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摘要:行政主体的理论是我国学习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物,但该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与西方的相应理论形成巨大差异,存在着缺陷,对理论和实践造成不容低估的影响。文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的现状、德国法上的行政主体理论,然后指出中德行政主体理论的差异,并分析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其原因。关键词:行政主体 比较 缺陷一、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确切地讲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后,应行政诉讼理论中对被告资格的抽象化,以及有关行政组织研究角度变化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以前,几乎所有的行政法教科书都是就行政组织论行政组织,而之后,几乎所有的行政法教材又都改为行政主体。因而,行政主体在我国的提出,最直接的根源是行政诉讼这一实践的需要。1、 关于行政主体的涵义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并对行为的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1罗毫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1这种定义在很大程度上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