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教师培养管理办法为加强新教师培养,使新教师尽快熟悉学院教育教学情况,尽快适应教师岗位工作,帮助新教师快速成长,特制定本办法。一、培养对象1.新聘用到学院从事教学工作,不具备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和承担实验、实践教学的实验岗位人员。2.高校教学工作经历不足 3 年,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含),未接受过助教培养的专任教师和承担实验、实践教学的实验岗位人员。3.学院或系部认为有必要安排参加培养的教师和承担实验、实践教学的实验岗位人员。二、培养期限培养期为一年。培养期内原则上不得承担主讲授课任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承担授课任务的,需经学院批准。三、培养内容及措施(一)实行岗前培训制度1.
2、在学院统一安排下参加学院和山西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详见学院相关规定。2.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师高校进修助课或下企业实践锻炼。根据系部实际情况安排,如培养期内未安排,则第二年必须安排。(二)实行导师培养1.系部为新教师指定一名教学经验丰富、科研水平较高、专业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副教授作为导师,每名导师可同时指导1-2 名新教 师。2.导师应根据新教师的实际情况,做出详细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在系部备案。3.导师应指导新教师备课、上课、现场实习、专业实践,向新教师传授教学经验、讲课艺术、专业技能及教育教学方法,带领新教师完成教学改革、科学研究、课程开发等工
3、作,指导新教师撰写教科研论文、参与竞赛,不断提高新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工作能力。4.导师应定期对本人指导的新教师进行检查、考核和交流。5.新教师要向导师虚心学习、主动请教、接受指导,认真完成导师布置的学习、实践、科研任务,积极撰写论文、参与竞赛,定期完成各项总结。(三)实行助课培养1.系部安排新教师承担 1 门课程的辅助教学任务,助课课程原则上应为导师主讲课程或未来所承担的主讲课程。2.新教师在确定助课课程后必须认真助课,熟悉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要求助课期间全程听课,辅助主讲教师完成作业批改、实验教学、辅导学生等辅助性教学任务。3.新教师除全程听取助课课程外,还应听取其他
4、3 名及以上教师、不少于 10 次的课程,并做好听课记录。4.新教师在正式上课前,由系部组织试讲,请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评议,试讲不合格者,不能上讲台。(四)实行团队培养新教师可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选择进入相应的教学科研团队,积极申报或参与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科研项目。(五)担任兼职辅导员或班导师新教师不仅应掌握专业知识和教学业务,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组织管理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因此,原则上每名新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都应担任辅导员或班导师,由系部按照辅导员或班导师的管理办法进行考核。担任兼职辅导员可按学院相关规定享受待遇。(六)协助教学管理协助系部或
5、教研室主任、综合秘书开展工作。如综合秘书岗位空缺,可兼任综合秘书,兼任期间可按学院相关规定享受待遇。四、管理与考核1.新教师培养期内不进行授课工作量考核。2.学院对新教师的培养考核实行以系部为主。系部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门研究青年教师的培养、交流和考核,总结经验,布置新的培养任务,报学院备案。3.新教师应同时参加培养考核和年终考核,两者均合格即为考核合格,绩效工资和奖金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培养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即为考核不合格,降级聘用,并继续参加培训,仍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4.培养考核合格标准:(1)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2)高校进修或企业锻炼考核合格(未安排则不要求)。(3)助课课程教案、课件等资料完善,试讲合格。(4)培训总结、听课笔记等资料完善,导师评价合格。(5)主持或参与一项校级研究项目,撰写提交一篇论文。(6)辅导员或班导师考核合格。(7)协助教学管理工作系部考核合格。以上有一项未完成或不合格即为不合格。五、附则1.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