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目 录一、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3)二、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61)三、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禁毒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69)四、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 (71)五、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90)六、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91)七、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118)八、辽宁省公安机关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20)九、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22)十、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128)十一、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39)十二、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45)十三、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53)十四、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护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79)十五
3、、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80)十六、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89)十七、细则说明(221)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为正确、有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实际状况,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中的有关行为表述、处罚标准、情节较轻或情节严重的等情形,逐条细化如下:一、有关名词的含义1、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
4、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2、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各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安全规定,是指全国、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大或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委办局,制定的涉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内容的有关规定;4、不按规定,是指违反政府各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上的规定;5、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由公安机关进行许可的行业主要有:旅馆业、
5、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机构;6、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 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 “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7、违反治安管理的单位,是指实施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负法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单位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或者采取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取缔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对被依法吊销许可
6、证的单位,应 当同时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8、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的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准则。公共场所包括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 场、公园、展 览馆 、医院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9、“送达拘留所执行” ,是指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并交付执行,拘留所依法办理入所手续后即为送达;10、“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是指行 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 初次违 反治安管理 ”:(一)曾
7、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
8、,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文及细化标准1、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依法以治安调解结案,且当事人已自愿履行调解协议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违反
9、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3、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金额的多少;(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4、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5、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
10、)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五)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期间, 违反治安管理的;(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 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11、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扰乱单位秩序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哄抢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2、在扰
12、乱单位秩序过程中,纠缠、围攻、辱骂或者殴打他人,不听劝阻的;3、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采用故意穿戴孝服闹事、烧纸、喊口号、撒材料、展示标语条幅、静坐等方式,不听劝阻的;4、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围堵单位出入通道,阻碍人员出入,不听劝阻的;5、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占据单位工作场所,不听劝阻,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6、故意将老弱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单位,不听劝阻的;7、采用自杀、自残等危险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8、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9、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 干扰和破坏社会公众可
13、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内或露天的场所秩序,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在省、市、县政府机关门口、医院等地扰乱公共秩序,不听民警劝阻的;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3、在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穿着孝衣、呼喊口号、抛撒材料、进行演讲、展示标语、打横幅,或者以点燃蜡烛、烧纸、静坐、默哀、下跪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不听民警劝阻的;4、采用自杀、自残等危险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5、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扰乱公共交
14、通工具秩序是指:不遵守有关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规定,无理取闹。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行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停放在库内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影响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2、在交通工具上滋事打闹等,影响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他较严重的后果;3、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
15、、航空器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非法拦截是指:无正当理由或合法的依据进行拦截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其它交通工具是指:火车、城市轨道等交通工具,既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私人交通工具。阻碍其正常行驶的行为,一般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意图扩大影响而拦截交通工具或者为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而实施该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主干道、城市轨道交通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宾乘坐的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3、私自设卡,强行收费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4、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5、积极参与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活动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依法进行的选举(破坏选举秩序)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