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被征地人员身份及保障对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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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昆明市被征地人员身份及保障对象确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0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 号)、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3 号公告)、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人员身份及保障对象确认。第三条 征地人员身份及保障对象认定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总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及农业、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等

2、部门协同开展。(一)县(市)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被征地人员身份及保障对象认定工作。(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各村委会(居委会)组2织填报昆明市被征地人员身份及保障对象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收集好被征地人员身份及保障对象认定佐证材料。对填报的认定表和收集的相关材料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审查。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认定表中的相关征地信息依据征转用地批准文件、征地协议等进行审查。(四)农业部门负责对认定表中填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相关证明

3、材料进行审核。(五)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档案汇总管理。(七)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人员的身份认定等工作。第四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办法认定为被征地人员及保障对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土地被征收时具有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常住户籍,3年满 16 周岁及以上(出生时间以户籍信息为准)。(二)享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承包耕地包括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范围的水田、旱地、菜地以及第二轮承包外的自留地等耕地。(三)土地在 2007 年 1 月

4、1 日以后被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 0.3 亩的),或者失去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高于 0.3 亩,但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被征地面积以实际被征用面积为准,征地补偿协议或征地补偿发放册所记载的面积数据只作为参考数据。被征地人员年龄的确定及被征地人员人均耕地面积和人数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四)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被征地人员包括征地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前述家庭成员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所列明的全部人员以及与该家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1.配偶、父母、子女。2.父母

5、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3.在外地就学的学生和服现役的义务兵士兵。44.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因城市建设、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农民,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本办法认定为保障对象。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至(三)项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被征地人员及保障对象:(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或其他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依法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三)已自行将户籍转为城镇户口的。(四)已死亡的。第七条 被征地人员及保障对象的认定程

6、序如下:(一)以承包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认定表一式三份,并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归集到所属村委会(居委会),由村委会(居委会)统一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二)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社区)、村民(居民)代表联合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逐户进行调查核实。5(三)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社区)、村民(居民)代表联合初审后,分别将通过名单在各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四)村委会(居委会)根据反映意见作修正后,需按相应程序重新公示 3 个工作日。(五)公示无异议的,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社

7、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汇总表统一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复核。(六)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联系领导、驻村干部、国土所、农经站及其他相关站所进行逐户复核,属地公安机关配合核实相关户籍信息。(七)乡镇(街道办事处)复核后,将符合结果在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根据反映意见修正后,需重新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连同汇总表统一上报县(区)国土( 分)局、县(区) 农业部门审核。(八)由县(区)国土局、县(区)农业部门审核,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造册后,交由(镇、街道)组织村组进行公布确认。第八条 补申请、变更程

8、序。6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同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统一上报申请的,或需要增加、减少、变更申请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申请人个人(户)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资料。(二)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审核并签字。(三)村委会(居委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并在村民小组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申请人逐级上报县(区)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审核。(五)报县(区)人社部门,确认登记。第九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被征地人员身份及保障对象认证的,相关主管部门依照下列程序取消被征地人员身份及保障对象认定。(一)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初审。(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并在村民小组公示七个工作日,层报县(区)级、市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核销被征地人员及保障对象登记。需要县(区)国土资源部门、7农业部门、属地公安机关配合的,相应部门应当配合。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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