(二)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务书;(三)标准送审稿;(四)标准编制说明;(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六)标准测试或验证报告。第三十条【技术审查形式一】地方标准项目所属领域有归口技术委员会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但技术委员会已承担该标准起草工作的除外。市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的,应当出席审查会议,并对会议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技术审查形式二】地方标准项目所属领域没有归

14、口技术委员会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主持技术审查会议。评审专家由该领域内资深从业人员、标准化专业人员、法律专业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专家评审组应当对地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组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全部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第三十二条【技术审查监督】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要地方标准,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邀请市标准主管部门参加技术审查会,必要时还应邀请市法制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技术审查内容】技术审查内容包括:(一)与立项计划的一致性;(二)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三)行业管理要求的符合性;(四)

15、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地方标准协调性;(五)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格式符合GB/T 1.1的要求;(六)编制说明内容完整性;(七)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八)标准未采纳的意见理由是否充分;(九)不低于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十)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的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十一)专家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四条【技术审查时限】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标准送审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标准技术审查。第三十五条【技术审查结果】经技术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标准主管部门提交报批申请。技术审查不予通过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修改

16、后重新申请技术审查。第三十六条【信息变更】地方标准制定或修订过程中,主要起草单位、归口单位变更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变更一次。地方标准送市标准主管部门审查后,主要起草单位、归口单位等信息不得变更。第五章 批准与发布第三十七条【报批材料内容】地方标准经技术审查通过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标准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地方标准报批材料:(一)报批地方标准的公文(如立项时涉及多个行业部门,报批标准的公文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出具);(二)标准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四)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处理表;(五)审查意见;(六)标准测试或验证报告;(七)市标准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八条【报批材料要求】标准报批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准文本内容及形式符合GB/T 1.1的要求;(二)标准文本已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充分修改,并已完成编辑、排版和校对工作;(三)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标准编制人员名单已经过核定;(四)标准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已提交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第三十九条【形式审查】市标准主管部门应当对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报批材料符合批准发布要求的,由市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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